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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亚视案件看法院在不公平损害案件的广泛酌情权

2015-01-01

关于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的新闻近日不绝于耳。最近在Antenna Investment Limited v Asia Television Limited & Ors(无汇报案件)HCMP 2840/20122014128日)一案中,法院因应亚视股东受到的不公平损害,发出了一项新颖的命令。

背景

20076月的时候,亚视有四名股东:Alnery No. 112 Limited(「Alnery」)、Panfair Holdings Limited(「Panfair」)、Dragon Viceroy Limited(「Dragon Viceroy」)及China Light Group Limited(「China Light」),分别持有亚视47.58%10.75%14.81% 26.85% 的股份。

2008年年底,Alnery的一名股东欲出售其股份,Alnery的其他股东查氏兄弟便邀请蔡氏家族购买该等股份。其后查氏与蔡氏成立了Antenna Investment Limited (「Antenna」)以取代Alnery为亚视股东。

上述交易获亚视董事局(「董事局」)批准。然而,由于蔡氏并无承诺向亚视提供所需的中期及长期资金,查氏便寻找其他资金来源,最后找到内地商人王征。

居住规定

香港的广播事务受香港法例第562章《广播条例》管限,而条例附表11部第20段规定,未经通讯事务管理局(前身为广播事务管理局,下称「通讯局」)事先批准,非通常居于香港、并已连续不少于7年没有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不得拥有持牌人超过2% 的控制权。《广播条例》第8条亦载有关于持牌人的法团性质及控制权的限制,其中一项限制是持牌人必须通常居于香港。

王征透过多项买卖协议,成功收购了PanfairDragon ViceroyChina Light的股份,因此取得亚视52.42% 的控制权。然而,王征显然不符合成为亚视主要股东及董事须符合的居住规定。为规避这项限制,王征声称向黄炳均出售其于PanfairDragon ViceroyChina Light的股份,因此,王征/黄炳均成为了亚视的最终大股东。此后又发生了一连串事件,最后Antenna根据旧《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68A条(现香港法例第622章第724条)提出呈请。

Antenna相信,只要有适当管理,亚视的业务未来仍有可为,因此它没有请求法院命令王征及/或其控制的公司按照没有发生不公平损害事件的基础而厘定的价值收购Antenna持有的亚视股份;Antenna请求法院发出一项新颖的命令:为亚视委任管理人,并命令将Panfair持有的亚视股份出售予独立第三方,藉以在董事局层面改变大股东的控制权。

法律原则

旧《公司条例》第168A(1) 条规定,任何股东如欲投诉其于公司的权益受到不公平损害,可采用呈请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证明不公平损害,被投诉的行为必须是:(i) 对股东的有关权益造成损害;及 (ii) 不公平地进行的。一项行为是否不公平,须参考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来判断。因此,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及任何股东协议都是评估公平与否的准则。

不公平损害:关于事实的争论点

夏利士法官从以下四方面分析本案:

1.          王征积极参与亚视的管理;

2.          王征与盛品儒的顾问协议;

3.          王征大幅参与亚视的融资;及

4.          王征亲信的行为。

王征积极参与亚视的管理

虽然王征并非(亦不能成为)亚视董事,但他很快便积极地指挥亚视的事务:他提名了包括盛品儒在内的六名董事(「亲信」)加入董事局,从而改组董事局,令他提名的董事构成大多数[1];他现身亚视总部,向传媒表示他已为亚视制订长期和中期目标;他在亚视举行内部会议,亦出席亚视的内地附属公司的会议。尽管王征在亚视没有正式职衔,但却在亚视拥有自己的办公室。

王征与盛品儒的顾问协议

盛品儒获委任为亚视的「执行董事」,职权范围极广;其后,在董事局不知情的情况下,盛品儒与王征签署了一份顾问协议,声称是两人之间的私人协议,委任王征为「高级顾问」,而盛品儒就王征就亚视事务提供的顾问服务向王征支付不定额的费用。协议并无界定顾问期间。此外,外界更揭发盛品儒从未向王征支付任何顾问费用。

尽管王征及黄炳均向通讯局保证王征不会对亚视行使事实上的控制权(「该保证」),但通讯局经调查后认为,顾问协议只是掩饰王征对亚视的日常管理及运作所行使的控制权。通讯局裁定亚视违反经营免费大气电波频谱电视的发牌条款,判处罚款港币100万元。

法院亦作出类似裁决。夏利士法官裁定,王征与黄炳均之间的协议属虚假协议,旨在规避《广播条例》以及发牌条款和该保证下的居住规定。

王征大幅参与亚视的融资

20139月,王征已向亚视提供合共约港币7.2亿元的无抵押贷款,但这些贷款并未获董事局批准。王征亦与亚视的债权人订立了总额达港币27亿元的融资协议。

王征没有解释他为何在亚视业务亏损、而他在亚视并无股东权益的情况下,仍愿意向亚视提供如此巨额的无抵押贷款和希望提升亚视的地位。至于黄炳均,夏利士法官认为他并无告诉法庭全部事实,而且他的证供太含糊,未能就上述的不寻常商业事务状况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

法院认为,所有事实均有力地说明,王征是亚视的真正投资者并且事实上控制亚视。

王征亲信的行为

董事会议的誊本显示,王征的亲信出席会议,只是为了确保盛品儒提出的决议案获得通过。

王征及其亲信的行为,直接促成了亚视面对的困境──通讯局建议在亚视的牌照期限届满后不予续牌。若亚视失去经营免费大气电波频谱电视的牌照,Antenna在亚视的经济利益将会受损。

由于王征及黄炳均计划及在王征的亲信协助下作出欺诈,亚视面对不获续牌及业务无以为继的严重风险。

总结

夏利士法官裁定,王征及其亲信的不公平损害行为,令Antenna因为亚视失去牌照及被清盘(假设是不获续牌的后果)而投资亏损及失去有效利用牌照的机会。

夏利士法官重申,法院的着眼点是Antenna要求的命令是否一个公正公平的方法,以纠正Antenna将来因王征及其亲信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的不公平损害。法官指出,在本案中需要被纠正的是导致通讯局建议不续牌予亚视的行为,而要纠正此行为,则必须消除王征亲信的控制权。因此,夏利士法官命令就亚视委任管理人及把Panfair持有的亚视股份出售予独立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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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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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股东协议,亚视董事局不得少于3名或多于10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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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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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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