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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基金遷冊至香港的新法例

2022-06-28

簡介

我們於20209月份的文章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改革中,介紹過於2020911日修訂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的主要變更,當中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諮詢總結提出的若干建議優化措施,包括引入海外公司型基金遷冊(即轉移註冊地)至香港的法定機制約一年後,《202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及《2021年有限合夥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有關條例」)於2021111日生效。有關條例引入的遷冊機制,預期有助推廣香港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夥基金制度。

有關條例概覽

遷冊是指法律實體更改其成立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根據有關條例,海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夥基金只要符合在香港註冊新的基金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夥基金的相同資格規定,便可遷冊至香港並在香港分別登記為香港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夥基金。基金遷冊後,便與任何其他在香港新成立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夥基金享有相同權利及承擔相同責任。遷冊的主要好處是:(a) 免卻將原基金中的投資者權益贖回及認購或調換為新基金、以及將原基金的資產轉移至新基金的麻煩,及 (b) 可保留所遷冊基金的業務紀錄。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遷冊

非香港基金法團如要在香港註冊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向證監會申請並提供以下詳情:

1.       非香港基金法團在提交申請時的名稱;

 

2.       非香港基金法團的成立地;

 

3.       籌劃中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籌劃中公司」)擬採用的名稱;

 

4.       將擔籌劃中公司以下聯位的每名人士的姓名及證監會要求關於該人的任何其他詳情:

 

a.       董事;

 

b.       投資經理;及

 

c.       託管人;

 

5.       將成為籌劃中公司註冊辦事處的地址。

 

申請人須向證監會提交多項文件連同適用費用,其中包括:

1.       籌劃中公司的法團成立文書,連同一份由非香港基金法團作出的承諾書,承諾不會未經證監會事先核准而在遷冊日期前修訂該文書;

 

2.       根據非香港基金法團的成立地的法律向該法團發出的成立或註冊證明書的核證及認證副本;

 

3.       非香港基金法團的法團成立文書或組成文件的核證及認證副本;

 

4.       由非香港基金法團的董事局在申請日期前5星期內發出的證明書,確認:

 

a.       非香港基金法團只有1個成立地;

 

b.       非香港基金法團根據其成立地的法律擁有一項關乎其成立為法團或其本籍的註冊;

 

c.       非香港基金法團沒有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擁有註冊;

 

d.       沒有將該法團清盤的呈請或其他相類法律程序已通知該法團並在任何地方待決;

 

e.       沒有在任何地方將該法團清盤的命令已通知該法團,亦沒有在任何地方將該法團清盤的決議獲通過;

 

f.        非香港基金法團沒有獲通知有接管人、清盤人或以相類身分行事的人士獲委任;

 

g.       非香港基金法團已將關於成為已遷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計劃的通知書,送達其所有債權人;

 

h.       非香港基金法團已徵得或獲豁免就遷冊計劃及撤銷註冊徵得所須的同意或批准;及

 

i.         遷冊計劃及撤銷註冊不受非香港基金法團的法團成立文書(或組成文件)禁止,並已按照該文書或文件獲批准。

 

5.       由非香港基金法團的董事局在申請日期前5星期內發出的證明書,連同一份在該證明書的日期前的 3 個月內的非香港基金法團資產負債報表,確認:

 

a.       非香港基金法團的董事局已對法團的事務作出全面查訊;及

 

b.       董事局認為非香港基金法團將能夠在自申請日期起計12個月內悉數償付債項

 

除非證監會酌情給予延期,否則非香港基金法團須在遷冊日期後的60日內,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在其成立地撤銷註冊,並向證監會交撤銷註冊證明文件。

上述向證監會提出的申請是一站式的申請程序,證監會如批准申請,便會將非香港基金法團註冊為香港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並通知公司註冊處。

有限合夥基金的遷冊

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如要遷冊至香港,須由其普通合夥人(該普通合夥人亦將成為擬成立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的香港律師行或律師,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申請連同所須詳情,包括:

1.       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在申請日期的名稱;

 

2.       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的設立地;

 

3.       一份確認以下事項的陳述:

 

a.       建議中的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在其設立地撤銷註冊,已徵得或獲豁免就此徵得所須的同意或批准;

 

b.       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設立地的法律或基金合夥人之間訂立的任何協議並不禁止其撤銷註冊;及

 

c.       建議普通合夥人明白,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如沒有在註冊日期後的 60 日內在其設立地撤銷註冊,公司註冊處該基金從有限合夥基金登記冊除名

 

4.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附表1訂明的其他資料。

 

除非公司註冊處酌情給予延期,否則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須在遷冊日期後的60日內,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其設立地撤銷註冊。

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遷冊前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有限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須在註冊日期後的1個月內,該項註冊、遷冊後的有限合夥基金名稱及普通合夥人的詳情通知稅務局局長。如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並無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有限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須在註冊日期後的1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證。

應注意的是,《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明確規定,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的商業登記申請必須與其遷冊申請同時提出。

遷冊的效果

應特別注意遷冊的效果。基金在遷冊後:

1.       不會產生新的法律實體;

 

2.       不會影響已訂立的合約或已通過的決議;

 

3.       不會影響非香港基金法團或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已取得、產生或招致的任何職能、財產、權利、特權、義務或法律責任;

 

4.       不會使由非香港基金法團或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展開、繼續或對其展開或繼續的法律程序欠妥;

 

5.       有限合夥基金的註冊不會導致原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解散,原合夥仍持續存在;

 

6.       本可由非香港基金法團或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展開、繼續或對其展開或繼續的法律程序,分別可由遷冊後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展開、繼續或對其展開或繼續;

 

7.       非香港基金法團或非香港有限合夥基金的所有財產分別被視為遷冊後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夥基金的財產;及

 

8.       就稅務事宜而言,遷冊並不被視為基金資產的轉讓或實益擁有權改變,因此不會在香港產生任何印花稅責任。

總結

在有關條例修訂前,海外公司型基金只可透過資產轉移或股份調換的方式遷冊至香港,但這些方法耗費時間、成本高昂,而且須繳納印花稅。有關條例以及遷冊稅務豁免等相關措施的制定,相信會令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有限合夥基金這兩種新的香港基金工具更為普及和獲廣泛採用,可望令香港進一步發展為具吸引力的基金居籍地。如欲進一步了解香港基金市場近期改革帶來的機遇,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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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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