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保密協議須知
簡介
企業往往擁有各種寶貴的知識財產,例如商業秘密,或技術資料(通常稱為「專業技術知識」)和商業資料等保密資料。這些資料一旦外洩到任何競爭對手或不受保密責任約束的第三方,將會對公司業務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因為資料的機密性已盡失,而且如今網絡年代,這些資料更可能在網上迅速流傳。
甚麼是保密協議?
在僱員上任前,僱主通常會與僱員訂立保密協議,以確保資料保密。保密協議是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在雙方往來或交易過程中,一方同意披露保密資料、而另一方承諾將資料保密。保密協議有多種不同形式,例如是與個人或服務機構訂立的顧問協議中的知識產權條款,或者是以契約形式獨立簽訂的文件。
僱主須知
僱主最好在僱員上任之前與僱員簽訂保密協議。假如在僱傭期間,僱主需要向僱員披露額外保密資料,雙方可在有關資料披露前另訂保密協議。然而,如果僱員未有簽訂保密協議便已開始工作,日後簽訂保密協議時,僱主便應向僱員提供額外代價(例如一筆過的花紅或升職)。
第二,僱主應避免採取「一刀切」的方式,隨便採納一份保密協議範本。僱主應首先確定須保護的資料種類,並在保密協議中訂明保護範圍。保密資料的範圍應清晰、具體,而且應為僱傭過程中僱主的業務需要及僱員的角色度身而設。保密資料的例子包括工業知識、價格資料、保安程序及市場推廣策略。此外,僱主宜訂明僱員的保密責任包括口頭溝通時的保密責任。
保密資料的範圍並非越大越好,因為若範圍過大,有可能會被法庭裁定為不可強制執行。
第三,僱主應在保密協議中訂明,僱員在受僱期間開發的知識財產(例如發明、意念、專利及專利申請)屬僱主所有。
最後,僱主應在保密協議加入補償條款,訂明僱員若違反保密條款,須作出強制性補救或支付損害賠償。
僱員須知
雖然保密協議通常由僱主草擬,但僱員仍應確保有關保密責任設有所需的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理由,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應包括在保密範圍的資料包括:
- 在公眾領域的資料;
- 僱員合法地透過第三方取得的資料;或
- 在僱主披露前僱員已知道的資料。
此外,僱員在以下情況下不應被限制披露保密資料:
- 被傳召出庭作供;
- 法律規定必須披露;或
- 僱員為履行其職務而向同樣受僱主的保密協議約束的其他僱員或第三方披露。
總結
保密協議應按照不同業務度身訂造,僱主在草擬保密協議時不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僱員則應注意,保密責任並非在終止受僱後便結束。無論僱主及僱員,如有疑慮,均應盡快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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