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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银行户口借给他人?请三思!

2013-08-01

简介
银行户口是个人财产,所以我们有责任保护自己的银行户口。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亲友要求借出银行户口,但却没有说明原因。很多人都不知道,这看似是小事的行为,原来已经可能构成《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455章)(「该条例」)下的刑事罪行。本文将会探讨借出银行户口如何构成罪行和定罪。

该条例第25条
根据该条例第25(1) 条,任何人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即属犯罪,这项罪行一般称为洗黑钱。

要证明这项罪行,控方不需证明有关财产的确是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也不需指明有关公诉罪行。

在涉及经银行户口洗黑钱的情况下,控方只需证明:(1) 被告人曾处理其户口内的款项,及 (2) 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户口内的款项是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其中「有合理理由相信」这项元素,就是要确保被告人不能佯装看不见而逃避法律责任。

将银行户口借给他人的行为,可能已被视为「处理」,因为银行户口的主要、甚至唯一功能,就是提存款项。法院判断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时,须考虑一个客观因素,和一个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是究竟一个有常识、思维正常的合理人(合理的人)会否认为有关情况足以令他相信该款项是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主观因素则是究竟被告人是否知道这些情况的存在。

案例说明
HKSAR v Lau Sui Hing CACC 111/2008 一案中,各被告人将他们的银行户借给一个叫阿志的人,其后有人将非法得益存入他们的户口,然后再提取。各被告人声称他们只是帮朋友,因此没有询问阿志借用户口的原因,也声称不知道户口进行过的交易。

审讯时,法官不接纳各被告人的解释,并注意到各被告人在户口因异常交易而被银行关闭后并无向银行查询,也没有报警,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

法官采纳了HKSAR v Wong Chor Wo CACC 314/2006 一案订下的观点:

「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如果容许另一人使用其银行户口提存资金,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必然的推论是,银行户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流经其户口的资金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故此,在案中,法官作出了必然的推论,裁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

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见,任何人如将银行户口借给他人,法院很可能会推论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户口的资金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紧记这里的举证标准是参考一名合理的人的客观标准),被告人要提出很有力的证据,才能推翻这个推论,而「不知道有关交易」显然不足以构成抗辩理由。

也许这项推论背后的逻辑,是一个合理的人不会贸然将银行户口这样重要的个人财产借给别人,而不了解清楚对方会用户口来做甚么。

有鉴于此,我们最好避免把银行户口借给别人作任何用途。现实中,虽然我们一旦遇到亲友提出借用银行户口的要求时,可能会出于信任而轻易答允,但必须紧记,单是借出银行户口这个行为,已可能构成罪行,会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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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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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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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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