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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

2017-08-31

背景

主板现时的定位是为达到最高标准的大型公司而设的市场。市场希望保留及巩固主板作为「主要」板块的声誉,不纳入附带全新或不同风险的目标发行人。对于这些关注,只要将有关公司划分到创新板即可解决,亦能保留主板的定位及声誉,不致让人混淆


设立创新板的目

为了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和投资机会,必须弥补目前的上市机制与新经济公司的需求之间存在差距。例如,联交所在咨询文件中指出,香港的上市机制现时并不接纳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的公司

  • 尚未盈利的公司;

  • 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公司;

  • 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


初步建

联交所认为,将上市框架细分为不同市场,是最能吸引更多类型的发行人在港上市、同时又能根据每个板块的不同风险水平而设定股东保障的方式。为此,联交所制定了一个包含两个板块的创新板的初步建议

  • 创新初板对象为未符合创业板或主板财务或营业纪录条件的初创公司;

  • 创新主板对象为已符合主板财务及营业纪录规定,但由于采用非传统的管治架构,目前并不符合在港上市条件的公司


创新板的特

许不同投票权架

联交所认为,对许多公司来说,美国市场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而香港市场不容许,是美国市场的一大主要吸引力。询文件提到,新加坡正积极研究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伦敦亦正研究推出「国际板」让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型国际公司可以上市。为保持香港作为首次公开招股中心的地位,联交所提出以下两种方案咨询市场意见

  • 「披露为本」——请人应披露其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及与此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事宜,譬如不同投票权持有人的身分、他们的表决活动及不同投票权的任何转让详情;

  • 除披露规定外,还对这些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实施强制性的保障规定,例如包括限制可持有不同投票权的人士的类别、设定这些人士必须持续持有公司股权的下限、向他人转让不同投票权的限制,亦可规定「日落条款」,即订明不同投票权架构在某个预设期限过后失效。具体实施的保障可根据公司是在创新主板还是创新初板上市而有所不同。此外,若公司已在认可美国交易所上市并有良好合规纪录,可维持既有的不同投票权架构

证监会董事局关注联交所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建议草案未能限制主板上市申请人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情况,以及质疑建议能否有效防止不合资格的申请人规避限制。如果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限于在创新板(而非主板)上市,这样就毋须担心发行人意图规避限制

快速除牌机制

创新板也将设立快速除牌机制,让不符合创新板持续上市条件的公司迅速退出市场。举例而言,如出现下列情况,联交所将暂停创新板上市公司的股份买卖:该公司未能在《创新板上市规则》所订的限期内定期刊发财务资料;或联交所认为该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联交所建议只在极端情况下方作此判断,譬如创新板上市公司做出有损联交所及/或香港声誉的行为,但并无其他触发停牌的行为

设特快转板机

创新板与主板或创业板之间或创新初板与创新主板之间概不设特快转板机制。创新初板上市公司如有意转往其他平台上市吸引散户,必须满足相关板块的所有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要求(例如刊发招股章程)


创新板特点总结

本文附1列出了创新初板及创新主板两部分的特点比较


与目标发行人有关的潜在风险

公司成功率低

经济公司如果无法提供以往营业或盈利纪录,往往意味着较高的风险。许多初创企业都不会成功,使股东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投资

「旧经济」公司在创新板上市的风险

设立创新板旨在吸引创新产业的高增长公司,即所谓新经济公司。然而,经济公司可能涵盖不同行业,很难界定

如果不针对该等公司作出行业上或其他的定义,可能会有目标行业之外的公司在创新板上市。「旧经济」公司可能会利用「尚未盈利」的门槛规定来上市,但未来增长的潜力却不高,因此,或会降低创新板的质素,或会影响创新板的声誉,违背创新板设立的初衷

与不同投票权架构有关的侵占及征用风险

若公司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其管理人没有被罢免的顾虑。即使管理层的表现很差,如果没有他们的同意,也难以靠外部收购者出手替换管理层,拯救公司


香港未来上市框架愿景

创新板旨在弥补香港上市框架的一些已知缺限,使其能在维持适当监管标准的同时,也满足新经济公司的需要

主板的定位将会是「优质板块」,最低市值要求将增至港币 5 亿元,现行的财务及业务纪录要求不变

创新主板将为那些符合主板财务要求及业务纪录要求,但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而不得于主板上市的公司提供上市平台

1


 

创新初

创新主

目标发行

(i)             不符合主板或创业板现行财务及业务纪录要求、以及

(ii)          未能或不愿意符合2013 年《联合政策声明》所定相同股东保障水平规定的初创/尚未盈利的公司注:若联交所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其实符合创新主板、创业板或主板的上市要求,联交所可拒绝其创新初板上市申

已符合主板财务及营业纪录规定,但不符合某些条件的公司,例如:

·              采用非传统的股权管治架构

·              采用与香港不同标准的美国上市公

投资者资

仅限专业投资

散户及专业投资者均

上市财务条

不设业务纪录或最低财务要求,惟上市时市值最少达港币 2 亿元(即现行的主板要求

与主板相

最低公众持股

25%

25%

于上市时的投资者数

100 名投资者 

300 名投资者(与主板相同

监管方

「比较宽松」的合适性评

与主板类

不同投票权架

上市顾

财务顾问(第 6 类受规管活动持牌人

保荐

海外发行

·               请人成为法团的地点以及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均须为与证监会有监管合作措施的司法权区

·               许中国内地公司进行第二上市

·               须按照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13 9 联合刊发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提供与香港相同的股东保障水

 

·               申请人成为法团的地点以及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均须为与证监会有监管合作措施的司法权区

·               容许中国内地公司进行第二上市

·               须提供与香港相同的股东保障水平,但美国上市公司可获豁

若连续停牌 90 日,即自动除

若连续停牌 6个月,即自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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