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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銀行戶口借給他人?請三思!

2013-08-01

簡介
銀行戶口是個人財產,所以我們有責任保護自己的銀行戶口。有時候,我們會遇到親友要求借出銀行戶口,但卻沒有說明原因。很多人都不知道,這看似是小事的行為,原來已經可能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該條例」)下的刑事罪行。本文將會探討借出銀行戶口如何構成罪行和定罪。

該條例第25條
根據該條例第25(1) 條,任何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屬犯罪,這項罪行一般稱為洗黑錢。

要證明這項罪行,控方不需證明有關財產的確是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也不需指明有關公訴罪行。

在涉及經銀行戶口洗黑錢的情況下,控方只需證明:(1) 被告人曾處理其戶口內的款項,及 (2) 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的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其中「有合理理由相信」這項元素,就是要確保被告人不能佯裝看不見而逃避法律責任。

將銀行戶口借給他人的行為,可能已被視為「處理」,因為銀行戶口的主要、甚至唯一功能,就是提存款項。法院判斷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時,須考慮一個客觀因素,和一個主觀因素。客觀因素是究竟一個有常識、思維正常的合理人(合理的人)會否認為有關情況足以令他相信該款項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主觀因素則是究竟被告人是否知道這些情況的存在。

案例說明
HKSAR v Lau Sui Hing CACC 111/2008 一案中,各被告人將他們的銀行戶借給一個叫阿志的人,其後有人將非法得益存入他們的戶口,然後再提取。各被告人聲稱他們只是幫朋友,因此沒有詢問阿志借用戶口的原因,也聲稱不知道戶口進行過的交易。

審訊時,法官不接納各被告人的解釋,並注意到各被告人在戶口因異常交易而被銀行關閉後並無向銀行查詢,也沒有報警,將這些因素考慮在內。

法官採納了HKSAR v Wong Chor Wo CACC 314/2006 一案訂下的觀點:

「在正常情況下,任何人如果容許另一人使用其銀行戶口提存資金,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必然的推論是,銀行戶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流經其戶口的資金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故此,在案中,法官作出了必然的推論,裁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

總結
從上述案例可見,任何人如將銀行戶口借給他人,法院很可能會推論該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的資金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緊記這裏的舉證標準是參考一名合理的人的客觀標準),被告人要提出很有力的證據,才能推翻這個推論,而「不知道有關交易」顯然不足以構成抗辯理由。

也許這項推論背後的邏輯,是一個合理的人不會貿然將銀行戶口這樣重要的個人財產借給別人,而不了解清楚對方會用戶口來做甚麼。

有鑑於此,我們最好避免把銀行戶口借給別人作任何用途。現實中,雖然我們一旦遇到親友提出借用銀行戶口的要求時,可能會出於信任而輕易答允,但必須緊記,單是借出銀行戶口這個行為,已可能構成罪行,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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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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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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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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