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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能否以原告人违反第一行为守则为抗辩理由?

2022-02-28

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能否以原告人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為抗辯理由?


简介

我们在先前的文章谈及Taching Petroleum Co Ltd v Meyer Aluminium Ltd [2018] 2 HKLRD 1284, [2018] HKCFI 1047案,该案是一宗涉及民事合约纠纷的诉讼,被告人以原告人违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第6(1) 条作为抗辩理由,并获原讼法庭(「原讼庭」)批准将案件移交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审理。这是竞争法首次被用作抗辩理由,我们将于下文探讨审裁处在此案的裁决。


背景

在原讼庭的诉讼中,大庆及蚬壳控告本地铝材制造商美亚,就已交付给美亚的工业用柴油追讨未付货款。美亚就大庆及蚬壳的申索提出抗辩,指大庆及蚬壳串通合谋定价,违反了《竞争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因此合约是违法的。

蚬壳是香港持有柴油进口牌照的两家主要石油公司之一,并向美亚这类最终使用者及大庆这类经销商批发工业用柴油。大庆及蚬壳是美亚唯一的两家工业用柴油供货商。主要石油公司会定期修改定价,并通知客户定价的修订。

美亚指大庆及蚬壳合谋制定各自向美亚供应工业用柴油的净单价,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上述指控是基于三项因素:(i) 在有关期间,大庆及蚬壳分别发出了118对相应的价格调整通知;(ii) 118对价格调整通知就工业用柴油定价作出了相同的调整(「平行行为」);及 (iii) 该等调整并非公开资料,而有关变更的一致性并非纯粹巧合能够解释。


法律原则

第一行为守则(《竞争条例》第6(1) 条)禁止效果为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协议或经协调做法。就平行行为而言,视乎证据的水平,有三种方法证明发生了违反竞争的合谋行为。在本案中,由于没有任何明确串通的直接或间接证据,适用的方法是由申索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平行行为的唯一合理解释是违反竞争的串通行为。如果答辩人能够就平行行为提出其他解释,申索人则须证明有关解释并不合理。

此类案件中,「衡量相对可能性」的民事举证标准适用。审裁处澄清,这项举证标准不会因为指控的严重性而提高,但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履行此责任时必须提出具有相称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严重的指控。


裁决

大庆的案情指,其定价是跟随另一主要石油公司中国石化发出的价格调整通告作出调整,从而确保稳定的利润率。蚬壳则解释,其定价的变更是独立商业决定,以应对其竞争对手现时或预期的行为。

审裁处接纳了大庆及蚬壳的说法,并认为美亚未能证明大庆与蚬壳之间有任何协议或协调,甚至未能在表面上证明案情成立。其中,审裁处指大庆及蚬壳的定价数据虽然没有放到网上,但并非保密资料。在考虑美亚提出的证据后,审裁处认为美亚最多只是证明了大庆单方面跟随蚬壳的定价,但这并不是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

总括而言,美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大庆及蚬壳的解释不合理,亦未能证明唯一合理解释是串通。因此,美亚的案情必然败诉。


保护敏感商业数据

本案除了实质的法律问题,还涉及一项重要的程序问题: 保密含有敏感商业资料的证据。根据香港法例第619D章《竞争事务审裁处规则》第28条规则,审裁处的审讯一般须在公开法庭进行,但审裁处可行使其酌情权,指示若干事宜的须闭门聆讯。参照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2018] Bus LR 896案的判辞所述的有关因素,审裁处认为(其中包括):

  1. 证人可能被问及的部分文件确实含有机密及敏感商业数据,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及客户,将损害蚬壳的业务利益;
  2. 公众只需知道蚬壳设有并已遵守调整定价的内部独立政策,不需知道该政策的详情;及
  3. 在一份文件中机密数据经常与非机密数据混在一起,因此将证据划分为不同部分是不切实际的。

最后,审裁处批准蚬壳申请闭门听取其部分证供。


讼费弥偿令

在讼费问题上,法院在考虑各方在诉讼过程的行为后可行使广泛的酌情权,但通常只会在诉讼涉及恶意中伤或无理取闹,或以欺压或不合比例方式进行诉讼的情况下,才会发出讼费弥偿令。

在本案中,审裁处接纳美亚的意图并非利用诉讼来拖延付款责任。然而问题是,美亚一开始纯粹基于118对通知便怀疑大庆及蚬壳、指控他们串通合谋定价,其后并为此提出多项非正审申请,以打探资料来支持其指称涉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串通行为。就此而言,美亚申请修订其状书,以将其指控扩大至「其他供货商及/或其他配合的第三方」,但被审裁处及上诉法院驳回。

审裁处亦指出,美亚在审裁处的审讯中仍是采取「藉盘问打探资料」的做法。显然,美亚在没有作出妥当申述的情况下,试图证明蚬壳没有遵守其内部程序而与其转售商达成协议。此外,美亚亦在审讯前申请提交专家证据,但结果此举是毫无需要的。审裁处拒绝了美亚提交的专家证据,因为该证据与案中争议毫无关系。

相反,大庆及蚬壳均于最早机会提出其案情,并且一直没有动摇。审裁处亦知道,这两家公司被迫花费数年时间和高昂的费用进行诉讼,并承受其机密商业数据外泄的风险。

考虑到所有情况,审裁处裁定,胜诉的两家公司按弥偿基准获付讼费。


要点

Taching v MeyerShell v Meyer是审裁处首次就私人诉讼作出裁决的案件,并深入探讨了在民事申索中应用第一行为守则的法律及程序问题。此案亦是一宗在私人民事申索中以违反竞争法为抗辩理由的重要案例。

指控他人作出反竞争行为是一项严重的指控,提出这类指控的一方应详细申述案情,并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为免一旦未能确立竞争法抗辩理由而被法院命令支付对方更高比例的讼费,拟提出申索的人士最好征询充分法律意见,在提出有关指控前,全面评估自己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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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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