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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身伤亡案件的调解

2017-01-31

简介

为了讨回公道而诉诸法庭,往往需要大量金钱和时间,而且也令与讼双方承受很大压力,因此香港法院鼓励当事人采用其他排解争议的方法,藉以避免进行诉讼,尽量减少法律费用。

替代排解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让争议双方能以更和睦的方式达成共识,无需进行漫长的诉讼。调解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替代排解方法,近年越来越多人选择这些庭外和解方式,特别是人身伤亡案件。

调解是甚么?

调解需要争议双方均同意方可进行,它为双方提供平台,在调解员的协助下解决争议。调解员须由经过训练的中立第三方担任,而调解员的提名及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也由双方约定。

调解的结果非常取决于双方解决争议决心,调解员绝不会强行作出决定,只会促进双方继续对话,以达成共识。调解员亦不会判断谁是谁非,决定权在于参与调解的双方,因此,任何一方均可在调解过程中随时选择终止调解。

虽然调解是完全自愿进行的,但法院如认为情况适合,亦有权鼓励和协助争议双方采用替代排解方法以解决争议,而双方及其各自的律师亦有责任协助法院行使此项权力。法院发出的实务指示18.1(关于人身伤亡案件)规定,审讯应被视为人身伤亡争议的最后选择,是在调解或协商等替代排解方法均未能解决争议后,才不得已作出的。

展开及进行人身伤亡调解

争议双方可尝试透过「无损权利通讯」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商讨和解。如未能达致共识,双方可尝试调解。

调解一开始通常是联席会议,调解员会解释整个调整程序,以及调整过程中须遵守的规则。在联席会议中,所有参与的争议方有机会轮流述明各自的观点和表明各自的忧虑。如果在联席会议未能达成共识,调解员可分别与各方个别会面。在个别会面讨论过的事情将会绝对保密,未经同意不会向其他争议方披露。调解员的职责并非为各方作决定,而是帮助他们明白其案情的强弱,及协助他们达成和解协议。

未能达成协议的后果

如能达成和解协议,议定的条款将转为书面协议,成为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可根据合同法强制执行。然而,若各方未能在调解中达成共识,则可尝试其他替代排解方法或诉讼法庭。

虽然调解过程是完全自愿的,但假如不肯尝试进行调解,却可能影响日后讼费。在诉讼中,法院在判给讼费时会考虑所有相关情况。法院可考虑某一方是否不合理地拒绝参与调解,如是,法院可加重判给讼费的命令。

双方必须紧记,调解过程的所有讨论内容均属保密及无损双方权益,亦即不能在日后法律程序中被用作证据。例如,如被告人在调解时愿意支付1,000,000元的损害赔偿,但在调解结束时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日后诉讼时,原告人不能告诉法庭被告人愿意支付该金额,并要求法庭相应地判给损害赔偿。

总结

假如人身伤亡索偿的和谈陷入僵局,调解是可以考虑的解决方法之一。调解能让双方在较缓和的环境中与平起平坐,并在演变成对簿公堂之前亲身接触对方,也许是个促进双方互相体谅的好机会。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E: insurance_pi@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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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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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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