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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拯救条例草案的最新进展

2020-11-01

一直以来,香港的公司清盘制度均欠缺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因此,陷入财政困难的公司只能透过以下途径拯救其业务:(i) 与主要债权人透过非法定途径就重组债务达成共识,或 (ii)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进行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然而,上述两个途径均有很多问题,例如费用高昂、不切实际、欠缺弹性和繁琐费时。

今年较早时候,香港政府宣布重启企业拯救条例草案,在香港推行(其中包括)法定的企业拯救程序。《公司(企业拯救)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与国际惯例及标准接轨。下文将概述最新的立法建议。

发起临时监管

根据条例草案,已经或很大机会变为无力偿债的公司,可以发起企业拯救程序,委任一名独立的第三方专业人士(必须为注册会计师或律师)为临时监管人。临时监管人会在暂止期(亦称为临时监管期,建议为期45个办公日)内担任公司的代理人。在暂止期内,公司将以持续经营形式继续经营下去,而临时监管人会订定拯救方案(称为「自愿偿债安排」),在临时监管期结束后的债权人会议上审议。债权人将藉由决议案决定是否批准自愿偿债安排建议;如获批准,自愿偿债安排将由临时监管人监管实施。

法定暂止期

条例草案下的另一项重要建议是引入法定暂止期。条例草案建议,除条例草案订明的若干豁免情况外,在临时监管期间,公司应就其本身及其财产面临的民事法律程序及诉讼享有法定暂止期。换言之,在法定暂止期内,股东不得通过决议案进行自愿清盘,任何人亦不得向法院申请将公司清盘,已展开的清盘法律程序亦须暂缓。此外,除非获法院批准,否则任何人均不得就公司财产对公司提出或继续进行任何执行或法律程序(刑事程序除外)。

临时监管人的委任及职责

在委任临时监管人之前,公司的主要有抵押债权人应获发拟委任临时监管人通知书。主要有抵押债权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反对有关委任。若主要有抵押债权人没有反对,便可启动临时监管。临时监管人将召开及主持首次债权人会议,此会议须在临时监管开始日期起计10个办公日内举行,债权人可在会议上决定(其中包括)是否罢免已获委任的临时监管人;如是,则应委任谁人代替。

在临时监管期间,临时监管人有权行使以下非专属权力:

  1. 控制及管理公司的业务、财产及事务;
  2. 继续经营公司,并就公司的业务和财产作出决定;
  3. 罢免及委任公司的董事;
  4. 代表公司签立文件及采取法律行动;
  5. 为审议潜在拯救方案及在最终债权人会议上作出决定,而调查公司业务、财产、事务及财务状况的权力;
  6. 履行公司或其高级人员在公司并无受到临时监管的情况下本可履行的其他职能。

应注意,临时监管人亦可向法院申请查问若干人士,包括公司的高级人员、债务人、已知或怀疑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属于公司的财产的人士,以及法院认为能提供公司资料的任何人士。

临时监管人的建议

根据条例草案,临时监管人须就该公司应否进行以下事宜作出建议:

  1.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清盘;
  2. 订立自愿偿债安排,即临时监管人制定的拯救方案;或
  3. 结束公司的临时监管。

临时监管人的建议将于最终的债权人会议上审议,会议可能通过决议案,批准所建议的自愿偿债安排。若建议的自愿偿债安排获批准,而债权人并无委任另一名合资格人士,临时监管人会担任自愿偿债安排的监管人。自愿偿债安排对以下各方具约束力:

  1. 公司在临时监管开始之时或之前已产生的指明债务的债权人,及分阶段付款的债权人;
  2. 监管人;
  3. 公司的成员或高级人员;及
  4. 公司本身。

未经法院批准,受自愿偿债安排规限的债权人不得在法院对公司或其任何财产提出清盘申请,亦不得展开或继续进行任何法律程序或执行程序。

对雇员的保障

为确保雇员不受法定暂止期影响,条例草案亦加入充分保障,防止被雇主滥用来逃避支付雇员应得权益的责任。根据条例草案,在临时监管开始时公司尚欠雇员的权益,应根据以下分阶段

付款计划支付:

阶段

定义

付款限期

第一阶段

结欠雇员的工资,但不超过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订明的上限

临时监管开始后30日内

第二阶段

未付的代通知金、遣散费、未放年假及法定假期的付款,但不超过破欠基金订明的上限

自愿偿债安排获批准后45日内

第三阶段

清付雇员在程序启动前应得的其余款项,包括香港法例第485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未付金额,以及代通知金、遣散费等

自愿偿债安排获批准后12个月内

 若公司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分阶段付款,暂止期将不再适用于有关雇员,雇员可向法院提出清盘呈请。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资格

条例草案建议,企业拯救程序应同时适用于香港本地公司及注册非香港公司。立法会认为,由于香港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及商业枢纽,很多注册非香港公司均在香港以各种形式营运,因此包括注册非香港公司是非常重要的。

立法时间表

政府计划于2021年年初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现正草拟关于实际运作事宜(例如举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事务报表及报表等)的附属法例。预计附属法例将于条例草案制定后数个月内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提交立法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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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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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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