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條例》禁止向董事貸款等
簡介
我們在2013年11月份的通訊提到,新的《公司條例》(「新條例」)將於2014年3月3日生效。今期我們將討論新條例第11部,以及新條例在董事公平處事方面的主要變更。新條例第11部旨在加強企業管治,使法例條文現代化,以處理公司與董事之間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
禁止向董事貸款等
根據現時《公司條例》第157H條及新條例第500-503條,除非已獲得「成員的訂明批准」(見下文),否則公司不得與其董事進行某些交易,例如提供貸款、類似貸款及進行信貸交易。
擴大禁止向董事貸款等的範圍
在這方面,新條例的主要變更是擴大受條文限制人士的範圍。下表比較現時《公司條例》第157H條與新條例第486-488條(就解釋新條例第500-503條而言)所涵蓋的有關連實體(董事本人除外)的範圍:
《公司條例》第157H(8) 條下的範圍 | 新條例第486- 488條下的範圍 |
i. 董事的配偶 | a. 董事的配偶或同居者(不論同性或異性)(新條例第484條) |
ii. 董事未滿18歲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或繼子女 | b. 董事任何年齡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繼子女或領養子女 c. 董事的同居者未滿18歲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繼子女或領養子女,而且是與董事同住的 |
iii. 不包括董事或前董事的家庭成員 | d. 董事的家庭成員 |
iv. 以信託受託人身分行事的人,而該項信託的受益人包括該董事、其配偶或其任何未滿18歲的子女或繼子女 | e. 以信託受託人身分行事的人(包括該受託人的合夥人),而該項信託的受益人包括該董事、其配偶或其任何未滿18歲的子女、繼子女或領養子女,而且該董事知道其本身或其配偶或子女是該信託的對象 |
v. 以董事或其配偶或未滿18歲子女或繼子女的合夥人身分行事的人 | f. 以董事或其配偶或未滿18歲子女、繼子女或領養子女的合夥人身分行事的人 |
vi. 不包括與董事有聯繫的法人團體 | g. 與董事有聯繫的法人團體 |
「訂明批准」
根據現時《公司條例》,公司必須獲其成員事先批准,方可進行被禁止的交易,但條例並無禁止公司成員就其有利益關係的決議案在大會上投票(關於購買或回購公司本身股份的決議案除外)。這樣會損害少數股東的權益,因為多數股東或可通過決議案,批准以公司的資金向多數股東提供貸款,而少數股東將無從反對。
新條例保留了上述規定(即公司與其董事進行被禁止的交易前必須獲成員事先批准),並且限制了取得「訂明批准」的方式。在新條例下,公司必須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向成員取得訂明批准:以書面股東決議案通過,而該決議案須附有備忘錄,列明有關貸款或類似貸款的詳情;或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但就該項決議案而言,任何有利益衝突成員的票將不被計算在內。該備忘錄須載有建議交易的以下詳情:
1. 將由決議案批准的交易的性質;
2. 貸款、類似貸款或信貸交易的金額;
3. 貸款或類似貸款的目的,或在信貸交易下供應、出售、租賃、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貨品、土地或服務的用途;及
4. 公司在與該項貸款、類似貸款或信貸交易有關的任何交易下的責任程度。
被禁止交易的例外情況
然而,現時《公司條例》就上述限制設有例外情況(第157HA條),包括向同一公司集團內的成員公司提供貸款或類似貸款(第157HA(1) 條),或提供資金以支付該董事為該公司而招致或將會招致的支出(第157HA(3)(a) 條)。新條例第505-512條保留了上述例外情況,例如為以下目的而進行的交易或提供的資金:支付為該公司招致的支出,或使該董事、受控法人團體或有關連實體(視所屬情況而定)能夠妥善履行作為公司高級人員的職責,或居所貸款、將貨物及土地出租、在通常業務運作中訂立的交易及集團內部交易。
新條例對上述限制亦設有新的例外情況,特別是價值不過總資產或已催繳股本5% 的貸款、類似貸款或信貸交易,或在與調查或規管行動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支出,或在法律程序中辯護的支出。
違反的後果
根據現時《公司條例》第157J條,違反第157H條者,將可能會有刑事責任。但在新條例生效後,刑事責任將被取代為民事後果。根據新條例第513條,違反新條例第500-503條的交易或安排,除非屬以下情況,否則公司可選擇將該交易或安排作廢:
1. 已不再可能復還有關款項或其他資產;
2. 該公司已就有關損害獲得彌償;或
3. 另一人(並非有關連實體)已真誠地進行該交易。
在新條例第513(4) 條的規限下,從被禁止交易中獲得利益的一方,或須向公司交代從該交易或安排直接或間接獲得的收益,並就該項交易或安排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該公司作出彌償。
總結
董事應注意上述被禁止的交易,以免不慎觸犯法例,尤其是部分規定不只適用於上市公司,也適用於私人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有專業的法律顧問或公司秘書提點,但私人公司的董事則未必注意到這方面的法律變更。如有疑問,最好徵詢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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