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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asmos案之后,涵盖清盘呈请所涉债务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为何?

2022-06-30

简介

最近在Re Hong Kong Bai Y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 Ltd [2022] HKCFI 960一案中,原讼法庭(「法院」)命令被告人(「该公司」)向呈请人(「呈请人」)偿还一项受仲裁协议涵盖的债务,否则将被颁令清盘。法院澄清,虽然法院在行使酌情权时会给予仲裁协议相当大的比重,但不一定将事情转交仲裁处理。

背景

呈请人于2021610日提出呈请(「该呈请」),要求法院对该公司发出清盘令,理由是该公司未能遵守关于一项955,000欧元债务(「该债务」)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因此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该条例」)第178条被视为无力偿债。

该债务源于该公司与呈请人订立的一份销售合约(「销售合约」)。销售合约订明,「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法律以英语进行仲裁」(「仲裁协议」)。

就此,该公司基于以下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该呈请:

1.       双方之间有一项已表面确立、而根据仲裁协议应提交仲裁处理的争议;

 

2.       双方对于该债务有基于实质理由的真正争议;及

 

3.       该公司对呈请人有一项高于该债务金额的交相申索。

裁决

第一项理由

法院认为,对于一项受仲裁协议涵盖的债务,债务人有责任首先证明双方对债务有一项需要由仲裁庭裁决的真正争议。要是双方之间并无真正争议,法院看不到为何要求他们透过合约议定的诉讼地解决争议。因此,法院会审视双方提出的证据及论点,以判断他们对于债务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如有正真的争议,法院通偿会驳回呈请。

虽然法院对于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及其他相关情况会给予相当大的比重,但法院并不跟随夏利士法官在Re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2018] 2 HKLRD 449一案(「Lasmos」)订下的处理方式:如果公司能证明 (a) 债务不获承认;(b) 有关争议受到仲裁条款涵盖;及 (c) 公司已采取步骤展开仲裁,法院一般应驳回呈请。

正如上文所述,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该债务并无真正争议,故此没有充分理由提交仲裁处理。

第二项理由

该公司认为,虽然它未向呈请人偿还该债务,但「已准备在确定关于货品质素的若干问题后向呈请人付款」。就此,法院裁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对于该债务有真正的争议,因为该公司显然已承认有责任偿还该债务,但只是认为自己有权在确定质素问题前暂缓付款。此外,该公司无法指出销售合约或其他文件有任何条文赋予它暂缓偿还该债务的权利。因此,呈请人有权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并在该公司未能遵守该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情况下提出清盘呈请。

第三项理由

该公司进一步指出,呈请人由于违反其他合约而令该公司蒙受高于该债务金额的损失,因此该公司有权对呈请人提出严重的交相申索。然而,就本案案情而言,法院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有权对呈请人提出严重的交相申索。此外,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该公司蒙受的损失并非由于呈请人被指的违约行为所致。法院更指出,即使该公司确实有权对呈请人提出严重的交相申索,但该公司仍没有有效理由在交相申索确定前暂缓偿还该债务:(a) 交相申索源自独立于本案标的事宜的另一套合约;及 (b) 该等合约并无条文赋权该公司将该债务保留作其交相申索的抵押品。

因此,法院要求该公司在命令发出日起计14日内偿还该债务,否则将被颁令清盘。如该公司未能遵循,呈请人可恢复该呈请的聆讯,由法院如常对该公司发出清盘令。

要点

本案厘清了香港法院在处理受仲裁协议涵盖的债务时所采取的立场。然而,由于本案是由陈静芬法官审理,而她与夏利士法官的处理方式明显有别,Lasmos案的处理方式在日后案件中是否适用,仍有待分晓。但应注意的是,债务人在反对清盘呈请时,有责任证明双方对于债务有真正的争议,而双方就债务订立了仲裁协议这一点,并不足以构成搁置或驳回清盘呈请的有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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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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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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