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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asmos案之後,涵蓋清盤呈請所涉債務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為何?

2022-06-30

簡介

最近在Re Hong Kong Bai Y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 Ltd [2022] HKCFI 960一案中,原訟法庭(「法院」)命令被告人(「該公司」)向呈請人(「呈請人」)償還一項受仲裁協議涵蓋的債務,否則將被頒令清盤法院澄清,雖然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時會給予仲裁協議相當大的比重,但不一定將事情轉交仲裁處理。

背景

呈請人於2021610日提出呈請(「該呈請」),要求法院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理由是該公司未能遵守關於一項955,000歐元債務(「該債務」)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因此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該條例」)第178條被視為無力償債

該債務源於該公司與呈請人訂立的一份銷售合約(「銷售合約」)。銷售合約訂明,「一切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中國法律以英語進行仲裁」(「仲裁協議」)。

就此,該公司基於以下理由請求法院駁回該呈請:

1.       雙方之間有一項表面確立、而根據仲裁協議應提交仲裁處理的爭議

 

2.       雙方對於該債務有基於實質理由的真正爭議;及

 

3.       該公司對呈請人有一項高於該債務金額的交相申索。

裁決

第一項理由

法院認為,對於一項受仲裁協議涵蓋的債務,債務人有責任首先證明雙方對債務有一項需要由仲裁庭裁決的真正爭議要是雙方之間並無真正爭議,法院看不到為何要求他們透過合約議定的訴訟地解決爭議。因此,法院會審視雙方提出的證據及論點,以判斷他們對於債務是否有真正的爭議。如有正真的爭議,法院通償會駁回呈請。

雖然法院對於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及其他相關情況會給予相當大的比重,但法院並不跟隨夏利士法官在Re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2018] 2 HKLRD 449一案(「Lasmos」)訂下的處理方式:如果公司能證明 (a) 債務不獲承認;(b) 有關爭議受到仲裁條款涵蓋;及 (c) 公司已採取步驟展開仲裁,法院一般應駁回呈請。

正如上文所述,法院認為雙方對於該債務並無真正爭議,故此沒有充分理由提交仲裁處理。

第二項理由

該公司認為,雖然它未向呈請人償還該債務,但「已準備在確定關於貨品質素的若干問題後向呈請人付款」就此,法院裁定該公司未能證明雙方對於該債務有真正的爭議,因為該公司顯然已承認有責任償還該債務,但只是認為自己有權在確定質素問題前暫緩付款。此外,該公司無法指出銷售合約或其他文件有任何條文賦予它暫緩償還該債務的權利。因此,呈請人有權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並在該公司未能遵守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的情況下提出清盤呈請。

第三項理由

該公司進一步指出,呈請人由於違反其他合約而令該公司蒙受高於該債務金額的損失,因此該公司有權對呈請人提出嚴重的交相申索。然而,就本案案情而言,法院認為該公司未能證明其有權對呈請人提出嚴重的交相申索。此外,根據該公司提供的證據,該公司蒙受的損失並非由於呈請人被指的違約行為所致。法院更指出,即使該公司確實有權對呈請人提出嚴重的交相申索,但該公司仍沒有有效理由在交相申索確定前暫緩償還該債務:(a) 交相申索源自獨立於本案標的事宜的另一套合約;及 (b) 該等合約並無條文賦權該公司將該債務保留作其交相申索的抵押品。

因此,法院要求該公司在命令發出日起計14日內償還該債務,否則將被頒令清盤。如該公司未能遵循,呈請人可恢復該呈請的聆訊,由法院如常對該公司發出清盤令。

要點

本案釐清了香港法院在處理受仲裁協議涵蓋的債務時所採取的立場。然而,由於本案是由陳靜芬法官審理,而她與夏利士法官的處理方式明顯有別,Lasmos案的處理方式在日後案件中是否適用,仍有待分曉。但應注意的是,債務人在反對清盤呈請時,有責任證明雙方對於債務有真正的爭議,而雙方就債務訂立了仲裁協議這一點,並不足以構成擱置或駁回清盤呈請的有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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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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