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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以加密貨幣支付僱員薪酬的法律考慮因素

2020-09-01

簡介

隨著加密貨幣日漸普遍,越來越多僱主開始考慮以加密貨幣向僱員支付薪酬以加密貨幣發薪固然可助吸引科技人才,但在實施這類薪酬方案前,僱主應首先考慮相關的法律問題。


以加密貨幣發薪的先驅

目前香港尚未有企業開始以加密貨幣向僱員支付全部或部分薪酬,但一些大型跨國企業早於2013年已開始將加密貨幣加入薪酬計劃中丹麥的SC5是全球首批以比特幣支付僱員薪酬的公司之一,其他先驅還包括日本互聯網巨擘GMO 集團及德國公司Digitalmagazin t3n


主要法律問題

監管較少而享有私隱及自主

201811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刊發聲明,表示不會將加密貨幣視為虛擬貨幣,而是視之為虛擬商品。這代表加密貨幣在香港未有受到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全面監管。就此而言,僱主在使用加密貨幣向僱員支付薪酬時,由於受到較少監管,可以享有較大的私隱及自主。

被視為虛擬商品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及若干例外情況外,「工資」指付給僱員作為該僱員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而能以金錢形式表示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式。雖然加密貨幣能以金錢形式表示,但它本身在香港法律下不被視為貨幣。因此,勞工處或香港法院會否將加密貨幣視為《僱傭條例》所指的「工資」,仍屬未知之數。

遵守最低工資規定

加密貨幣的價格非常波動,因此如果僱主選擇以加密貨幣支付工資,可能會難以遵守《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例如,僱員原定將收取符合或高於最低工資規定的比特幣數量,但在實際支薪時比特幣的價格卻可能下跌。即使加密貨幣在香港法例下被視為「工資」,但假如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率大跌,以致兌換後的金額不符合最低工資規定,僱主便可能須承擔潛在的法律責任。

稅務處理

香港以低稅率而聞名。有別於美國等國家,香港並不徵收增值稅或資本增益稅,因此令香港成為吸引以加密貨幣付款的地方。

20203月,稅務局發出了經修訂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39號指引」),內容涵蓋數碼經濟、電子商貿及數碼資產。其中,稅務局認為僱員以加密貨幣收取的薪酬須在香港繳納入息稅。薪俸稅的處理方式適用於以加密貨幣收取的受僱收入。僱主及僱員均有責任申報以加密貨幣收取的入息金額。所申報的僱員受僱收入金額,應按收入產生之時(即以加密貨幣向僱員支付薪酬之日)加密貨幣的市值計算。

雖然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對納稅人並無法律約束力,但第39號指引說明了稅務局如何解釋及評定加密貨幣。由於第39號指引僅就以加密貨幣賺取的入息的稅務處理提供簡略及初步的指引,稅務局詳細將會如何容許僱主及僱員在報稅時評估加密貨幣的價值,仍有待分曉。


以加密貨幣發薪的方法

鑒於上述法律問題,僱主如有意以加密貨而非傳統貨幣向僱員支付薪金,可以考慮局部採用加密貨幣的薪酬方案及花紅計劃。

方法一:結合傳統貨幣與加密貨幣發薪

第一個方法是以傳統貨幣(例如港幣)向僱員支付符合最低工資規定的基本薪酬,再以加密貨幣增補薪酬。

方法二:以加密貨幣支付的僱員花紅計劃

第二個方法是在花紅計劃中以加密貨幣獎勵僱員。這樣可避免因加密貨幣波動而導致違反《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

方法三:發薪後立即兌換為加密貨幣

另一個方法是以傳統貨幣發薪,然後立即兌換為加密貨。可委聘加密貨幣兌換商處理。

為確保遵守法例,僱主應密切留意關於加密貨幣的最新監管及法律規定,並就遵守香港法律徵詢法律意見,包括定期審視以加密貨幣支付薪酬的風險及合約條款。


中國試行電子人民幣

今年較早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在深圳、蘇州、成都及北京等主要城市推出了電子貨幣(電子人民幣)試點計劃,為2022年北京冬季奧運會作好準備。這些城市的部分公務員已開始以電子人民幣收取部分薪酬。

中國政府由上而下地推行電子人民幣,可能有助推廣以電子貨幣發放薪金,以及令在中國內地本已廣泛使用的流動付款服務更加普及。驟眼看來,電子人民幣與加密貨幣很相似,但其實電子人民幣是獲承認為金錢的官方電子貨幣,並且在統一平台管理,而比特幣之類的加密貨幣則是分散式儲存及分布的。


總結

香港尚未有清晰及全面的加密貨幣法律框架,不過香港的僱主仍有機會以加密貨幣向僱員支付薪酬。例如,跨國企業可以在香港分行僱用外國人才而無需遷移。由於在香港賺取的入息須遵守香港的稅務法例,僱主及外國僱員可受惠於香港的低稅率,而外國僱員亦可能因為能夠更方便地跨境轉移財富而受到吸引。

另一方面,隨著中國政府實施電子人民幣試點,預期香港政府將會修訂貨幣及證券規例,以便電子人民幣日後在香港使用。關於加密貨幣的法律正在不斷發展,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以加密貨幣支付薪酬在香港會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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