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18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立法建議
簡介
我們在〈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申請商標保護:馬德里體系(一)〉及〈(二)〉兩篇文章中介紹過商標國際註冊,以及於2014年11月就《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馬德里議定書》)適用於香港的建議進行為期三個月諮詢的結果。
香港知識產權署(「知識產權署」)於2017年12月15日舉行了簡介會,就建議的《2018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向持份者作出解釋。
《商標(修訂)條例草案》
提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
- 使《馬德里議定書》能夠適用於香港;
- 對《商標條例》作出各項修訂,使之符合最新國際標準及知識產權署的解釋(獲現時法院裁決支持);及
- 訂明《商標條例》下的刑事條文由香港海關負責執法。
使《馬德里議定書》適用於香港的立法建議
當局建議作出以下修訂,以便採納《馬德里議定書》下的商標國際註冊制度,保持本地申請與國際(指明香港)申請的審查實務及程序一致:
- 就考慮註冊的優先權而言,把《商標條例》第5(1)(a) 條「在先商標」的定義範圍擴大至國際(指明香港)註冊。
- 對於知識產權署根據《商標條例》第42條就潛在引證商標(potential citation)而提出的反對,延長註冊申請人回覆的時限。
- 加入新的賦權條文,以制定實施《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則。
保持法例與釋義一致的建議
當局建議作出以下雜項修訂,以保持法例與知識產權署的一貫做法一致:
- 刪除《商標條例》第12(4) 條(拒絕註冊的相對理由)及第18(4) 條(註冊商標的侵犯)中提述「並不相同亦不相類似」貨品及服務之處,確切地保障所有貨品及服務,而不只是「並不相同或類似」的貨品及服務。
- 根據現時《商標條例》第46(2) 條,如果在先註冊企業標誌(house mark)涵蓋與後來申請貨品及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已註冊貨品/服務,則可在商標申請中加入註冊企業標誌的陳述。為保持與知識產權署的一貫做法一致,所申請的貨品或服務必須與企業標誌所涵蓋的貨品或服務範圍「相同或較小」,方可修訂申請。
更新法例使註冊制度符合國際標準
當局建議作出多項輕微修訂,以保持本地制度與國際標準一致:
- 規定法團申請人提供關於其註冊地點的資料,以更有效地識別申請人,同時亦考慮修訂《商標條例》第38條。不遵守規定商標申請將被視為其申請欠妥,但不會影響商標申請的提交日期。
- 取得提交日期的先決條件,是必須全數支付申請費,而有關提交日期的《商標條例》第39條將需作相應修訂。
就執法責任建議的新條文
現時香港警務處是《商標條例》下的刑事罪行執法部門,而《版權條例》、《防止盜用版權條例》及《商品說明條例》下關於知識產權的罪行,則由海關執法。當局建議修訂《商標條例》,以便更妥善地安排執法責任,並在《商標條例》之中訂明。
當局進一步建議授予海關人員一般權力,包括:
- 經裁判官發出手令授權(除非取得手令所引起的延誤可能導致證據遺失或損毀,或在有關情況下取得手令並不合理可行),進入處所搜查;
- 扣押貨品及檢查文件;
- 海關人員可拘捕及搜查其合理懷疑可能觸犯了《商標條例》下刑事罪行的任何人士;及
- 經法院命令,充公及出售物品。
知識產權署現正準備條例草案,計劃於2018年6月呈交立法會審議。假如籌備工作順利進行,條例草案可於2018年第四季通過。
總結
上述建議修定有助本地商標制度發展,普遍受到歡迎。預期當局將會修改及更新指引及手冊。《馬德里議定書》對保護商標組合的策略有重大影響,請密切留意本所的通訊,了解《馬德里議定書》在香港實施的詳情。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知識產權及科技部門: |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