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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能否以原告人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為抗辯理由?

2022-02-28

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能否以原告人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為抗辯理由?

簡介

我們在先前的談及Taching Petroleum Co Ltd v Meyer Aluminium Ltd [2018] 2 HKLRD 1284, [2018] HKCFI 1047案,該案是一宗涉及民事合約糾紛的訴訟,被告人以原告人違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第6(1) 條作為抗辯理由,並獲原訟法庭(「原訟庭」)批准將案件移交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審理。這是競爭法首次被用作抗辯理由,我們將於下文探討審裁處在此案的裁決。


背景

在原訟庭的訴訟中,大慶及蜆殼控告本地鋁材製造商美亞,就已交付給美亞的工業用柴油追討未付貨款美亞就大慶及蜆殼的申索提出抗辯,指大慶及蜆殼串通合謀定價,違反了《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因此合約是違法的。

蜆殼是香港持有柴油進口牌照的兩家主要石油公司之一,並向美亞這類最終使用者及大慶這類經銷商批發工業用柴油。大慶及蜆殼是美亞唯一的兩家工業用柴油供應商。主要石油公司會定期修改定價,並通知客戶定價的修訂。

美亞指大慶及蜆殼合謀制定各自向美亞供應工業用柴油的淨單價,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上述指控是基於三項因素:(i) 在有關期間,大慶及蜆殼分別發出了118對相應的價格調整通知;(ii) 118對價格調整通知就工業用柴油定價作出了相同的調整(「平行行為」);及 (iii) 該等調整並非公開資料,而有關變更的一致性並非純粹巧合能夠解釋。


法律原則

第一行為守則(《競爭條例》第6(1) 條)禁止效果為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或經協調做法。就平行行為而言,視乎證據的水平,有三種方法證明發生了違反競爭的合謀行為。在本案中,由於沒有任何明確串通的直接或間接證據,適用的方法是由申索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平行行為的唯一合理解釋是違反競爭的串通行為。如果答辯人能夠就平行行為提出其他解釋,申索人則須證明有關解釋並不合理。

此類案件中,「衡量相對可能性」的民事舉證標準適用。審裁處澄清,這項舉證標準不會因為指控的嚴重性而提高,但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在履行此責任時必須提出具有相稱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嚴重的指控。


裁決

大慶的案情指,其定價是跟隨另一主要石油公司中國石化發出的價格調整通告作出調整,從而確保穩定的利潤率蜆殼則解釋,其定價的變更是獨立商業決定,以應對其競爭對手現時或預期的行為。

審裁處接納了大慶及蜆殼的說法,並認為美亞未能證明大慶與蜆殼之間有任何協議或協調,甚至未能在表面上證明案情成立。其中,審裁處指大慶及蜆殼的定價資料雖然沒有放到網上,但並非保密資料。在考慮美亞提出的證據後,審裁處認為美亞最多只是證明了大慶單方面跟隨蜆殼的定價,但這並不是競爭法所禁止的行為。

總括而言,美亞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大慶及蜆殼的解釋不合理,亦未能證明唯一合理解釋是串通。因此,美亞的案情必然敗訴。


保護敏感商業資料

本案除了實質的法律問題,還涉及一項重要的程序問題: 保密含有敏感商業資料的證據根據香港法例第619D章《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第28條規則,審裁處的審訊一般須在公開法庭進行,但審裁處可行使其酌情權,指示若干事宜的須閉門聆訊。參照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2018] Bus LR 896案的判辭所述的有關因素,審裁處認為(其中包括):

  1. 證人可能被問及的部分文件確實含有機密及敏感商業資料,一旦洩露給競爭對手及客戶,將損害蜆殼的業務利益;
  2. 公眾只需知道蜆殼設有並已遵守調整定價的內部獨立政策,不需知道該政策的詳情;及
  3. 在一份文件中機密資料經常與非機密資料混在一起,因此將證據劃分為不同部分是不切實際的。

最後,審裁處批准蜆殼申請閉門聽取其部分證供。


訟費彌償令

費問題上,法院考慮各方訴訟過程的行為後可行使廣泛的酌情權,但通常只會在訴訟涉及惡意中傷無理取鬧,以欺壓或不合比例方式進行訴訟的情況下會發出彌償令。

在本案中,審裁處接納美亞的意圖並非利用訴訟來拖延付款責任。然而問題是,美亞一開始純粹基於118對通知便懷疑大慶及蜆殼、指控他們串通合謀定價,其後並為此提出多項非正審申請,以打探資料來支持其指稱涉及其他市場參與者的串通行為。就此而言,美亞申請修訂其狀書,以將其指控擴大至「其他供應商及/或其他配合的第三方」,但被審裁處及上訴法院駁回。

審裁處亦指出,美亞在審裁處的審訊中仍是採取「藉盤問打探資料」的做法。顯然,美亞在沒有作出妥當申述的情況下,試圖證明蜆殼沒有遵守其內部程序而與其轉售商達成協議。此外,美亞亦在審訊前申請提交專家證據,但結果此舉是毫無需要的。審裁處拒絕了美亞提交的專家證據,因為該證據與案中爭議毫無關係。

相反,大慶及蜆殼均於最早機會提出其案情,並且一直沒有動搖。審裁處亦知道,這兩家公司被迫花費數年時間和高昂的費用進行訴訟,並承受其機密商業資料外洩的風險。

考慮到所有情況,審裁處裁定,勝訴的兩家公司按彌償基準獲付訟費。


要點

Taching v MeyerShell v Meyer是審裁處首次就私人訴訟作出裁決的案件,並深入探討了在民事申索中應用第一行為守則的法律及程序問題。此案亦是一宗在私人民事申索中以違反競爭法為抗辯理由的重要案例。

指控他人作出反競爭行為是一項嚴重的指控,提出這類指控的一方應詳細申述案情,並提供有力的證據。因此,為免一旦未能確立競爭法抗辯理由而被法院命令支付對方更高比例的訟費,擬提出申索的人士最好徵詢充分法律意見,在提出有關指控前,全面評估自己的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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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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