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上市決策澄清哪類公司可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
簡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2年9月發出了一項關於擬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上市決策(「該上市決策」)。該上市決策補充指引信GL93-18及GL94-18(「指引信」)所列載聯交所評估擬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時所考慮的因素。
《上市規則》及指引信
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會發行至少兩類每股投票權不同的股份。創辦人及管理層持有的股份類別通常是一股多票,而向一般投資者發行的股份類別則是一股一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 (《上市規則》)第 8A.04條訂明,尋求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新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合資格及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
指引信就聯交所判別以下事情時可能考慮的因素提供指引:(i) 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而須符合《上市規則》第八A章所載保障措施規定的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及 (ii) 採用符合《上市規則》第8A.46條規定的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獲豁免大中華發行人或非大中華發行人是否適合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九章申請雙重上市。
上市決策HKEX-LD138-2022
聯交所列出未能證明其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申請人特點:
1.
不能證明其成功營運有賴其在核心業務上應用了新科技、創新理念及/或新業務模式;
2.
研究及開發並沒有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不是公司的主要活動及沒有佔去大部分開支;
3.
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而言,沒有極高的公司市值;及
4.
其知識產權並不包含創新技術,或該知識產權與其核心業務完全無關。
聯交所亦提供了被評定為未能證明其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申請人詳情,摘要如下:
A公司
A公司是一家位於中國的零售商,銷售生活用品,並以專營及分銷商模式經營其實體零售網絡。在專營模式下,專營商買入A公司的產品放於零售店內轉售給消費者,A公司主要協助專營商定制產品組合及監察店鋪營運。在分銷商模式下,A公司將產品銷售予分銷商,但不參與店鋪及產品組合管理。
此外,A公司亦未能證明 (i) 研究及開發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而且是公司的主要活動及佔去大部分開支,及 (ii) 其已經採用了新技術。
聯交所認為,(i) A公司未能證明其專營及分銷商模式是新穎及創新的業務模式,因為中國許 多企業都採用類似方式拓展業務;(ii) 在擬訂的業務紀錄期內,A公司的研發開支佔總營運開支的比例極少;及 (iii) 其使用的管理系統和工具在零售業已經發展成熟,大型零售商普遍採用。
B公司
B公司在中國經營汽車相關業務,並推出了網上平台作為輔助服務,讓用戶可以在網上搜尋及比較產品。但B公司大部分銷售交易來自其實體網絡。此外,B公司在擬訂的業務紀錄期最後兩年的收入及毛利率均大幅下跌近一半,財務表現呈下降趨勢。
聯交所認為,B公司未能證明 (i) 輔助網上平台是一項新科技或創新理念的原因(考慮到實體業務輔以網上平台在中國十分常見);及 (ii) 其有高增長業務的紀錄及高增長軌跡。
C公司
C公司是中國的一家職業教育及培訓服務供應商,透過網上及實體渠道提供備考課程。聯交所認為,C公司未能證明 (i) 其成功營運有賴其採用了創新科技及新業務模式(因為其業務採用的技術是中國教育行業的常用技術,不及同業先進),及 (ii) 其研發開支為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且是公司的主要活動及佔去大部分開支。雖然C公司的收入在擬訂的業務紀錄期上升(主要是來自實體教學),其毛利卻下降。
D公司
D公司是中國的一家電動汽車製造商,其電動汽車銷量在擬訂的業務記錄期內錄得可觀增長。雖然電動汽車行業被視為新興行業,但D公司未能證明其採用了新的業務模式或科技而有別於其他現有同業,亦未能證明其將能夠憑藉更新的車款來維持增長。
E公司
E公司最初從事的業務是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及一般貿易。E先生是E公司的創辦人及擬訂的不同投票權持有人。在擬訂的業務紀錄期內,E公司收購了多項涉及利用數據分析及人工智能技術向商戶提供雲端電子商務解決方案服務的業務,後來該等業務均成為E公司的核心業務。
聯交所認為,由於核心業務並非由E先生創立或主要在E先生的管理下開拓發展,因此E公司未能證明E 先生是E公司及/或核心業務增長的重大貢獻者,而這卻是指引信HKEXGL93-18中所載的作為不同投票權持有人的其中一項關鍵資格要求。
總結
上市決策對於有意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申請人而言是重要的指引,因為聯交所將更嚴格地評估申請人是否已證明其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因此,潛在申請人應參考最新發出的上市決策HKEX-LD138-2022,嚴謹評估其業務模型是否達到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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