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分開」非清盤理由,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欠理據可招致彌償訟費令
簡介
2017年3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頒下David Golan v Janek
Davitashvili [2017] HKEC 410一案的裁決。此案提醒清盤從業員,「無過失分開」並非將公司清盤的理由,並表明如果香港法院認為委任臨時清盤人的申請毫無理據及沒有合理勝算,將會判敗訴方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背景
David Golan先生(「呈請人」)及Janek Davitashvili先生(「第一答辯人」)是BSD (HK) Ltd(「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各自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的50%。該公司有三間直屬附屬公司,並透過其中一間附屬公司全資擁有三間次附屬公司。該公司是一間在全球經營家居用品及廚具貿易業務的大集團的成員公司。呈請人及第一答辯人的責任範圍不同,而且在業務上有明確分工。
呈請人聲稱應將該公司清盤,主要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三點:(i) 第一答辯人對該公司管理不善,且不讓呈請人參與管理,(ii) 呈請人與第一答辯人之間已經失去信任,及 (iii) 由於呈請人與第一答辯人關係破裂、無法合作及議定任何事宜,該公司已陷入僵局。
裁決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美超駁回呈請人的請求,拒絕將該公司清盤及委任臨時清盤人。本案裁決值得注意的是,呈請人試圖基於「無過失分開」以公正公平為理由訴諸法院以求將公司清盤,以及法院向呈請人發出的彌償訟費令:
「無過失分開」並非清盤理由
根據案情,呈請人與第一答辯人過去超過15年在業務管理方式上一直有著共識。沒有證據顯示第一答辯人行為失當,從案情看來,是呈請人打算改變一貫的業務運作方式。呈請人在嘗試證明雙方之間已失去信任時,為迴避須證明失去信任的主要原因是其中一方行為失當的要求,便利用「無過失分開」原則。然而,郭美超法官強調,如果雙方已同意一連串既定行為,而且雙方均無違反或偏離先前同意的做法,其中一方不得單憑對另一方失去信任或關係破裂,便以公正公平為理由尋求清盤令。法院援引O’Neill v Phillips [1999] 1 WLR 1092案例以強調,沒有案例支持這種單方面的撤出權。
就缺乏理據的委任臨時清盤人申請發出彌償訟費令
郭美超法官的裁決發出了一個強而有力的訊息:千萬不要在毫無理據及沒有合理勝算的情況下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否則法院可發出彌償訟費令。在本案中,呈請人未能證明擁有充分權益將公司清盤,未能完整誠實地披露重大事實,亦未能提供證據支持他所指雙方因失去互信以致關係陷入僵局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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