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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打擊:次受害人必須親眼目睹意外嗎?

2015-12-01

簡介
原受害人是指直接牽涉在意外中,因他人侵權過失而受傷的受害人。次受害人則是指沒有在原受害人遇到的意外中直接面臨任何人身危險,但遭受精神打擊的受害人。次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打擊必須是一種獲醫學承認的精神疾病。

為免引發大量訴訟,法院在裁定應否對次受害人作出賠償時,會考慮三個因素:(1) 索償人與死傷者是否有親密的情感聯繫;(2) 索償人與意外的接近程度,及 (3) 造成精神打擊的方式。

就第一個因素而言,父母子女或夫妻等直系親屬獲接納為次受害人的可能性,比意外中的普通旁觀者要高。就第三個因素而言,索償人遭受的「打擊」必須涉及突然見到、聽到或知道令人震驚的事件,從而令索償人受到劇烈刺激,因此不包括經過一段時間積壓而成的精神疾病或逐漸對神經系統造成的傷害。

就第二個因素而言,「接近程度」指時間和地點上的接近,即索償人要麼在意外現場,要麼在附近短時間內目睹意外發生後的情況。因此,如要就精神打擊提出索償,不一定要直接即時地看到或聽到意外。本文將簡略探討在過往案例中,雖然索償人沒有實際目睹意外,但仍因意外的「即時後果」而受到「打擊」的情況。

「即時後果」導致精神打擊的案例
Alcock & Ors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 [1992] 1AC 397一案的背景是1989年的希爾斯堡慘劇,當年在英格蘭城市謝菲爾德的希爾斯堡球場舉行的英格蘭足總盃準決賽發生嚴重人踩人意外,造成96名利物浦足球會的球迷死亡,Alcock及若干其他索償人在慘劇發生後提出索償。事後發現,意外是由於警察疏忽地允許太多球迷湧向球場其中一個位置而引起。多名索償人表示目睹親友被擠壓或踩踏致死,事後精神受創或受到精神打擊。法院裁定,意外的「即時後果」包括事發後約兩小時原告人在醫院經歷的情景。

Galli-Atkinson v Sudhaker Seghal [2003] EWCA Civ 697一案中,並無證據顯示原告人的母親除封鎖膠帶外看到其16歲女兒發生意外後的任何情況。當時,女兒遇到意外的消息令原告人大受打擊,她歇斯底里地尖叫,然後昏倒在地,需由丈夫和警員攙扶。原告人在停屍間看到女兒面容和頭部嚴重扭曲,悲痛萬分。法院裁定,由意外發生之時至原告人離開停屍間的過程都屬於「即時後果」。

近年在香港的Lee Wah v Lok Wai Wa HCPI 476/2010一案中,原告人12歲的兒子遭被告人駕駛的車輛撞死。原告人以兒子的遺產管理人身分提出索償,同時亦以次受害人的身分提出索償。對於後者,原告人在意外發生時正在從上海回家的途中,她回家看到門上貼有字條,說她的兒子進了醫院。她不知道字條是誰貼的,但馬上趕往醫院。她到達醫院時,兒子正接受急救,她不能見兒子。她的兒子最終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自此,原告人出現精神病症狀,經診斷為嚴重抑鬱症和長期或非正常哀傷反應。專家同意她的嚴重抑鬱症完全是由該次意外導致的。

法院裁定,原告人由看到家門口的字條直至最終見到兒子遺體期間的經歷,促使她患上精神病。就因果關連而言,即時後果期間的經歷是原告人患上精神病的重要或輕微誘因並不重要。原告人最終成功以次受害人的身分索償。

然而,在下述三個案例中,索償人均由於無法證明意外的即時後果而被駁回申索。

Taylor v Somerset Health Authority [1993] 4 Med LR 34一案中,原告人接到通知後一小時內到達醫院,20分鐘後被告知丈夫身亡。她大受打擊,深感悲痛。法院認為,被告人已診治原告人的丈夫好幾個月,卻疏忽地未能診斷出心臟病或加以治療。不過,法院也駁回了原告人的索償,理由是原告人的丈夫是因為被告人多個月以來的疏忽而導致心臟病逐漸惡化,而被告人未能制止病情惡化。案件中並無因被告人失責而導致的外來、創傷性的事件令原告人的丈夫即時死亡。

Sion v Hampstead Health Authority [1994] 5 Med LR 170一案中,原告人的兒子遇到交通意外入院,他看著兒子在14日內情況惡化直至昏迷,最終死亡,這名父親之後患上精神病。他控告醫院在診斷兒子內出血時出現疏忽,同時亦以次受害人的身分向醫院提出索償。原告人的索償因為缺乏精神打擊的醫療證據而被駁回。

Crystal Taylor v A Novo (UK) Ltd [2013] EWCA Civ 95一案中,原告人的母親因僱主疏忽而在工業意外中受傷,她看來康復進度良好,但在21天後在家中突然昏倒死亡。原告人沒有目睹工業意外,但卻看到母親突然死亡,她因受到精神打擊而向母親的僱主提出索償。法院駁回了她的索償,理由是其母親的意外與死亡時間相隔了3個星期,兩者並非同一事件的兩部分。母親的死亡是獨立事件,是意外發生一段時間後的後果,而非即時後果。

總結
過往案例顯示,索償人是否因「即時後果」而受到精神打擊,非常取決於案情而定。法院會考慮意外發生了多久,以及在此期間索償人見到的情況。意外後一、兩個小時看來可獲接納,而從意外發生至索償人離開停屍間的期間可被裁定為「打擊事件」,前提是在此期間出現無可阻擋的事態發展。換言之,法院會考慮索償人經歷的所有事件的累積影響,以及該等影響如何對索償人的精神狀況造成打擊。

倘若索償人的精神傷害並非由原受害人所遇到的外來突發事件造成,而是因索償人神經系統逐漸受到傷害而引起,則不能獲得損害賠償,其所受到的「打擊」必須要有醫療證明。此外,如要確立為「即時後果」,意外和死亡必須是同時發生的事件,而非分開的獨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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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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