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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打击:次受害人必须亲眼目睹意外吗?

2015-12-01

简介
原受害人是指直接牵涉在意外中,因他人侵权过失而受伤的受害人。次受害人则是指没有在原受害人遇到的意外中直接面临任何人身危险,但遭受精神打击的受害人。次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打击必须是一种获医学承认的精神疾病。

为免引发大量诉讼,法院在裁定应否对次受害人作出赔偿时,会考虑三个因素:(1) 索偿人与死伤者是否有亲密的情感联系;(2) 索偿人与意外的接近程度,及 (3) 造成精神打击的方式。

就第一个因素而言,父母子女或夫妻等直系亲属获接纳为次受害人的可能性,比意外中的普通旁观者要高。就第三个因素而言,索偿人遭受的「打击」必须涉及突然见到、听到或知道令人震惊的事件,从而令索偿人受到剧烈刺激,因此不包括经过一段时间积压而成的精神疾病或逐渐对神经系统造成的伤害。

就第二个因素而言,「接近程度」指时间和地点上的接近,即索偿人要么在意外现场,要么在附近短时间内目睹意外发生后的情况。因此,如要就精神打击提出索偿,不一定要直接即时地看到或听到意外。本文将简略探讨在过往案例中,虽然索偿人没有实际目睹意外,但仍因意外的「即时后果」而受到「打击」的情况。

「即时后果」导致精神打击的案例
Alcock & Ors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 [1992] 1AC 397一案的背景是1989年的希尔斯堡惨剧,当年在英格兰城市谢菲尔德的希尔斯堡球场举行的英格兰足总杯准决赛发生严重人踩人意外,造成96名利物浦足球会的球迷死亡,Alcock及若干其他索偿人在惨剧发生后提出索偿。事后发现,意外是由于警察疏忽地允许太多球迷涌向球场其中一个位置而引起。多名索偿人表示目睹亲友被挤压或踩踏致死,事后精神受创或受到精神打击。法院裁定,意外的「即时后果」包括事发后约两小时原告人在医院经历的情景。

Galli-Atkinson v Sudhaker Seghal [2003] EWCA Civ 697一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人的母亲除封锁胶带外看到其16岁女儿发生意外后的任何情况。当时,女儿遇到意外的消息令原告人大受打击,她歇斯底里地尖叫,然后昏倒在地,需由丈夫和警员搀扶。原告人在停尸间看到女儿面容和头部严重扭曲,悲痛万分。法院裁定,由意外发生之时至原告人离开停尸间的过程都属于「即时后果」。

近年在香港的Lee Wah v Lok Wai Wa HCPI 476/2010一案中,原告人12岁的儿子遭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撞死。原告人以儿子的遗产管理人身分提出索偿,同时亦以次受害人的身分提出索偿。对于后者,原告人在意外发生时正在从上海回家的途中,她回家看到门上贴有字条,说她的儿子进了医院。她不知道字条是谁贴的,但马上赶往医院。她到达医院时,儿子正接受急救,她不能见儿子。她的儿子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此,原告人出现精神病症状,经诊断为严重抑郁症和长期或非正常哀伤反应。专家同意她的严重抑郁症完全是由该次意外导致的。

法院裁定,原告人由看到家门口的字条直至最终见到儿子遗体期间的经历,促使她患上精神病。就因果关连而言,即时后果期间的经历是原告人患上精神病的重要或轻微诱因并不重要。原告人最终成功以次受害人的身分索偿。

然而,在下述三个案例中,索偿人均由于无法证明意外的即时后果而被驳回申索。

Taylor v Somerset Health Authority [1993] 4 Med LR 34一案中,原告人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到达医院,20分钟后被告知丈夫身亡。她大受打击,深感悲痛。法院认为,被告人已诊治原告人的丈夫好几个月,却疏忽地未能诊断出心脏病或加以治疗。不过,法院也驳回了原告人的索偿,理由是原告人的丈夫是因为被告人多个月以来的疏忽而导致心脏病逐渐恶化,而被告人未能制止病情恶化。案件中并无因被告人失责而导致的外来、创伤性的事件令原告人的丈夫即时死亡。

Sion v Hampstead Health Authority [1994] 5 Med LR 170一案中,原告人的儿子遇到交通意外入院,他看着儿子在14日内情况恶化直至昏迷,最终死亡,这名父亲之后患上精神病。他控告医院在诊断儿子内出血时出现疏忽,同时亦以次受害人的身分向医院提出索偿。原告人的索偿因为缺乏精神打击的医疗证据而被驳回。

Crystal Taylor v A Novo (UK) Ltd [2013] EWCA Civ 95一案中,原告人的母亲因雇主疏忽而在工业意外中受伤,她看来康复进度良好,但在21天后在家中突然昏倒死亡。原告人没有目睹工业意外,但却看到母亲突然死亡,她因受到精神打击而向母亲的雇主提出索偿。法院驳回了她的索偿,理由是其母亲的意外与死亡时间相隔了3个星期,两者并非同一事件的两部分。母亲的死亡是独立事件,是意外发生一段时间后的后果,而非即时后果。

总结
过往案例显示,索偿人是否因「即时后果」而受到精神打击,非常取决于案情而定。法院会考虑意外发生了多久,以及在此期间索偿人见到的情况。意外后一、两个小时看来可获接纳,而从意外发生至索偿人离开停尸间的期间可被裁定为「打击事件」,前提是在此期间出现无可阻挡的事态发展。换言之,法院会考虑索偿人经历的所有事件的累积影响,以及该等影响如何对索偿人的精神状况造成打击。

倘若索偿人的精神伤害并非由原受害人所遇到的外来突发事件造成,而是因索偿人神经系统逐渐受到伤害而引起,则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其所受到的「打击」必须要有医疗证明。此外,如要确立为「即时后果」,意外和死亡必须是同时发生的事件,而非分开的独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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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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