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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子女被同學弄傷,我可控告校方嗎?

2018-04-30

簡介

毫無疑問,學校必須確保當學生在學校期間,為學生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老師亦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及適當的步驟,避免學生在學校受傷。然而,假如一群學生自己玩耍,而其中一人因其他學生的無心之失而受傷,學校是否未盡監督學生的責任呢? 

Man Hin Fung v SKH Chan Young Secondary School [2018] HKEC 740一案中,受傷的學生(「原告人」)某日回校進行田徑訓練,當時另外兩名學生甲與學生乙互相嬉戲,學生甲把一個網球擲向學生乙,學生乙則把一張墊子擲回去。在關鍵時間,學生甲避開了該墊子,但該墊子卻意外地擊中剛剛綁好鞋帶站起來的原告人。原告人因此雙眼嚴重受傷(「該意外」)。 

原告人在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控告校方在該意外發生時未有充分及充足地監督和控制學生。其中,原告人認為學校其中一名最資深的體育老師當日不應離開學校,因為該名老師在監督學校的制度方面擔當重要角色,並且負責監督學生的安全。原告人認為,假如該名老師在意外發生當日在場,該名老師便會制止學生甲和學生乙嬉戲,從而阻止該意外發生。

老師應負多少責任?

雖然原告人看來對校方提出了有力的指控,但法院認為,關於老師責任的法律原則應有界限。

老師在操場監督學生的責任,應在嚴密監督學生在校園每一刻的活動與鼓勵學生獨立自主之間取得平衡。因此老師不應每分每秒密切監督每位學生,來確保學生在操場正常玩耍時不會受傷。此外,老師亦不能預見學生可能作出的每一個愚蠢行為。因此,所需的監督程度取決於學生的年齡範圍,以及特定意外及受傷的風險高低。

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就純粹貪玩而沒有暴力行為記錄的學生而言,要求老師時刻監督學生是完全違反公共政策,並且對師生關係造成不良影響。假如每位老師都必須嚴格執行預防措施來確保學生絕不追逐、奔跑或嬉戲,學校便再不是一個適合學生成長的地方。

裁決 

在考慮有關法律原則及原告人與學校雙方的整體證供後,法院裁定,涉事的學生甲及學生乙整體品行良好,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對他人的安全構成高風險,他們過去在田徑練習時沒有嚴紀律問題、未曾發生導致嚴重受傷的意外,也沒有危險的嬉戲。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當日也有其他學生跟學生甲及學生乙一樣貪玩。因此,老師並無發現任何特別情況,以致他們需要額外監督學生甲和學生乙。

此外,法院裁定,由於該意外僅在短短幾秒之間發生,即使更多老師在場無間斷地監督學生, 該意外或任何其他意外同樣可能發生。該意外被指為「純屬意外」,即是說學生甲剛剛好在原告人綁好鞋帶的一剎那避開了該墊子。因此,縱使法院對原告人及其家人深表同情,但仍裁定該意外確實是一宗突如其來、完全無法預料而且校方無法避免的不幸事件。因此,校方無須向原告人負責。

總結

本案顯示,雖然學校確實有責任照顧學生,及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提供充分而充足的監督, 但法院不會輕易對老師實施嚴格的規定,要求老師微觀地監控學生的日常嬉戲。因此,除非造成問題的學生有暴力行為的紀錄,或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對他人構成特定風險,如果老師並非極度嚴重的不小心,法院不會裁定校方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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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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