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閉公司的獨立董事及高級僱員被控疏忽
近期英國Weavering Capital (UK) Ltd (In Liquidation) v Peterson [2012] EWHC 1480 (Ch) 一案的裁決,對於沒有勤勉盡責的董事及高級僱員來說,是一個重要的警號。
背景
本案是由於一家英國對沖基金公司Weavering Capital (UK) Ltd(「WCUK」)倒閉而起。WCUK的創辦人兼董事長是一名瑞典銀行家Magnus Peterson(「董事長」),Weavering Macro Fixed Income Fund(「Macro」)及Weavering Capital Fund Limited(「WCF」)是由WCUK管理及提供財務意見的基金。事實上,Macro和WCF均受董事長及/或其聯繫人士控制。
WCUK倒閉
在WCUK管理下,Macro最初看來表現理想,資產一度報稱超過5億美元。但事實是,董事長安排Macro與WCF進行了一連串Macro本來不應進行的場外交易。初時,董事長透過該等場外交易操縱了Macro的資產淨值,令嚴重虧損的Macro帳面上錄得盈利。後來,雷曼兄弟倒閉,Macro收到大量贖回申請卻無法履行,其後被清盤,虧損超過5億美元。不久,WCUK亦告清盤。Macro向WCUK的清盤人提交債權證明,就WCUK在擔任Macro投資顧問期間違反投資顧問協議、違反受信責任、疏忽、串謀及作出有欺詐/疏忽成份的失實陳述,提出5.361億美元的申索。
嚴重詐騙調查
鑑於WCUK倒閉被指涉及的詐騙(英國歷來最大宗對沖基金詐騙)及虧損,英國嚴重詐騙調查處(Serious Fraud Office)對事件展開刑事調查,但在初步調查後,以「沒有合理的定罪機會」為理由終止調查。本案裁決作出後,調查處改變決定,現控告董事長詐騙。
對董事長提出的申索
簡而言之,清盤人指稱:(1) 董事長透過場外交易及向Macro的投資者作出虛假及誤導性陳述進行詐騙,因為該等場外交易並非誠實的交易,只是虛假交易,及 (2) 其他董事允許詐騙發生,亦屬疏忽。法院接納上述指控,裁定董事長須就詐騙及違反受信責任而負上民事責任。
對其他董事疏忽提出的申索
在董事長違反受信責任一事上,WCUK的其他董事亦有疏忽,同樣須負上責任。
首先是董事長的妻子Amanda Dawn Peterson(「妻子」),她加入WCUK時是擔任交易執行部主管,後於2000年成為董事。她因疏忽而允許詐騙發生。妻子辯稱,她在WCUK的角色有限,並非負責投資管理策略,而且她假設其他董事已妥善管理Macro。但法院不接納她的抗辯理由。法院評估妻子的行為時,考慮到她的經驗、實際知識及智力,來決定這是否一名在對沖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其職位的合理董事應有的行為,以及她是否充分了解WCUK的業務以履行職務。據此,法院認為妻子其實具體知道場外交易的情況,例如與場外交易有關的投資限制;她亦知道某些反映場外交易所涉的重大承諾及對手方風險的事實。身為薪酬優厚的董事,她不但沒有過問,反而批准這些場外交易。假如她有合理地謹慎行事,是不會批准這些交易的,因此法院裁定她須就疏忽負責。
另一名須就疏忽負責的董事是Charanpreet Dabhia。他在加入WCUK一年內,以27歲的年紀火速躍升為董事。他的職責包括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開會討論Macro的策略、所持投資及表現,發出Macro的銷售資料及盡職審查問卷,及回覆投資者查詢。法院裁定,身為WCUK(管理Macro投資的公司)董事的他 (1) 因疏忽而就場外交易向投資者作出虛假及誤導性陳述,及 (2) 沒有充分認識及了解WCUK的業務,及場外交易的詳情及交易是否恰當。
對高級僱員疏忽提出的申索
除董事外,WCUK一名薪酬過高及過度升遷,被董事長視為得力助手的高級僱員Edward Platt,亦被裁定須就疏忽負責。他時常遵從董事長的指示辦事。他與董事長定時在公司進行閉門會議,而Proudman法官推斷,兩人是討論詐騙和對調事宜。在場外交易方面,他把交易單送往Macro的管理人,以計算被董事長操縱的Macro資產淨值,以及向投資者發布失實的資產淨值估計。此外,他為場外交易記帳方面亦出現事後補填日期、偽造文件及文件不合規範等問題。
雖然他並非董事,並認為其角色只限於期權及期貨買賣事宜,但法院裁定他對WCUK負有的責任屬於受信責任性質︰他領受高薪,而且獲信賴保護WCUK管理下的基金的現金及投資。因此,他有責任以適當的謹慎、技能及勤勉方式經營WCUK的業務。他盲目遵從董事長的指示處理場外交易而從不過問,因此被裁定為疏忽。
總結
法院裁定案中董事及各被告人須向清盤人支付4.5億美元,此案亦促使嚴重詐騙調查處於2012年7月重開有關刑事調查,並於2012年12月對董事長提出檢控。
本案清楚顯示清盤人可以怎樣透過疏忽申索,向違反受信責任的董事追討損失,並向其他隻眼開隻眼閉、甚或無能力察覺業務違規情況的董事追討損失。在香港,將於2014年生效的新《公司條例》將會進一步把董事運用適當謹慎、技能及勤勉行事的責任列入法例,保持與英國案例一致。此案的法律原則大致上亦適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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