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亞視案件看法院在不公平損害案件的廣泛酌情權
關於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的新聞近日不絕於耳。最近在Antenna Investment Limited v Asia Television Limited & Ors(無匯報案件)HCMP 2840/2012(2014年12月8日)一案中,法院因應亞視股東受到的不公平損害,發出了一項新穎的命令。
背景
在2007年6月的時候,亞視有四名股東:Alnery No. 112 Limited(「Alnery」)、Panfair Holdings Limited(「Panfair」)、Dragon Viceroy Limited(「Dragon Viceroy」)及China Light Group Limited(「China Light」),分別持有亞視47.58%、10.75%、14.81% 及26.85% 的股份。
在2008年年底,Alnery的一名股東欲出售其股份,Alnery的其他股東查氏兄弟便邀請蔡氏家族購買該等股份。其後查氏與蔡氏成立了Antenna Investment Limited (「Antenna」)以取代Alnery為亞視股東。
上述交易獲亞視董事局(「董事局」)批准。然而,由於蔡氏並無承諾向亞視提供所需的中期及長期資金,查氏便尋找其他資金來源,最後找到內地商人王征。
居住規定
香港的廣播事務受香港法例第562章《廣播條例》管限,而條例附表1第1部第20段規定,未經通訊事務管理局(前身為廣播事務管理局,下稱「通訊局」)事先批准,非通常居於香港、並已連續不少於7年沒有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不得擁有持牌人超過2% 的控制權。《廣播條例》第8條亦載有關於持牌人的法團性質及控制權的限制,其中一項限制是持牌人必須通常居於香港。
王征透過多項買賣協議,成功收購了Panfair、Dragon Viceroy及China Light的股份,因此取得亞視52.42% 的控制權。然而,王征顯然不符合成為亞視主要股東及董事須符合的居住規定。為規避這項限制,王征聲稱向黃炳均出售其於Panfair、Dragon Viceroy及China Light的股份,因此,王征/黃炳均成為了亞視的最終大股東。此後又發生了一連串事件,最後Antenna根據舊《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68A條(現香港法例第622章第724條)提出呈請。
Antenna相信,只要有適當管理,亞視的業務未來仍有可為,因此它沒有請求法院命令王征及/或其控制的公司按照沒有發生不公平損害事件的基礎而釐定的價值收購Antenna持有的亞視股份;Antenna請求法院發出一項新穎的命令:為亞視委任管理人,並命令將Panfair持有的亞視股份出售予獨立第三方,藉以在董事局層面改變大股東的控制權。
法律原則
舊《公司條例》第168A(1) 條規定,任何股東如欲投訴其於公司的權益受到不公平損害,可採用呈請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要證明不公平損害,被投訴的行為必須是:(i) 對股東的有關權益造成損害;及 (ii) 不公平地進行的。一項行為是否不公平,須參考股東之間達成的協議來判斷。因此,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及任何股東協議都是評估公平與否的準則。
不公平損害:關於事實的爭論點
夏利士法官從以下四方面分析本案:
1. 王征積極參與亞視的管理;
2. 王征與盛品儒的顧問協議;
3. 王征大幅參與亞視的融資;及
4. 王征親信的行為。
王征積極參與亞視的管理
雖然王征並非(亦不能成為)亞視董事,但他很快便積極地指揮亞視的事務:他提名了包括盛品儒在內的六名董事(「親信」)加入董事局,從而改組董事局,令他提名的董事構成大多數[1];他現身亞視總部,向傳媒表示他已為亞視制訂長期和中期目標;他在亞視舉行內部會議,亦出席亞視的內地附屬公司的會議。儘管王征在亞視沒有正式職銜,但卻在亞視擁有自己的辦公室。
王征與盛品儒的顧問協議
盛品儒獲委任為亞視的「執行董事」,職權範圍極廣;其後,在董事局不知情的情況下,盛品儒與王征簽署了一份顧問協議,聲稱是兩人之間的私人協議,委任王征為「高級顧問」,而盛品儒就王征就亞視事務提供的顧問服務向王征支付不定額的費用。協議並無界定顧問期間。此外,外界更揭發盛品儒從未向王征支付任何顧問費用。
儘管王征及黃炳均向通訊局保證王征不會對亞視行使事實上的控制權(「該保證」),但通訊局經調查後認為,顧問協議只是掩飾王征對亞視的日常管理及運作所行使的控制權。通訊局裁定亞視違反經營免費大氣電波頻譜電視的發牌條款,判處罰款港幣100萬元。
法院亦作出類似裁決。夏利士法官裁定,王征與黃炳均之間的協議屬虛假協議,旨在規避《廣播條例》以及發牌條款和該保證下的居住規定。
王征大幅參與亞視的融資
至2013年9月,王征已向亞視提供合共約港幣7.2億元的無抵押貸款,但這些貸款並未獲董事局批准。王征亦與亞視的債權人訂立了總額達港幣27億元的融資協議。
王征沒有解釋他為何在亞視業務虧損、而他在亞視並無股東權益的情況下,仍願意向亞視提供如此巨額的無抵押貸款和希望提升亞視的地位。至於黃炳均,夏利士法官認為他並無告訴法庭全部事實,而且他的證供太含糊,未能就上述的不尋常商業事務狀況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
法院認為,所有事實均有力地說明,王征是亞視的真正投資者並且事實上控制亞視。
王征親信的行為
董事會議的謄本顯示,王征的親信出席會議,只是為了確保盛品儒提出的決議案獲得通過。
王征及其親信的行為,直接促成了亞視面對的困境──通訊局建議在亞視的牌照期限屆滿後不予續牌。若亞視失去經營免費大氣電波頻譜電視的牌照,Antenna在亞視的經濟利益將會受損。
由於王征及黃炳均計劃及在王征的親信協助下作出欺詐,亞視面對不獲續牌及業務無以為繼的嚴重風險。
總結
夏利士法官裁定,王征及其親信的不公平損害行為,令Antenna因為亞視失去牌照及被清盤(假設是不獲續牌的後果)而投資虧損及失去有效利用牌照的機會。
夏利士法官重申,法院的著眼點是Antenna要求的命令是否一個公正公平的方法,以糾正Antenna將來因王征及其親信的行為或不作為而受到的不公平損害。法官指出,在本案中需要被糾正的是導致通訊局建議不續牌予亞視的行為,而要糾正此行為,則必須消除王征親信的控制權。因此,夏利士法官命令就亞視委任管理人及把Panfair持有的亞視股份出售予獨立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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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股東協議,亞視董事局不得少於3名或多於10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