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EX風波:DAO在香港是否受監管?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最近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該平台」)發表多份聲明,表示該平台無牌經營。其後香港警方採取行動,拘捕多名涉嫌協助宣傳該未獲發牌平台的人士。有投資者表示自此無法從該平台提取投資。
出乎意料地,該平台迅速回應,向投資者提議允許他們把投資兌換為DAO代幣,並聲稱將於兩年內向投資者贖回DAO代幣,從而將投資全數歸還予投資者。
我們暫且不談證監會與該平台之間的分歧,但該平台的上述提議令數年前的熱門話題DAO再次受到注目,同時引申出一個問題:DAO代幣的發行及使用受到證監會或任何其他規管嗎?
甚麼是DAO?
DAO是指分散式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它是一種採用區塊鏈技術開發的架構。DAO一詞並無嚴格的定義,它泛指沒有中央集權的社區主導組織,因此是「分散」的。加入DAO的人往往有共同目標,因此會為該目標而投入自己的資金。與傳統的有限公司相比,採用DAO的其中一個好處是,透過認購DAO代幣加入DAO的人可以為他們的共同目標籌集資金,而同時保持匿名。
DAO可以是已註冊為法團的真正「法人」,但也可以是一個可永久存續的虛擬法人。此外,與有限公司的情況一樣,DAO代幣持有人的責任僅限於其對DAO的投資(如有),無須就DAO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但與有限公司不同的是,有些DAO可能只是在互聯網上運作的一組預設電腦程式,並無任何實體位置(即註冊實體地址),因此未有實際註冊為法團的DAO實際上可能難以像法人一樣擁有財產或簽立合約。換言之,DAO可能難以與DAO以外的人士互動及訂立合約,或開設銀行帳戶以進行金錢交易。有些未註冊為法團的DAO要求在法律上被視為普通合夥,而其代幣持有人即為合夥人。
此外,DAO具有「自主」性質,因為其內置的智能合約奠定了基本規則,會執行其成員不時透過投票議定的決定。因此,DAO是由個體成員(即各種數碼代幣的持有人)作出集體決定來管治,任何成員均可就DAO的營運提出任何建議,包括商業決定及財務撥款,獲足夠及預設數目成員接納的建議將透過智能合約(即程式)執行。
香港的DAO監管框架
一個常見的疑問是:DAO在香港的活動(包括發行及使用其DAO代幣)是否須遵守監管或發牌規定?就《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該條例」)而言,答案某程度上取決於DAO代幣是否屬於「證券」。該條例定義的「證券」涵蓋多種投資產品,包括股份、股票、債權證、基金、集體投資計劃等,而上述每一項投資產品的定義亦很廣泛。例如「股份」的定義涵蓋「法團股本中的股份」,因此不包括未註冊為法團的DAO;但其他詞彙例如「集體投資計劃」則可能涵蓋「就財產而作出的安排」,其中「安排」一詞看來包括透過法團或其他方式執行的計劃。
證監會已多次警告,如果有關代幣實際上是以數碼形式表達的資產(如房地產)、經濟權利(如收入分成)或相關境外上市股票的存管投資組合的擁有權,該等代幣可能被視為「股票代幣」,從而很可能被視為該條例所指的「證券」。[1]
無論根據該條例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在香港經營業務或積極向香港投資者推廣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均須獲證監會發牌及受其監管[2]。就JPEX最近宣布向其客戶或投資者發行DAO代幣而言,若JPEX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或積極向香港投資者推廣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則該等活動亦可能須遵守監管及發牌規定。
美國的經驗
雖然美國的監管制度與香港不盡相同,但其經驗仍值得參考。於2017年7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監會」)就Slock.it UG成立的DAO所發行的多種代幣發表報告。該DAO是未註冊為法團的組織,它投資於多個項目,目標是向DAO持有人分派利潤。Slock.it UG的創辦人負責管理並向DAO提出投資項目建議。該DAO旨在實現自主,項目是在以太坊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由DAO代碼執行投票。經調查後,美國證監會裁定該DAO屬證券。美國證監會的分析基礎如下[3]:第一,透過項目盈利實現投資回報的潛力,令DAO代幣持有人產生了合理的利潤預期,這是證券的特徵;第二,由此獲得的任何利潤將來自他人的管理工作,主要是Slock.it的聯合創辦人及擔任項目把關人的「策劃者」,這是證券的另一項特徵。
要點
監管機構及法規均致力應對瞬息萬變及不斷發展的區塊鏈技術。在香港現行的監管框架下,難有任何「一刀切」測試來確定某DAO代幣是否屬於該條例定義的「證券」,每宗個案都取決於其本身的事實和情況,有時未必有直接明顯的答案。因此,有意在香港經營與DAO代幣相關業務的人士,應在從事有關業務前徵詢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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