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子女被同学弄伤,我可控告校方吗?
简介
毫无疑问,学校必须确保当学生在学校期间,为学生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老师亦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及适当的步骤,避免学生在学校受伤。然而,假如一群学生自己玩耍,而其中一人因其他学生的无心之失而受伤,学校是否未尽监督学生的责任呢?
在Man Hin Fung v SKH Chan Young Secondary School [2018] HKEC 740一案中,受伤的学生(「原告人」)某日回校进行田径训练,当时另外两名学生甲与学生乙互相嬉戏,学生甲把一个网球掷向学生乙,学生乙则把一张垫子掷回去。在关键时间,学生甲避开了该垫子,但该垫子却意外地击中刚刚绑好鞋带站起来的原告人。原告人因此双眼严重受伤(「该意外」)。
原告人在区域法院提出诉讼,控告校方在该意外发生时未有充分及充足地监督和控制学生。其中,原告人认为学校其中一名最资深的体育老师当日不应离开学校,因为该名老师在监督学校的制度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并且负责监督学生的安全。原告人认为,假如该名老师在意外发生当日在场,该名老师便会制止学生甲和学生乙嬉戏,从而阻止该意外发生。
老师应负多少责任?
虽然原告人看来对校方提出了有力的指控,但法院认为,关于老师责任的法律原则应有界限。
老师在操场监督学生的责任,应在严密监督学生在校园每一刻的活动与鼓励学生独立自主之间取得平衡。因此老师不应每分每秒密切监督每位学生,来确保学生在操场正常玩耍时不会受伤。此外,老师亦不能预见学生可能作出的每一个愚蠢行为。因此,所需的监督程度取决于学生的年龄范围,以及特定意外及受伤的风险高低。
更重要的是,法院认为,就纯粹贪玩而没有暴力行为记录的学生而言,要求老师时刻监督学生是完全违反公共政策,并且对师生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假如每位老师都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措施来确保学生绝不追逐、奔跑或嬉戏,学校便再不是一个适合学生成长的地方。
裁决
在考虑有关法律原则及原告人与学校双方的整体证供后,法院裁定,涉事的学生甲及学生乙整体品行良好,没有证据显示他们对他人的安全构成高风险,他们过去在田径练习时没有严纪律问题、未曾发生导致严重受伤的意外,也没有危险的嬉戏。更重要的是,法院认为当日也有其他学生跟学生甲及学生乙一样贪玩。因此,老师并无发现任何特别情况,以致他们需要额外监督学生甲和学生乙。
此外,法院裁定,由于该意外仅在短短几秒之间发生,即使更多老师在场无间断地监督学生,该意外或任何其他意外同样可能发生。该意外被指为「纯属意外」,即是说学生甲刚刚好在原告人绑好鞋带的一剎那避开了该垫子。因此,纵使法院对原告人及其家人深表同情,但仍裁定该意外确实是一宗突如其来、完全无法预料而且校方无法避免的不幸事件。因此,校方无须向原告人负责。
总结
本案显示,虽然学校确实有责任照顾学生,及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提供充分而充足的监督,但法院不会轻易对老师实施严格的规定,要求老师微观地监控学生的日常嬉戏。因此,除非造成问题的学生有暴力行为的纪录,或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构成特定风险,如果老师并非极度严重的不小心,法院不会裁定校方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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