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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EX風波:DAO在香港是否受監管?

2023-09-27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最近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平台」)發多份聲明,表示該平台無牌經營後香港警方採取行動,捕多名涉嫌協助宣傳該未獲發牌平台的人士。投資者表示自此無法從平台提取投資。

出乎意料地,該平台迅速應,向投資者提議允許他們投資兌換為DAO代幣,並聲稱將兩年內向投資者DAO代幣,從而投資全數歸投資

我們暫且不談證監會與平台之間的分歧,但該平台的上述提議令數年前的熱門話題DAO再次目,同時引申出一個問題DAO代幣的發行及使用受到證監會或任何其他規

甚麼是DAO

DAO是指分散式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它是一種採用區塊鏈技術開發的架構。DAO一詞嚴格,它泛指沒有中央權的社區主導組織,因此是「分散」。加入DAO的人往往有共同目標,因此會為該目標而投入自己的資金。與傳統有限公司相比,DAO的其中一個好處是,透過認購DAO代幣加入DAO的人可以為他們的共同目標籌集資金,而同時保持匿名。

DAO可以是已註冊為法團的真正「法人」也可以是一個可永久存的虛法人。此外,有限公司的情況一樣,DAO幣持有人的責任僅限於其對DAO的投資(如有),無須DAO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與有限公司不同的是有些DAO可能只是在互聯網上運一組電腦程式,並無任何實體位置(即註冊實體地址)因此未有實際註冊為法團DAO實際上可能難以像法人一樣擁有財產或簽立合約。換言之,DAO可能難以與DAO的人士互動及訂立合約,或開設銀行戶以進行金錢交易。有些未註冊為法團的DAO要求在法律上被視為普通合夥,其代幣持有人為合夥人。

此外,DAO具有「自主」性質,因為內置智能合約奠定了基本規則,執行其成員不時過投票定的決定。因此,DAO由個成員(即各種數碼代幣的持有人)作出集體決定治,任何成員均可就DAO營運提出任何建議,包括商業決定及務撥款獲足夠及預設數成員接納的建議將透過智能合約(即程式)執行。

香港的DAO監管框架

一個常見的疑問是DAO在香港的活動(包括發行及使用其DAO代幣是否須遵守監管或發牌規定?就《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571(「條例」)而言,答案程度上取決於DAO代幣是否屬於「證券」。該條例定義的證券」涵蓋多種投資產品,包括股份、股票、債權證、基金、集體投資計劃等,而上述每一項投資產品的定義亦很廣泛例如「股份」的定義涵蓋「法團股本中的股份」,因此不包括未註冊為法團的DAO;但其他詞彙例如「集體投資計劃」則可能涵蓋「財產而作出的安排」,其中「安排」一詞看來包括透過法團或其他方式執行的計劃

證監會已多警告,如果有關代幣實際上是碼形式達的資產(如房地產)、經濟權利(如收分成)或相關境外上市股票的存管投資組合擁有,該等代幣可能被視為「股票代幣」,從而很可能被視為條例所指的「證券」。[1]

無論根據條例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615章),在香港經營業務或積極向香港投資者推廣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均須獲證監會發牌及受其監管[2]。就JPEX最近宣向其客戶或投資者發行DAO代幣而言,JPEX被視為香港經營業務或積極向香港投資者推廣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則該等活動亦可能須遵守監管及發牌規定。

美國的經驗

雖然美國的監管制度與香港不盡相同,但其經驗仍值得參考。2017725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就Slock.it UG成立的DAO所發行的種代幣發表報告。DAO是未註冊為法團的組織,投資於多個項目,目標是DAO人分派利潤。Slock.it UG的創辦人負責管理並向DAO提出投資項目建議。DAO旨在實現自,項目是在以太坊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由DAO代碼執行投票。經調查後,美國證會裁定DAO證券。美國證會的分析基礎如下[3]第一過項目盈利實現投資回報的潛力,DAO幣持有人產生了合理的利潤預期,這是證券的徵;第二,由此獲得的任何利潤將來自他的管理工作,主要是Slock.it聯合創擔任項目把關人的「策劃者」,這是證券的另一項特徵

 要點

監管機構及法規均致力應對瞬息萬變及不斷發展的區塊鏈技術。在香港現行的監管框架下,難任何「一刀切」測試確定DAO代幣是否屬於該條例定義的「證券」個案都取決於其本身的事實和情況,有時未必有直接明顯的答案。因此,有意在香港經營與DAO代幣關業務的人士,應在從事有關業務前徵詢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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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3



[1]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於2020113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上發表的主題演說《金融科技:重重挑戰下的監管對策》 。同時請參閱證監會於2021716日就不受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出的警告聲明

[2]     2023531日「有關實施專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而設的全新發牌制度的通函」。

[3]     採用SEC v W.J. Howey (1946) 一案的測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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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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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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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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