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一股救亚视」?「投资者」小心!
「一人一股救亚视」
于2015年2月11日,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的管理层召开记者招待会,宣布「一人一股救亚视」运动,呼吁亚视的支持者合共认购须出售的亚视10.75% 股份,藉以解决亚视迫切的财政危机,所得的资金将用来支付欠薪及未付的牌照费。
亚视建议每位支持者以港币10,000元认购一股,其管理层估计很多支持者都能够负担此金额,但每股港币10,000元的建议是如何计算出来,则没有清楚交代。根据公司注册处纪录,亚视合共发行了1,316,000,000股股份,10.75% 即相当于大约141,470,000股;如果每股代价为港币10,000元,集资总额将高达港币14,140亿元,反观无线的市值也不过是港币215亿元!
虽然亚视管理层想尽办法拯救这间在香港已有超过半世纪历史的电视台,但他们提出的计划将会面对巨大的法律挑战,看来并不可行。提出计划的人虽然出于好意,但要注意此计划可能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下的未经许可集体投资计划而面临潜在刑事责任。
甚么是集体投资计划?
根据该条例附表1,集体投资计划的四项相关元素如下:
- 必须涉及就财产而作出的安排;
- 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
- 所涉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有关安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及/或参与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及
- 有关安排的目的,是使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取得或管理所涉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
何谓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安排」,定义甚广,可以是没有任何正式手续和沟通的安排,而该等安排即使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能构成集体投资计划定义下的安排。[1]
此外,集体投资计划可涵盖任何财产。虽然该条例附表1第1条把「财产」定义为包括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金钱、货物、据法权产和土地,但这并非详尽无遗的定义,私人公司(如亚视)的股份,几乎可以肯定也构成集体投资计划安排的「财产」。
亚视管理层向公众提出了以「一人一股」方式投资于亚视的口头邀请,这有可能构成就亚视股份而作出的非正式安排。此外,潜在股东持有该等股份很可能只获得股息(如有)而无权参与亚视的管理。因此,亚视提出的「一人一股」运动可能符合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从而受该条例规管。
该条例对集体投资计划的规管
根据该条例第103条,除非获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105(1) 条认可或豁免情况适用,否则任何人若发出任何属或载有请公众取得或要约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或要约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邀请,即属犯罪。
根据证监会的政策,任何集体投资计划在向公众推广前,必须获证监会认可。因此,集体投资计划本身应根据该条例第104条获认可后,才根据该条例第105(1) 条申请许可发出集体投资计划广告、邀请或文件。这些法例条文旨在确保公众投资者能适当及准确地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在未有按照该条例第104及105条采取适当步骤的情况下,亚视管理层应注意该条例第103(4) 条下的潜在刑事责任[2]。
雍澄轩事件
集体投资计划未经许可而引起证监会调查的其中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是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Pearl Wisdom Limited(连同所有涉及人士,统称「长江」)出售酒店房间的事件。Pearl Wisdom Limited在2013年向公众要约出售位于葵涌的雍澄轩酒店单位,个别地出售了合共360个酒店房间。
证监会调查后认为,上述要约出售酒店房间的做法,构成该条例下的要约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
最终,虽然长江不同意证监会的观点,但亦与证监会达成协议,取消酒店房间的销售交易,以避免证监会引用该条例第213条向法院申请颁令取消交易。
证监会向法院申请颁令的权力
根据该条例第213条,对于违反该条例的情况,证监会可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发出命令,限制或禁止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或持续,或宣布关于任何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合约无效或可使无效。
因此,即使亚视的支持者同情亚视的处境、响应亚视的邀请并认购亚视的股份,假如证监会认为该项邀请构成该条例下的集体投资计划,仍可向法院申请宣布认购无效。
总结
虽然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是最常见的集体投资计划种类,但该条例并无就何谓集体投资计划订明详尽无遗的定义,证监会可按个别情况诠释。更重要的是,集体投资计划的范围可不时根据该条例第393条扩大,以配合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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