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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身傷亡案件的調解

2017-01-31

簡介

為了討回公道而訴諸法庭,往往需要大量金錢和時間,而且也令與訟雙方承受很大壓力,因此香港法院鼓勵當事人採用其他排解爭議的方法,藉以避免進行訴訟,盡量減少法律費用

替代排解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讓爭議雙方能以更和睦的方式達成共識,無需進行漫長的訴訟。調解是其中一種常見的替代排解方法,近年越來越多人選擇這些庭外和解方式,特別是人身傷亡案件。

調解是甚麼?

調解需要爭議雙方均同意方可進行,它為雙方提供平台,在調解員的協助下解決爭議。調解員須由經過訓練的中立第三方擔任,而調解員的提名及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也由雙方約定。

調解的結果非常取決於雙方解決爭議決心,調解員絕不會強行作出決定,只會促進雙方繼續對話,以達成共識。調解員亦不會判斷誰是誰非,決定權在於參與調解的雙方,因此,任何一方均可在調解過程中隨時選擇終止調解。

雖然調解是完全自願進行的,但法院如認為情況適合,亦有權鼓勵和協助爭議雙方採用替代排解方法以解決爭議,而雙方及其各自的律師亦有責任協助法院行使此項權力。法院發出的實務指示18.1(關於人身傷亡案件)規定,審訊應被視為人身傷亡爭議的最後選擇,是在調解或協商等替代排解方法均未能解決爭議後,才不得已作出的。

展開及進行人身傷亡調解

爭議雙方可嘗試透過「無損權利通訊」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商討和解如未能達致共識,雙方可嘗試調解。

調解一開始通常是聯席會議,調解員會解釋整個調整程序,以及調整過程中須遵守的規則。在聯席會議中,所有參與的爭議方有機會輪流述明各自的觀點和表明各自的憂慮。如果在聯席會議未能達成共識,調解員可分別與各方個別會面。在個別會面討論過的事情將會絕對保密,未經同意不會向其他爭議方披露。調解員的職責並非為各方作決定,而是幫助他們明白其案情的強弱,及協助他們達成和解協議。

未能達成協議的後果

如能達成和解協議,議定的條款將轉為書面協議,成為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可根據合同法強制執行然而,若各方未能在調解中達成共識,則可嘗試其他替代排解方法或訴訟法庭。

雖然調解過程是完全自願的,但假如不肯嘗試進行調解,卻可能影響日後訟費。在訴訟中,法院在判給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法院可考慮某一方是否不合理地拒絕參與調解,如是,法院可加重判給訟費的命令。

雙方必須緊記,調解過程的所有討論內容均屬保密及無損雙方權益,亦即不能在日後法律程序中被用作證據。例如,如被告人在調解時願意支付1,000,000元的損害賠償,但在調解結束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日後訴訟時,原告人不能告訴法庭被告人願意支付該金額,並要求法庭相應地判給損害賠償。

總結

假如人身傷亡索償的和談陷入僵局,調解是可以考慮的解決方法之一調解能讓雙方在較緩和的環境中與平起平坐,並在演變成對簿公堂之前親身接觸對方,也許是個促進雙方互相體諒的好機會。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E: insurance_pi@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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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
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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