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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方能否获得法院的许可上诉:法律还是事实裁断问题?

2016-06-30

引言

仲裁败诉的一方,往往会希望向法院提出上诉。在英国,根据《1996年仲裁法》(《仲裁法》)第69(1) 69(2) 条,仲裁一方仅在其余仲裁方均同意或获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才可向法院上诉。因此,如各方未能就上诉达成共识,拟上诉的一方必须在争拗仲裁庭的事实裁断前,先考虑法院是否会准许上诉。最近英国ST Shipping and Transport Pte Ltd v Space Shipping Ltd (the “CV Stealth”) [2016] EWHC 880 (Comm) 一案便显示了这一点的重要性。

案件背景

租船人(本案索偿人)与「CV Stealth」号船舶(「该船舶」)的船东(本案被告人)订立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其后,租船人将该船舶转租予另一公司AS Capital运载原油到委内瑞拉。租船人的营运者收到一份授权文件,当中注明将装运到船上的货物的资料,但该授权文件不久便被发现是假的。第三方Barbosa先生被控以多项刑事罪名,包括伪造授权文件,及试图在未经国家石油公司授权下出口原油。虽然船东、该船舶、船员及租船人均没有被指控从事不当活动,但委内瑞拉法院为审慎起见亦禁止该船舶航行,以协助调查Barbosa先生被指控的罪行。该船舶自此便一直被扣留。

船东(仲裁索偿人)基于以下理由,就该船舶持续被扣留而向租船人追讨赔偿:(a) 租船合同的明文弥偿条款,及 (b) 租船人违反租船合同第28条须作出的损害赔偿。租船合同第28条规定,假如该船舶可能会因进行任何航程或装载任何货物而被政府/统治者逮捕,则不得进行该航程或装载该等货物。仲裁员裁定,船东有权获得弥偿,而租船人亦违反了租船合同第28条。

法院需审理的争论点

租船人寻求向法院上诉,上诉争论点如下:

1.       租船人有没有违反租船合同第28条;及

2.       租船人是否须取得上诉许可。

 

法院裁断

1. 租船合同第28

法院裁定,租船人违反了租船合同第28条。法院表示,如果租船人指示该船舶到某港口,而在途中出现了被逮捕或扣押的风险,根据第28条,若船东知道该风险,则有权拒绝继续遵照租船人的指示。假如租船人在该风险出现后仍来得及发出新指示(并获及时遵守)以避免该风险,但却没有发出新指示,而船东不知道该风险并继续遵照租船人的指示,租船人便违反了第28条。

在本案中,由于租船人指示船长继续航行到装货港为AS Capital装载未经国家石油公司授权出售的原油,租船人已违反租船合同第28条的保证,船东无须证明租船人知道有被逮捕或扣押的风险。

2. 上诉许可

根据租船合同第41条,租船合同受英国法律管限,双方的争议应按照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争议解决方法及租船合同第111条(订明《仲裁法》适用)透过仲裁解决。第41条亦规定,双方可就仲裁裁决产生的法律裁断问题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租船合同第41条符合《仲裁法》第69(1) 条所订明的,在仲裁各方同意下可就法律裁断问题向法院提出上诉。然而,关于租船人有没有违反租船合同第28条的争议并不涉及法律裁断问题,只是纯粹基于事实裁断而得出的结论。根据《仲裁法》第69(2)(a) 条,除非其余仲裁方均同意,否则不得就仲裁庭的事实裁决提出上诉。因此,法院裁定,此上诉申请不属于租船合同第41条及《仲裁法》第69(2)(a) 条的范围。 

由于不符合《仲裁法》第69(2)(a) 条,根据第69(2)(b) 条,租船人必须获得上诉许可,方可提出上诉。但法院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因为法院认为,《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各方应接受他们自己选择的仲裁庭所作的事实裁断,即使该事实裁断缺乏证据支持或自相矛盾,也不能向法院提出质疑。此外,如果租船人认为自己无须法院给予上诉许可,则须证明仲裁各方已达成符合《仲裁法》第69条的共识。由于租船人未能证明如此,法院便拒绝给予上诉许可。

总结

本案显示,任何人在根据《仲裁法》第69条向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前,必须辨别欲于上诉中提出的争论点属法律还是事实裁断问题,这是十分重要的。如像本案的租船人一样欲把事实裁断的上诉当作法律裁断问题的上诉,将不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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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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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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