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兩地證監會聯手打擊操縱交易
簡介
2017年3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對兩名經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操縱證券交易人士的處罰决定書。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行動是滬港通自2014年10月啓動以來的首次執法行動,標志著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聯手合作取得成效。
背景
滬港通
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及港股通兩部分,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經滬股通購買及持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中國內地的投資者則可經港股通購買及持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的股票。不過,由于證券所屬市場的法律對兩個市場的股票交易均適用,滬股通的離岸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證券法》及其他適用規定,幷受中國證監會監管。
唐漢博及王濤
- 事實
a.唐漢博及王濤控制了四個證券帳戶(三個香港帳戶及一個內地在岸帳戶),幷用這些帳戶對浙江中國小商品城集團(在滬港通交易的上海上市公司)的股份(SHA)進行操縱交易。有關交易于2016年2月4日至6月23日期間進行。
b.2016年2月4日至4月26日期間,唐、王的交易量占該股票日成交量的10% 以上。在此期間的10個交易日,他們的交易量亦超過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的20%。
c.證券帳戶的操作時間及地點與唐、王居留的時間及地點(香港的一間酒店)高度吻合。儘管王自2016年6月7日起被禁止離開中國內地,但王的帳戶在香港的交易依然活躍,顯示帳戶實際上是由唐控制。
d.此外,唐、王在交易期間重複四大步驟進行操縱交易,包括建倉、維持股價、增持及拋售。
e.例如,爲了在初始階段營造有利的市場狀况,唐、王大量買入股份,將股價從人民幣54元推高至人民幣7.29元,進而再推至人民幣7.64元。然後,爲了維持股價,王以人民幣7.27至7.29元的價格賣出2,700,000股,而唐則以人民幣7.17至7.44元的價格買入23,515,900股。此等交易占同期成交量的55.71%,將股價推高3.34%。二人在56個交易日內共買入460,185,283股,平均每股人民幣7.36元。當所有股份被賣出時,平均價格爲每股人民幣7.47元。
f.中國證監會發現,唐非法獲得約人民幣4,200萬元,裁定唐、王干犯《證券法》第77條所指的操縱活動,包括連續交易操縱、虛假交易操縱及其他手法操縱。
- 適用法律
a.基于唐、王的上述交易情况,中國證監會注意到其中存在如頻密買賣、即日交易及虛假報價等非法活動,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3及4款。
b.根據《證券法》第77條第1、3及4款,任何人不得以下方式操縱證券市場: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及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爭論點
a.唐、王二人抗辯指: (1) 本案證據來自香港證監會,因此證據本身及中國證監會取證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疑問; (2) 事件在香港發生,中國證監會沒有管轄權進行處罰; (3) 沒有確鑿證據證明唐的核心主導作用;及 (4) 如操縱開盤價、即日交易等的操縱行爲幷不受《證券法》管限。
- 中國證監會的反駁
a.中國證監會列出以下理據反駁唐、王二人的抗辯:
i.根據《證券法》第179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二)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ii.2014年6月發布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第16條規定,「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查處滬港通業務相關跨境違法違規活動」。
iii.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還于2016年11月簽署了《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加强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合作備忘錄》」),就影響互聯交易的任何突發或重大事件的跨境聯絡及合作方面,以及投資者投訴的送交及處理方面確立了安排及程序。《合作備忘錄》的第二部分列明,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已同意在各自的執法部門之間建立聯合機制,以通知警報及交換關于涉嫌不當行爲的調查資料。
iv.此外,由于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均爲國際證監會組織的成員,簽署了多邊諒解備忘錄,促進以執行及確保遵守各成員管轄區法律爲目的的相互協助及交換資料。
v.從唐在沙田的住所搜獲的證據顯示,付款是由唐負責,進行操縱交易的電腦也是在他的住所找到的。
vi.上文第2點「適用法律」中所述唐、王二人的非法行爲受《證券法》第77條規管。
b.中國證監會還指出,唐、王二人爲規避監管,采用隱蔽手段控制公開市場,以離岸交易者的身分在香港進行交易。因此,對王提出的减輕處罰要求不予接納。
- 處罰
a.《證券法》第203條規定,對操縱證券市場的實體,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幷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人民幣30萬元的,處以人民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b.在本案中,中國證監會對唐判以最高處罰,沒收其約人民幣4,200萬元的違法所得,幷處以約人民幣20,900萬元罰款,而王則因有關交易被處以人民幣60萬元的罰款。
c.對二人的處罰不同,是由于唐是控制帳戶幷實行操縱的人,而王只是一個交易者。 中國證監會指出,唐與王不同,唐在本案中擔當的是核心主導角色。中國法律顧問也指出,因考慮到唐多次犯案,才對他判處如此重的處罰。[1]
案件展望
雖然唐、王均有權上訴,但中國證監會打擊跨境犯罪的决心不容置疑。中國內地與香港將繼續在《證券法》的規管及執法上聯手合作,香港日後在協助中國證監會方面將會發揮重要作用。滬港通及深港通的潜在投資者應熟悉股票市場互連綫制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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