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 Bunker破產案—— 英國最高法院確定船東須向OW Bunker支付燃油款項
簡介
正如我們早前在〈OW Bunker破產案──進一步確定燃油供應合約的性質〉一文所述,在PST Energy 7 Shipping LLC, Product Shipping & Trading S.A. v. O.W. Bunker Malta Ltd and ING Bank N.V. [2015] EWCA Civ 1058一案中,英國上訴法院維持商事法庭的裁決,OW Bunker(寶運石油)的客戶(「船東」)再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但被最高法院一致駁回。全球航運業界都十分期待是次裁決,因為本案牽涉燃油供應商常用的燃油供應合約的性質及效力。本文將概述英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並探討其可能帶來的影響。
背景
於2014年10月30日,OW Bunker Malta Limited(「OWBM」)與船東就交付燃油給船舶訂立了合約(「該合約」)。之後,OWBM向其母公司OW Bunker & Trading A/S (「OWBAS」)取得燃油,OWBAS 再向Rosneft Marine (UK) Ltd取得燃油,然後Rosneft Marine將合約外判給RN-Bunker Ltd。
於2014年底,OW Bunker Group清盤,失去全球最大燃油供應商的地位。其後,ING Bank N.V.(「ING銀行」)為OW Bunker Group提供融資,並以受讓人身分替代OWBM追討船東未付款項。由於船東於60日貸帳期後仍未就已耗用燃油支付任何款項,於是產生一個問題:在直接燃油供應商OWBM尚未把燃油所有權轉移至船東的情況下,船東是否須付款給OWBM?另一個爭論點是,船東可否倚賴《1979年貨品售賣法》(《貨品售賣法》)作為對OWBM/ING銀行索償的抗辯理由。
該合約是一份燃油售賣及交付合約,它載有一條所有權保留條款,並提供60日貸帳期。根據該合約,船東亦同意,在向OWBM付清合約款項之前,船東不會獲得燃油的所有權或產權,而只是作為受託保管人獲准耗用燃油作驅動船舶的用途。
下級法院的裁決
英國商事法庭及上訴法院均認為該合約並非《貨品售賣法》所指的貨品售賣合約, 因此《貨品售賣法》並不適用。上訴法院進一步裁定,該合約實際上是一份雙重合約,包括 (1) OWBM准許船東在燃油交付後耗用燃油的協議;及 (2) 在付款到期日售賣剩餘燃油的協議。更重要的是,上訴法院認為燃油所有權的轉移並非該合約的主題事項,即使OWBM/ING銀行不轉移燃油的所有權(船東在議定貸帳期內已耗用所有燃油),船東亦須付款。
最高法院的裁決
最高法院維持了下級法院的裁決,駁回船東的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該合約基本上是就以下兩方面達成的協議:(i) 准許在付款前耗用燃油,但不轉移所耗用燃油的產權;及 (ii) 僅在有燃油尚未耗用的情況下,可把剩餘燃油的產權轉移至船東,以換取船東支付燃油價款。該燃油價款應為所有燃油(不論是在付款時已耗用或剩餘的燃油)的應付款項。最高法院參考了上訴法院在Harry & Garry Ltd v Jariwalla [1988] WL 1608652案中採取的方法,裁定該合約的交易自成一類,其特徵與貨品售賣合約大不相同,即船東可在未獲得燃油所有權且未付款的情況下使用燃油。因此,法院不接納船東僅憑60日貸帳期後未耗用燃油會被包括在售賣協議範疇這一可能性,就把整份合約歸類為《貨品售賣法》所指的貨品售賣合約。
由於該合約並非《貨品售賣法》所指的貨品售賣合約,船東無權採用《貨品售賣法》下的任何抗辯理由。因此,只要該合約維持為可強制執行,基於船東已用完所有供應給船舶的燃油這一事實,船東有責任按照明文條款支付燃油價款。
影響
這個令各界期待的裁決確認了當前的法律觀點,即該合約並非《貨品售賣法》所指的貨品售賣合約。由於全球大多數燃油供應合約均包含與該合約類似的條款,這個裁決意味著不論直接供應商是否已付款給實際供應商,船東(即燃油供應鏈的最終用戶)都需要向直接供應商付款。雖然最高法院的裁決是OWBM/ING銀行與船東之間爭議的最終裁決,但並不表示OW Bunker破產案就此畫上句號。船東是否還須向實際供應商付款,仍是未知之數,因為最高法院尚未就此爭論點作出裁決,而RMUK(即實際供應商)可能會就船東未經其同意耗用燃油而對船東提出侵佔索償。
正如我們在先前的文章所述,由於香港的《貨品售賣條例》(香港法例第26章)是以英國《貨品售賣法》為藍本而制定的,假如香港出現類似爭議或爭論,法院很可能會採納本次裁決。倘若在訂約前對燃油供應交易的效力有疑慮或疑問,應立即尋求法律意見。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