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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新规定:备存实益拥有权登记册

2018-04-01

简介

维尔京群岛政府于2015年2月发表关于法律实体实益拥有权的公众咨询报告后,制定了《2017年搜寻系统法》。该法例已于2017年6月30日生效,规定某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须取得及备存合时的实益拥有权资料,并提供予其注册代理人,而注册代理人须维持该等资料的数据库(「BVI制度」)。

而开曼群岛的金融服务、商务及环境部在进行公众咨询后,亦于2017年7月1日实施了类似的实益拥有权登记册,设有1年过渡期,于2018年6月30日前当局不会就《2017年开曼群岛公司(修订)法》下的若干罪行提出起诉(「开曼群岛制度」)。

应注意的是,英国政府与 (i) 维尔京群岛政府之间,及 (ii) 开曼群岛政府之间,为了 (I) 防止贪污、清洗黑钱、恐怖份子集资及其他严重及有组织罪行,及 (II) 方便执法机关适时而安全地查阅有关资料,可以共享实益拥有权资料而无须通知涉及的人士。因此英国与BVI、及英国与开曼群岛的执法机关之间享有自动获提供对方所持实益拥有权资料的权利。

本文将会简述BVI及开曼群岛的实益拥有权制度,包括公司及其注册代理人在上述制度下的责任,以及不遵守规定的后果。

实益拥有权制度下的责任

BVI

BVI制度下的责任包括:

  • 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包括发出通知及取得所须的详情;
  • 建立及维持注册代理人资料库(「资料库」),记录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有关资料;
  • 保持资料库的资料合时;及
  • 确保指定执法机关能够检查实益拥有权安全搜寻系统(「搜寻系统」)及复制副本,并设有已通过安全审核测试并获财政部部长指定的人员使用系统。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制度下的责任包括:

  • 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或任何有关法律实体;
  • 发出书面通知予识别到的实益拥有人及有关法律实体,以及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他乃须登记人士;
  • 实益拥有人及有关法律实体须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 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备存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登记册」);
  • 保持登记册的资料合时;及
  • 金融服务部部长须就所有登记册的资料设立搜寻平台。

谁是须登记人士?

BVI

须登记人士包括实益拥有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须登记法律实体包括在BVI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公司;如属个人,则为公司的实益拥有人。任何人士如属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最终拥有或控制一家法团或法律实体的实益拥有人:

  • 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25% 或以上的股份;
  • 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25% 或以上的投票权;
  • 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控制权;
  • 获委任为公司的清盘人、破产管理人或接管人,而公司正因无力偿债而进行清盘、破产管理或被接管;
  • 是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理人,而死者生前是该公司的实益拥有人。

开曼群岛

须登记人士包括实益拥有人及有关法律实体。有关实体包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或登记的公司;如属个人,则为公司的实益拥有人。任何个人如属以下情况,将被视为实益拥有人:

  • 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25% 或以上的股份;
  • 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25% 或以上的投票权;
  • 直接或间接有权委任或罢免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
  • 如没有个人符合上述条件,绝对及无条件地拥有法律权利可对公司行使、或实际上行使重大影响或控制(不包括仅因为担任董事、专业顾问或经理而拥有此权利)的人士则为实益拥有人。

公司及其注册代理人在新法例下的责任

BVI

  • 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注册代理人须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并收集指定的资料。公司须识别其实益拥有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并于识别后15日内通知其注册代理人所识别到的人士。
  • 建立及维持资料库,记录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有关资料资料库必须载有每名实益拥有人或须登记法律实体的资料,包括: 

实益拥有人

须登记法律实体

姓名

名称

 

公司注册编号

出生日期

公司注册日期

 

存续状况

住址

注册地址

国籍

成立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

 

成为须登记法律实体的基础

  • 如有任何获豁免人士,亦须提供获豁免人士的详情,包括其获豁免的基础。上述资料须在 (i) 公司解散后;或 (ii) 公司不是法律定义的法团及法律实体后的5年继续保存在资料库。
  • 保持资料库的资料合时如公司发现任何关于实益拥有人或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指定资料有任何变更,公司必须在发现后15日内通知其注册代理人变更的内容及日期。注册代理人获公司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发现实益拥有人或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指定资料有任何变更后,亦须在15 日内更新资料库的资料。
  • 确保指定执法机关能够检查搜寻系统及复制副本已通过安全审核测试并获财政部部长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员(「指定人员」),将是唯一有权查阅搜寻系统的人士,可以搜寻或查阅系统内的任何资料。若某些政府部门(包括BVI金融调查局、金融服务委员会及国际税务局)的高级人员提出正式要求,指定人员须在搜寻系统进行资料搜寻。指定人员须在收到索取资料的要求后15日内提供在系统搜寻到的任何结果;如属紧急要求,则应在一小时或其他议定时间内提供搜寻结果。上述要求的详情及一切关于事项必须保密,如非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收到索取资料要求一事或所提供的资料。

开曼群岛

  • 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或任何有关法律实体公司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或任何有关的法律实体。任何人士就公司真诚发出的书面通知所作的回应,除非有理由相信该回应具误导性或属虚假,否则公司可予倚赖而无须作进一步调查。
  • 发出书面通知予识别到的实益拥有人及有关法律实体,以及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为须登记人士的任何人士公司须发出通知,要求接收者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回复:(i) 接收者是否须登记人士,及 (ii) 如是,则须确认、更正及提供所须资料。如果公司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注册股东或法律实体知道须登记人士的身份,亦可向该等注册股东或法律实体发出通知。然而,如果公司知道任何个人或实体并非须登记人士,或已获悉任何个人或实体是须登记人士而已收到一切所须资料,则无须向该等个人或实体发出通知。
  • 实益拥有人及有关法律实体须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实益拥有人及有关法律实体有责任通知公司其为公司的须登记人士,并提供所须的资料,包括其成为须登记人士的日期,而且必须在其得悉自己是须登记人士、或没有理由相信所须详情已在登记册注明之日起计一个月内履行这项责任。
  • 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备存登记册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登记册。普通本地公司应委聘公司服务供应商或金融服务注册官协助建立及备存登记册,其他公司(例如普通非本地公司)则应委聘公司服务供应协助建立及备存登记册。登记册必须载有每名实益拥有人及有关法律实体的以下资料:

实益拥有人

有关法律实体

全名

公司或商号名称

住址

注册或主要办事处

出生日期

存续形式及管限法律

护照、驾驶执照或政府发出的其他文件上能识别该名个人的资料,包括: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签发国家

–        签发及到期日期

其所登录的公司登记册及登记编号(如有)

个人成为或不再是有关公司的须登记人士的日期

  • 无须备存登记册的公司必须提交有关豁免的确认书,包括适用豁免详情及所需的证明文件。须登记人士的详情应在其不再是实益拥有人或有关法律实体之后继续备存于登记册5年。
  • 保持登记册的资料合时当 (i) 须登记人士不再是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或 (ii) 有任何其他更改导致载于登记册的资料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从而有任何须登记更改时,公司须通知须登记人士。如公司发现任何须登记更改,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须载于登记册的须登记人士的资料有变,公司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该名须登记人士发出通知。如任何须登记人士发现任何有关资料有所更改,但在更改后一个月内仍未收到公司发出的通知,则应通知公司有关更改并提供有关详情。
  • 金融服务部部长须就所有登记册的资料设立搜寻平台金融服务部部长有责任设立一个符合以下要求的搜寻平台:(i) 安全并仅供金融服务部部长或其他指定人士存取,(ii) 载有各登记册内的所有公司实益拥有权资料;及 (iii) 防止向任何被搜寻的人士披露(经许可者除外)。经财务情报组、财务汇报局等部门的高级人员提出正式要求并证明属适当及合法的要求后,可允许搜寻公司的登记册。关于索取实益拥有权资料的要求(包括提出该要求一事)的资料,不得向获授权人员或提出该要求的执法机关以外的任何人士披露。

不遵守规定的后果

根据BVI制度及开曼群岛制度,如未能遵守有关规定,有关公司及其注册代理人均可能须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在开曼群岛制度下,收到通知的人士如没有在通知日期起计一个月内遵守或回应公司的通知,除非能有效证明通知中的要求属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否则亦可能须承担刑事责任。

总结

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及实益拥有权安全搜寻系统与国际做法一致。长远而言,透过提高公司拥有权的透明度,有助BVI及开曼群岛维持作一个可靠及具竞争力的营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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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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