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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股救亞視」?「投資者」小心!

2015-02-27

一人一股救亞視

2015211日,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的管理層召開記者招待會,宣布「一人一股救亞視」運動,呼籲亞視的支持者合共認購須出售的亞視10.75% 股份,藉以解決亞視迫切的財政危機,所得的資金將用來支付欠薪及未付的牌照費

亞視建議每位支持者以港幣10,000元認購一股,其管理層估計很多支持者都能夠負擔此金額,但每股港幣10,000元的建議是如何計算出來,則沒有清楚交代。根據公司註冊處紀錄,亞視合共發行了1,316,000,000股股份,10.75% 即相當於大約141,470,000股;如果每股代價為港幣10,000元,集資總額將高達港幣14,140億元,反觀無線的市值也不過是港幣215億元!

雖然亞視管理層想盡辦法拯救這間在香港已有超過半世紀歷史的電視台,但他們提出的計劃將會面對巨大的法律挑戰,看來並不可行。提出計劃的人雖然出於好意,但要注意此計劃可能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下的未經許可集體投資計劃而面臨潛在刑事責任。


甚麼是集體投資計劃?

根據該條例附表1,集體投資計劃的四項相關元素如下:

  1. 必須涉及就財產而作出的安排;
  2. 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
  3. 所涉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有關安排的人或代該人管理的,及/或參與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給他們的利潤或收益是匯集的;及
  4. 有關安排的目的,是使參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從取得或管理所涉財產而產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

何謂構成集體投資計劃的安排,定義甚廣,可以是沒有任何正式手續和溝通的安排,而該等安排即使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可能構成集體投資計劃定義下的安排[1]

此外,集體投資計劃可涵蓋任何財產。雖然該條例附表11條把「財產」定義為包括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金錢、貨物、據法權產和土地,但這並非詳盡無遺的定義,私人公司(如亞視)的股份,幾乎可以肯定也構成集體投資計劃安排的「財產」。

亞視管理層向公眾提出了以「一人一股」方式投資於亞視的口頭邀請,這有可能構成就亞視股份而作出的非正式安排。此外,潛在股東持有該等股份很可能只獲得股息(如有)而無權參與亞視的管理。因此,亞視提出的「一人一股」運動可能符合集體投資計劃的定義,從而受該條例規管。


該條例對集體投資計劃的規管

根據該條例第103條,除非獲證監會根據該條例第105(1) 條認可或豁免情況適用,否則任何人若發出任何屬或載有請公眾取得或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參與或要約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邀請,即屬犯罪。

根據證監會的政策,任何集體投資計劃在向公眾推廣前,必須獲證監會認可。因此,集體投資計劃本身應根據該條例第104條獲認可後,才根據該條例第105(1) 條申請許可發出集體投資計劃廣告、邀請或文件。這些法例條文旨在確保公眾投資者能適當及準確地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在未有按照該條例第104105條採取適當步驟的情況下,亞視管理層應注意該條例第103(4) 條下的潛在刑事責任[2]


雍澄軒事件

集體投資計劃未經許可而引起證監會調查的其中一個廣為人知的例子,是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Pearl Wisdom Limited(連同所有涉及人士,統稱「長江」)出售酒店房間的事件Pearl Wisdom Limited2013年向公眾要約出售位於葵涌的雍澄軒酒店單位,個別地出售了合共360個酒店房間。

證監會調查後認為,上述要約出售酒店房間的做法,構成該條例下的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

最終,雖然長江不同意證監會的觀點,但亦與證監會達成協議,取消酒店房間的銷售交易,以避免證監會引用該條例第213條向法院申請頒令取消交易。 

 

證監會向法院申請頒令的權力

根據該條例第213條,對於違反該條例的情況,證監會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發出命令,限制或禁止違反規定的情況發生或持續,或宣布關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權益的合約無效或可使無效

因此,即使亞視的支持者同情亞視的處境、響應亞視的邀請並認購亞視的股份,假如證監會認為該項邀請構成該條例下的集體投資計劃,仍可向法院申請宣布認購無效。


總結

雖然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是最常見的集體投資計劃種類,但該條例並無就何謂集體投資計劃訂明詳盡無遺的定義,證監會可按個別情況詮釋更重要的是,集體投資計劃的範圍可不時根據該條例第393條擴大,以配合不斷變化的市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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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5


[1]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v Fradley [2006] BCLC 616 at 627

[2] 如經公訴定罪,最高罰款為50萬元及監禁3年,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再罰款2萬元;如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為10萬元及監禁6個月,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再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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