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无过失分开」非清盘理由,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欠理据可招致弥偿讼费令

2017-03-01

20173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颁下David Golan v Janek Davitashvili [2017] HKEC 410一案的裁决。此案提醒清盘从业员,「无过失分开」并非将公司清盘的理由,并表明如果香港法院认为委任临时清盘人的申请毫无理据及没有合理胜算,将会判败诉方按弥偿基准支付讼费。

背景

David Golan先生(「呈请人」)及Janek Davitashvili先生(「第一答辩人」)是BSD (HK) Ltd(「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董事,各自拥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50%。该公司有三间直属附属公司,并透过其中一间附属公司全资拥有三间次附属公司。该公司是一间在全球经营家居用品及厨具贸易业务的大集团的成员公司。呈请人及第一答辩人的责任范围不同,而且在业务上有明确分工。

呈请人声称应将该公司清盘,主要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三点:(i) 第一答辩人对该公司管理不善,且不让呈请人参与管理,(ii) 呈请人与第一答辩人之间已经失去信任,及 (iii) 由于呈请人与第一答辩人关系破裂、无法合作及议定任何事宜,该公司已陷入僵局。

裁决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郭美超驳回呈请人的请求,拒绝将该公司清盘及委任临时清盘人。本案裁决值得注意的是,呈请人试图基于「无过失分开」以公正公平为理由诉诸法院以求将公司清盘,以及法院向呈请人发出的弥偿讼费令:

「无过失分开」并非清盘理由

根据案情,呈请人与第一答辩人过去超过15年在业务管理方式上一直有着共识。没有证据显示第一答辩人行为失当,从案情看来,是呈请人打算改变一贯的业务运作方式。呈请人在尝试证明双方之间已失去信任时,为回避须证明失去信任的主要原因是其中一方行为失当的要求,便利用「无过失分开」原则。然而,郭美超法官强调,如果双方已同意一连串既定行为,而且双方均无违反或偏离先前同意的做法,其中一方不得单凭对另一方失去信任或关系破裂,便以公正公平为理由寻求清盘令。法院援引O’Neill v Phillips [1999] 1 WLR 1092案例以强调,没有案例支持这种单方面的撤出权。

就缺乏理据的委任临时清盘人申请发出弥偿讼费令

郭美超法官的裁决发出了一个强而有力的讯息:千万不要在毫无理据及没有合理胜算的情况下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否则法院可发出弥偿讼费令。在本案中,呈请人未能证明拥有充分权益将公司清盘,未能完整诚实地披露重大事实,亦未能提供证据支持他所指双方因失去互信以致关系陷入僵局的论点。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7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