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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拯救條例草案的最新進展

2020-11-01

一直以來,香港的公司清盤制度均欠缺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因此,陷入財政困難的公司只能透過以下途徑拯救其業務:(i) 與主要債權人透過非法定途徑就重組債務達成共識,或 (ii) 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進行債務償還安排計劃。然而,上述兩個途徑均有很多問題,例如費用高昂、不切實際、欠缺彈性和繁瑣費時。

年較早時候,香港政府宣布重啟企業拯救條例草案,在香港推行(其中包括)法定的企業拯救程序。《公司(企業拯救)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與國際慣例及標準接軌。下文將概述最新的立法建議。

發起臨時監管

根據條例草案,已經或很大機會變為無力償債的公司,可以發起企業拯救程序,委任一名獨立的第三方專業人士(必須為註冊會計師或律師)為臨時監管人臨時監管人會在暫止期(亦稱為臨時監管期,建議為期45個辦公日)內擔任公司的代理人。在暫止期內,公司將以持續經營形式繼續經營下去,而臨時監管人會訂定拯救方案(稱為「自願償債安排」),在臨時監管期結束後的債權人會議上審議。債權人將藉由決議案決定是否批准自願償債安排建議;如獲批准,自願償債安排將由臨時監管人監管實施。

法定暫止期

條例草案下的另一項重要建議是引入法定暫止期。條例草案建議,除條例草案訂明的若干豁免情況外,在臨時監管期間,公司應就其本身及其財產面臨的民事法律程序及訴訟享有法定暫止期。換言之,在法定暫止期內,股東不得通過決議案進行自願清盤,任何人亦不得向法院申請將公司清盤,已展開的清盤法律程序亦須暫緩。此外,除非獲法院批准,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就公司財產對公司提出或繼續進行任何執行或法律程序(刑事程序除外)。

臨時監管人的委任及職責

在委任臨時監管人之前,公司的主要有抵押債權人應獲發擬委任臨時監管人通知書。主要有抵押債權人可發出書面通知,反對有關委任。若主要有抵押債權人沒有反對,便可啟動臨時監管。臨時監管人將召開及主持首次債權人會議,此會議須在臨時監管開始日期起計10個辦公日內舉行,債權人可在會議上決定(其中包括)是否罷免已獲委任的臨時監管人;如是,則應委任誰人代替。

在臨時監管期間,臨時監管人有權行使以下非專屬權力:

  1. 控制及管理公司的業務、財產及事務;
  2. 繼續經營公司,並就公司的業務和財產作出決定;
  3. 罷免及委任公司的董事;
  4. 代表公司簽立文件及採取法律行動;
  5. 為審議潛在拯救方案及在最終債權人會議上作出決定,而調查公司業務、財產、事務及財務狀況的權力;
  6. 履行公司或其高級人員在公司並無受到臨時監管的情況下本可履行的其他職能。

應注意,臨時監管人亦可向法院申請查問若干人士,包括公司的高級人員、債務人、已知或懷疑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屬於公司的財產的人士,以及法院認為能提供公司資料的任何人士。

臨時監管人的建議

根據條例草案,臨時監管人須就該公司應否進行以下事宜作出建議:

  1. 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清盤;
  2. 訂立自願償債安排,即臨時監管人制定的拯救方案;或
  3. 結束公司的臨時監管。

臨時監管人的建議將於最終的債權人會議上審議,會議可能通過決議案,批准所建議的自願償債安排。若建議的自願償債安排獲批准,而債權人並無委任另一名合資格人士,臨時監管人會擔任自願償債安排的監管人。自願償債安排對以下各方具約束力:

  1. 公司在臨時監管開始之時或之前已產生的指明債務的債權人,及分階段付款的債權人;
  2. 監管人;
  3. 公司的成員或高級人員;及
  4. 公司本身。

未經法院批准,受自願償債安排規限的債權人不得在法院對公司或其任何財產提出清盤申請,亦不得展開或繼續進行任何法律程序或執行程序。

對僱員的保障

為確保僱員不受法定暫止期影響,條例草案亦加入充分保障,防止被僱主濫用來逃避支付僱員應得權益的責任。根據條例草案,在臨時監管開始時公司尚欠僱員的權益,應根據以下分階段

付款計劃支付:

階段

定義

付款限期

第一階段

結欠僱員的工資,但不超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訂明的上限

臨時監管開始後30日內

第二階段

未付的代通知金、遣散費、未放年假及法定假期的付款,但不超過破欠基金訂明的上限

自願償債安排獲批准後45日內

第三階段

清付僱員在程序啟動前應得的其餘款項,包括香港法例第485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未付金額,以及代通知金、遣散費等

自願償債安排獲批准後12個月內

若公司未能按上述規定作出分階段付款,暫止期將不再適用於有關僱員,僱員可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

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資格

條例草案建議,企業拯救程序應同時適用於香港本地公司及註冊非香港公司。立法會認為,由於香港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及商業樞紐,很多註冊非香港公司均在香港以各種形式營運,因此包括註冊非香港公司是非常重要的。

立法時間表

政府計劃於2021年年初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現正草擬關於實際運作事宜(例如舉行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組織、編製事務報表及報表等)的附屬法例。預計附屬法例將於條例草案制定後數個月內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提交立法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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