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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及英屬維爾京群島新規定:備存實益擁有權登記冊

2018-04-01

簡介

維爾京群島政府於2015年2月發表關於法律實體實益擁有權的公眾諮詢報告後,制定了《2017年搜尋系統法》。該法例已於2017年6月30日生效,規定某些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公司須取得及備存合時的實益擁有權資料,並提供予其註冊代理人,而註冊代理人須維持該等資料的數據庫(「BVI制度」)。

而開曼群島的金融服務、商務及環境部在進行公眾諮詢後,亦於2017年7月1日實施了類似的實益擁有權登記冊,設有1年過渡期,於2018年6月30日前當局不會就《2017年開曼群島公司(修訂)法》下的若干罪行提出起訴(「開曼群島制度」)。

應注意的是,英國政府與 (i) 維爾京群島政府之間,及 (ii) 開曼群島政府之間,為了 (I) 防止貪污、清洗黑錢、恐怖份子集資及其他嚴重及有組織罪行,及 (II) 方便執法機關適時而安全地查閱有關資料,可以共享實益擁有權資料而無須通知涉及的人士。因此英國與BVI、及英國與開曼群島的執法機關之間享有自動獲提供對方所持實益擁有權資料的權利。

本文將會簡述BVI及開曼群島的實益擁有權制度,包括公司及其註冊代理人在上述制度下的責任,以及不遵守規定的後果。

實益擁有權制度下的責任

BVI

BVI制度下的責任包括:

  • 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包括發出通知及取得所須的詳情;
  • 建立及維持註冊代理人資料庫(「資料庫」),記錄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有關資料;
  • 保持資料庫的資料合時;及
  • 確保指定執法機關能夠檢查實益擁有權安全搜尋系統(「搜尋系統」)及複製副本,並設有已通過安全審核測試並獲財政部部長指定的人員使用系統。

開曼群島

開曼群島制度下的責任包括:

  • 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公司的實益擁有人或任何有關法律實體;
  • 發出書面通知予識別到的實益擁有人及有關法律實體,以及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他乃須登記人士;
  • 實益擁有人及有關法律實體須向公司提供相關資料;
  • 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備存實益擁有人登記冊(「登記冊」);
  • 保持登記冊的資料合時;及
  • 金融服務部部長須就所有登記冊的資料設立搜尋平台。

誰是須登記人士?

BVI

須登記人士包括實益擁有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須登記法律實體包括在BVI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如屬個人,則為公司的實益擁有人。任何人士如屬以下情況,將被視為最終擁有或控制一家法團或法律實體的實益擁有人:

  • 在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25% 或以上的股份;
  • 在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25% 或以上的投票權;
  • 對公司的管理具有控制權;
  • 獲委任為公司的清盤人、破產管理人或接管人,而公司正因無力償債而進行清盤、破產管理或被接管;
  • 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而死者生前是該公司的實益擁有人。

開曼群島

須登記人士包括實益擁有人及有關法律實體。有關實體包括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公司;如屬個人,則為公司的實益擁有人。任何個人如屬以下情況,將被視為實益擁有人:

  • 在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25% 或以上的股份;
  • 在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25% 或以上的投票權;
  • 直接或間接有權委任或罷免公司董事會的大多數董事;
  • 如沒有個人符合上述條件,絕對及無條件地擁有法律權利可對公司行使、或實際上行使重大影響或控制(不包括僅因為擔任董事、專業顧問或經理而擁有此權利)的人士則為實益擁有人。

公司及其註冊代理人在新法例下的責任

BVI

  • 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註冊代理人須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並收集指定的資料。公司須識別其實益擁有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並於識別後15日內通知其註冊代理人所識別到的人士。
  • 建立及維持資料庫,記錄公司的實益擁有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有關資料資料庫必須載有每名實益擁有人或須登記法律實體的資料,包括:

實益擁有人

須登記法律實體

姓名

名稱

 

公司註冊編號

出生日期

公司註冊日期

 

存續狀況

住址

註冊地址

國籍

成立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

 

成為須登記法律實體的基礎

  • 如有任何獲豁免人士,亦須提供獲豁免人士的詳情,包括其獲豁免的基礎。上述資料須在 (i) 公司解散後;或 (ii) 公司不是法律定義的法團及法律實體後的5年繼續保存在資料庫。
  • 保持資料庫的資料合時如公司發現任何關於實益擁有人或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指定資料有任何變更,公司必須在發現後15日內通知其註冊代理人變更的內容及日期。註冊代理人獲公司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發現實益擁有人或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指定資料有任何變更後,亦須在15 日內更新資料庫的資料。
  • 確保指定執法機關能夠檢查搜尋系統及複製副本已通過安全審核測試並獲財政部部長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員(「指定人員」),將是唯一有權查閱搜尋系統的人士,可以搜尋或查閱系統內的任何資料。若某些政府部門(包括BVI金融調查局、金融服務委員會及國際稅務局)的高級人員提出正式要求,指定人員須在搜尋系統進行資料搜尋。指定人員須在收到索取資料的要求後15日內提供在系統搜尋到的任何結果;如屬緊急要求,則應在一小時或其他議定時間內提供搜尋結果。上述要求的詳情及一切關於事項必須保密,如非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收到索取資料要求一事或所提供的資料。

開曼群島

  • 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公司的實益擁有人或任何有關法律實體公司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識別公司的實益擁有人或任何有關的法律實體。任何人士就公司真誠發出的書面通知所作的回應,除非有理由相信該回應具誤導性或屬虛假,否則公司可予倚賴而無須作進一步調查。
  • 發出書面通知予識別到的實益擁有人及有關法律實體,以及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為須登記人士的任何人士公司須發出通知,要求接收者在收到後一個月內回覆:(i) 接收者是否須登記人士,及 (ii) 如是,則須確認、更正及提供所須資料。如果公司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註冊股東或法律實體知道須登記人士的身份,亦可向該等註冊股東或法律實體發出通知。然而,如果公司知道任何個人或實體並非須登記人士,或已獲悉任何個人或實體是須登記人士而已收到一切所須資料,則無須向該等個人或實體發出通知。
  • 實益擁有人及有關法律實體須向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實益擁有人及有關法律實體有責任通知公司其為公司的須登記人士,並提供所須的資料,包括其成為須登記人士的日期,而且必須在其得悉自己是須登記人士、或沒有理由相信所須詳情已在登記冊註明之日起計一個月內履行這項責任。
  • 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備存登記冊公司必須在其註冊辦事處備存登記冊。普通本地公司應委聘公司服務供應商或金融服務註冊官協助建立及備存登記冊,其他公司(例如普通非本地公司)則應委聘公司服務供應協助建立及備存登記冊。登記冊必須載有每名實益擁有人及有關法律實體的以下資料:

實益擁有人

有關法律實體

全名

公司或商號名稱

住址

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出生日期

存續形式及管限法律

護照、駕駛執照或政府發出的其他文件上能識別該名個人的資料,包括:

–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        簽發國家

–        簽發及到期日期

其所登錄的公司登記冊及登記編號(如有)

個人成為或不再是有關公司的須登記人士的日期

  • 無須備存登記冊的公司必須提交有關豁免的確認書,包括適用豁免詳情及所需的證明文件。須登記人士的詳情應在其不再是實益擁有人或有關法律實體之後繼續備存於登記冊5年。
  • 保持登記冊的資料合時當 (i) 須登記人士不再是該公司的須登記人士;或 (ii) 有任何其他更改導致載於登記冊的資料嚴重不正確或不完整,從而有任何須登記更改時,公司須通知須登記人士。如公司發現任何須登記更改,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須載於登記冊的須登記人士的資料有變,公司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該名須登記人士發出通知。如任何須登記人士發現任何有關資料有所更改,但在更改後一個月內仍未收到公司發出的通知,則應通知公司有關更改並提供有關詳情。
  • 金融服務部部長須就所有登記冊的資料設立搜尋平台金融服務部部長有責任設立一個符合以下要求的搜尋平台:(i) 安全並僅供金融服務部部長或其他指定人士存取,(ii) 載有各登記冊內的所有公司實益擁有權資料;及 (iii) 防止向任何被搜尋的人士披露(經許可者除外)。經財務情報組、財務匯報局等部門的高級人員提出正式要求並證明屬適當及合法的要求後,可允許搜尋公司的登記冊。關於索取實益擁有權資料的要求(包括提出該要求一事)的資料,不得向獲授權人員或提出該要求的執法機關以外的任何人士披露。

不遵守規定的後果

根據BVI制度及開曼群島制度,如未能遵守有關規定,有關公司及其註冊代理人均可能須承擔刑事責任。此外,在開曼群島制度下,收到通知的人士如沒有在通知日期起計一個月內遵守或回應公司的通知,除非能有效證明通知中的要求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否則亦可能須承擔刑事責任。

總結

實益擁有權登記冊及實益擁有權安全搜尋系統與國際做法一致。長遠而言,透過提高公司擁有權的透明度,有助BVI及開曼群島維持作一個可靠及具競爭力的營商地點。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公司及商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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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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