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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設立創新板的框架諮詢文件

2017-08-31

背景

主板現時的定位是為達到最高標準的大型公司而設的市場。市場希望保留及鞏固主板作為「主要」板塊的聲譽,不納入附帶全新或不同風險的目標發行人。對於這些關注,只要將有關公司劃分到創新板即可解決,亦能保留主板的定位及聲譽,不致讓人混淆。


設立創新板的目的

為了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更加多元的選擇和投資機會,必須彌補目前的上市機制與新經濟公司的需求之間存在差距。例如,聯交所在諮詢文件中指出,香港的上市機制現時並不接納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點的公司:

  • 尚未盈利的公司;

  • 採用非傳統管治架構的公司;及

  • 擬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中國內地公司

初步建議

聯交所認為,將上市框架細分為不同市場,是最能吸引更多類型的發行人在港上市、同時又能根據每個板塊的不同風險水平而設定股東保障的方式。為此,聯交所制定了一個包含兩個板塊的創新板的初步建議:

  • 創新初板:對象為未符合創業板或主板財務或營業紀錄條件的初創公司;及

  • 創新主板:對象為已符合主板財務及營業紀錄規定,但由於採用非傳統的管治架構,目前並不符合在港上市條件的公司。


創新板的特點

容許不同投票權架構

聯交所認為,對許多公司來說,美國市場容許不同投票權架構而香港市場不容許,是美國市場的一大主要吸引力。諮詢文件提到,新加坡正積極研究容許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上市,倫敦亦正研究推出「國際板」讓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型國際公司可以上市。為保持香港作為首次公開招股中心的地位,聯交所提出以下兩種方案諮詢市場意見:

  • 「披露為本」——申請人應披露其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及與此有關的風險,以及其他事宜,譬如不同投票權持有人的身分、他們的表決活動及不同投票權的任何轉讓詳情;或

  • 除披露規定外,還對這些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實施強制性的保障規定,例如包括限制可持有不同投票權的人士的類別、設定這些人士必須持續持有公司股權的下限、向他人轉讓不同投票權的限制,亦可規定「日落條款」,即訂明不同投票權架構在某個預設期限過後失效。具體實施的保障可根據公司是在創新主板還是創新初板上市而有所不同。此外,若公司已在認可美國交易所上市並有良好合規紀錄,可維持既有的不同投票權架構。

證監會董事局關注聯交所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建議草案未能限制主板上市申請人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情況,以及質疑建議能否有效防止不合資格的申請人規避限制。如果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限於在創新板(而非主板)上市,這樣就毋須擔心發行人意圖規避限制。

快速除牌機制

創新板也將設立快速除牌機制,讓不符合創新板持續上市條件的公司迅速退出市場。舉例而言,如出現下列情況,聯交所將暫停創新板上市公司的股份買賣:該公司未能在《創新板上市規則》所訂的限期內定期刊發財務資料;或聯交所認為該公司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聯交所建議只在極端情況下方作此判斷,譬如創新板上市公司做出有損聯交所及/或香港聲譽的行為,但並無其他觸發停牌的行為。

不設特快轉板機制

創新板與主板或創業板之間或創新初板與創新主板之間概不設特快轉板機制。創新初板上市公司如有意轉往其他平台上市吸引散戶,必須滿足相關板塊的所有上市準則及其他上市要求(例如刊發招股章程)


創新板特點總結


本文附錄1列出了創新初板及創新主板兩部分的特點比較。



與目標發行人有關的潛在風險


公司成功率低


新經濟公司如果無法提供以往營業或盈利紀錄,往往意味著較高的風險。許多初創企業都不會成功,使股東損失部分甚至全部投資。


「舊經濟」公司在創新板上市的風險


設立創新板旨在吸引創新產業的高增長公司,即所謂新經濟公司。然而,新經濟公司可能涵蓋不同行業,很難界定


如果不針對該等公司作出行業上或其他的定義,可能會有目標行業之外的公司在創新板上市。「舊經濟」公司可能會利用「尚未盈利」的門檻規定來上市,但未來增長的潛力卻不高,因此,或會降低創新板的質素,或會影響創新板的聲譽,違背創新板設立的初衷。


與不同投票權架構有關的侵佔及徵用風險


若公司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其管理人沒有被罷免的顧慮。即使管理層的表現很差,如果沒有他們的同意,也難以靠外部收購者出手替換管理層,拯救公司。



香港未來上市框架願景


創新板旨在彌補香港上市框架的一些已知缺限,使其能在維持適當監管標準的同時,也滿足新經濟公司的需要。


主板的定位將會是「優質板塊」,最低市值要求將增至港幣 5 億元,現行的財務及業務紀錄要求不變。


創新主板將為那些符合主板財務要求及業務紀錄要求,但採用非傳統管治架構而不得於主板上市的公司提供上市平台。



附錄1


 

創新初

創新主

目標發行

(i)            不符合主板或創業板現行財務及業務紀錄要求、以及

(ii)          未能或不願意符合2013 年《聯合政策聲明》所定相同股東保障水平規定的初創/尚未盈利的公司註:若聯交所有理由相信申請人其實符合創新主板、創業板或主板的上市要求,聯交所可拒絕其創新初板上市申

已符合主板財務及營業紀錄規定,但不符合某些條件的公司,例如:

·         採用非傳統的股權管治架構

·         採用與香港不同標準的美國上市公

投資者資

僅限專業投資

散戶及專業投資者均

上市財務條件

不設業務紀錄或最低財務要求,惟上市時市值最少達港幣 2 億元(即現行的主板要求

與主板相

最低公眾持股

25%

25%

於上市時的投資者數

100 名投資

300 名投資者(與主板相同)

 

監管方

「比較寬鬆」的合適性評

與主板類

不同投票權架

上市顧

財務顧問(第 6 類受規管活動持牌人

保薦

海外發行

·                申請人成為法團的地點以及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均須為與證監會有監管合作措施的司法權區

·                容許中國內地公司進行第二上市

·              毋須按照證監會與聯交所於2013 年9 月聯合刊發的《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提供與香港相同的股東保障水平

·           申請人成為法團的地點以及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均須為與證監會有監管合作措施的司法權區

·           容許中國內地公司進行第二上市

·           須提供與香港相同的股東保障水平,但美國上市公司可獲豁

若連續停牌 90 日,即自動除

若連續停牌 6 個月,即自動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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