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最新資訊 | 加密貨幣2.0或貨幣2.0 | 各國政府 對比特幣及加密貨幣態度迥異
簡介
最近比特幣取代了瑞士法郎成為按市值計全球第13大貨幣,而全球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以太幣(Ethereum),亦成為按市值計第25大法定貨幣。雖然加密貨幣近期成為焦點,但相信大多數人仍然不太了解加密貨幣。
本文將簡述各國政府對於加密貨幣採取的不同態度,而當中的立場差異可謂相當兩極化,例如中國政府完全禁止加密貨幣,而俄羅斯則對加密貨幣表示歡迎,拉丁美洲多國更採納比特幣為國家儲備。香港一直以來是中西文化交匯地,大家應注意加密貨幣在香港的狀況。
加密貨幣在世界各地的狀況
中國
中國人民銀行在推出自家的數碼貨幣之前,於2021年9月24日與另外九個政府機關發出聯合公告(「聯合公告」),禁止所有加密貨幣的買賣及投機活動,並將涉及加密貨幣的業務列為非法金融活動,禁止在中國進行。
中國禁止加密貨幣的理由是加密貨幣危害人民財產安全,及擾亂經濟和金融秩序。應注意的是,雖然中國禁止加密貨幣買賣及首次代幣發行,但個人持有加密貨幣並不犯法。
中國指加密貨幣價格波動,故強調買賣加密貨幣的風險。當局更強調,加密貨幣並無任何具真實價值的東西支持,因此並不能享有法定貨幣的地位。然而,加密貨幣支持者也不難作出反駁,傳統法定貨幣背後同樣沒有任何具價值的東西支持,因為黃金標準並不再適用。
此外,加密貨幣的買賣合約亦不獲中國法律承認或保障。根據聯合公告,金融機構不得在中國提供任何與加密貨幣有關的服務,包括加密貨幣的儲蓄存款、信託或質押服務,或銷售與加密貨幣有關的金融產品。在中國法律下,參與上述金融活動的個人或實體將面臨刑事責任。
同日,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通告,明確表示將加強監管加密貨幣採礦活動,並禁止加密貨幣採礦項目,此政策被指有利於國家減少碳排放。此後,加密貨幣採礦活動大部分已轉移至其他司法管轄區。
俄羅斯
正如上文所述,中國政府嚴禁一切加密貨幣活動,而另一方面,俄羅斯總統普京則表示認同加密貨幣買賣。他最近接受CNBC訪問時表示,加密貨幣有權存在,並且可用作交換媒介。俄羅斯財政部副部長亦表示,沒有計劃像中國一樣全面禁止加密貨幣,而俄羅斯銀行行長表示,隨著經濟活動轉移到網上進行,數碼貨幣將會是金融制度的未來。
事實上,加密貨幣直至去年在俄羅斯仍是不合法的,俄羅斯銀行曾再三警告民眾加密貨幣價值極為波動。然而,俄羅斯的立場由完全禁止加密貨幣及加密資產,轉為尋找適當的監管框架。《關於數碼金融資產、數碼貨幣及若干俄羅斯聯邦立法修訂的俄羅斯聯邦法259-FZ號》(《數碼金融資產法》)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將數碼金融資產定義為數碼權利,包括金錢申索、行使在加密證券及若干公司的數碼股份權益下的權利的能力,及透過在分散式分類帳作出或修訂記項以轉移、發行、流通及記錄數碼金融資產的權利等。
根據《數碼金融資產法》,非合資格投資者在購買數碼金融資產時,須遵守俄羅斯銀行設定的若干限制。例如,只有合資格投資者才可購買根據外國法律發行的數碼金融資產,或附帶可行使的證券權利的數碼金融資產。另一方面,俄羅斯銀行亦積極探索開發其央行數碼貨幣的可能性,並於2020年10月就俄羅斯盧布發出諮詢文件,目標是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原型。有別於一般加密貨幣,央行數碼貨幣將由政府發行和控制。
俄羅斯政府顯然對加密貨幣相關活動持較開放的態度,並希望透過監管措施盡量減低買賣加密貨幣的固有風險。
薩爾瓦多
在加密貨幣方面走得最前的薩爾瓦多,剛於今年9月作出歷史性的決定,成為全球首個採納比特幣為國家法定貨幣的政府。除了薩爾瓦多,據報巴拿馬也在考慮採納比特幣為國家法定貨幣。加密貨幣的支持者預測,除著薩爾瓦多創下的先例,其他國家也可能陸續仿傚其做法。
香港
雖然中國對加密貨幣抱負面態度,但香港作為奉行自由市場的獨立司法管轄區,對加密貨幣及相關業務採取相對溫和的立場。
香港立法會至今沒有通過專門處理加密貨幣及加密貨幣業務的新法例。根據現有法例,只要是真誠地獲得及轉移加密貨幣,香港政府並不監管個人私下管有或轉移加密貨幣。視乎交易的性質,加密貨幣的買賣受到香港法例第26章《貨品售賣條例》及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監管,以保障個人消費者權益。
香港金融管理局與俄羅斯銀行的取態不同,表示無計劃發行任何央行支持的加密貨幣。
過去,香港一直對虛擬資產買賣採取逐步監管的方式:最初於2019年推出監管沙盒,2020年推出的自願發牌制度,至2021年有意全面監管。證監會通常在每年一度的香港金融科技周宣布其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意向,因此今年的發展將令人非常振奮和期待。
由於加密貨幣的監管環境不斷改變,加密貨幣業界的個人交易者及企業在探索加密貨幣的商機及監管風險時,應徵詢法律意見。
總結
雖然香港及世界各地對於加密貨幣仍未有清晰而通用的法律框架,但加密貨幣市場無疑會為準備承擔風險的市場參與者帶來巨大商機。本所會繼續密切留意相關法律的最新發展和變更,在適時候進一步撰文談論。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E: techcyber@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