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方能否獲得法院的許可上訴:法律還是事實裁斷問題?
引言
仲裁敗訴的一方,往往會希望向法院提出上訴。在英國,根據《1996年仲裁法》(《仲裁法》)第69(1) 及69(2) 條,仲裁一方僅在其餘仲裁方均同意或獲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才可向法院上訴。因此,如各方未能就上訴達成共識,擬上訴的一方必須在爭拗仲裁庭的事實裁斷前,先考慮法院是否會准許上訴。最近英國ST Shipping and Transport Pte Ltd v Space Shipping Ltd (the “CV Stealth”) [2016] EWHC 880 (Comm) 一案便顯示了這一點的重要性。
案件背景
租船人(本案索償人)與「CV Stealth」號船舶(「該船舶」)的船東(本案被告人)訂立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其後,租船人將該船舶轉租予另一公司AS Capital運載原油到委內瑞拉。租船人的營運者收到一份授權文件,當中註明將裝運到船上的貨物的資料,但該授權文件不久便被發現是假的。第三方Barbosa先生被控以多項刑事罪名,包括偽造授權文件,及試圖在未經國家石油公司授權下出口原油。雖然船東、該船舶、船員及租船人均沒有被指控從事不當活動,但委內瑞拉法院為審慎起見亦禁止該船舶航行,以協助調查Barbosa先生被指控的罪行。該船舶自此便一直被扣留。
船東(仲裁索償人)基於以下理由,就該船舶持續被扣留而向租船人追討賠償:(a) 租船合同的明文彌償條款,及 (b) 租船人違反租船合同第28條須作出的損害賠償。租船合同第28條規定,假如該船舶可能會因進行任何航程或裝載任何貨物而被政府/統治者逮捕,則不得進行該航程或裝載該等貨物。仲裁員裁定,船東有權獲得彌償,而租船人亦違反了租船合同第28條。
法院需審理的爭論點
租船人尋求向法院上訴,上訴爭論點如下:
1. 租船人有沒有違反租船合同第28條;及
2. 租船人是否須取得上訴許可。
法院裁斷
1. 租船合同第28條
法院裁定,租船人違反了租船合同第28條。法院表示,如果租船人指示該船舶到某港口,而在途中出現了被逮捕或扣押的風險,根據第28條,若船東知道該風險,則有權拒絕繼續遵照租船人的指示。假如租船人在該風險出現後仍來得及發出新指示(並獲及時遵守)以避免該風險,但卻沒有發出新指示,而船東不知道該風險並繼續遵照租船人的指示,租船人便違反了第28條。
在本案中,由於租船人指示船長繼續航行到裝貨港為AS Capital裝載未經國家石油公司授權出售的原油,租船人已違反租船合同第28條的保證,船東無須證明租船人知道有被逮捕或扣押的風險。
2. 上訴許可
根據租船合同第41條,租船合同受英國法律管限,雙方的爭議應按照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爭議解決方法及租船合同第111條(訂明《仲裁法》適用)透過仲裁解決。第41條亦規定,雙方可就仲裁裁決產生的法律裁斷問題向英國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租船合同第41條符合《仲裁法》第69(1) 條所訂明的,在仲裁各方同意下可就法律裁斷問題向法院提出上訴。然而,關於租船人有沒有違反租船合同第28條的爭議並不涉及法律裁斷問題,只是純粹基於事實裁斷而得出的結論。根據《仲裁法》第69(2)(a) 條,除非其餘仲裁方均同意,否則不得就仲裁庭的事實裁決提出上訴。因此,法院裁定,此上訴申請不屬於租船合同第41條及《仲裁法》第69(2)(a) 條的範圍。
由於不符合《仲裁法》第69(2)(a) 條,根據第69(2)(b) 條,租船人必須獲得上訴許可,方可提出上訴。但法院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因為法院認為,《仲裁法》的基本原則是仲裁各方應接受他們自己選擇的仲裁庭所作的事實裁斷,即使該事實裁斷缺乏證據支持或自相矛盾,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質疑。此外,如果租船人認為自己無須法院給予上訴許可,則須證明仲裁各方已達成符合《仲裁法》第69條的共識。由於租船人未能證明如此,法院便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總結
本案顯示,任何人在根據《仲裁法》第69條向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前,必須辨別欲於上訴中提出的爭論點屬法律還是事實裁斷問題,這是十分重要的。如像本案的租船人一樣欲把事實裁斷的上訴當作法律裁斷問題的上訴,將不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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