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两地证监会联手打击操纵交易
简介
2017年3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两名经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操纵证券交易人士的处罚决定书。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行动是沪港通自2014年10月启动以来的首次执法行动,标志着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联手合作取得成效。
背景
沪港通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及港股通两部分,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经沪股通购买及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中国内地的投资者则可经港股通购买及持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不过,由于证券所属市场的法律对两个市场的股票交易均适用,沪股通的离岸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证券法》及其他适用规定,幷受中国证监会监管。
唐汉博及王涛
- 事实
a.唐汉博及王涛控制了四个证券帐户(三个香港帐户及一个内地在岸帐户),幷用这些帐户对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在沪港通交易的上海上市公司)的股份(SHA)进行操纵交易。有关交易于2016年2月4日至6月23日期间进行。
b.2016年2月4日至4月26日期间,唐、王的交易量占该股票日成交量的10% 以上。在此期间的10个交易日,他们的交易量亦超过该股票市场成交量的20%。
c.证券帐户的操作时间及地点与唐、王居留的时间及地点(香港的一间酒店)高度吻合。尽管王自2016年6月7日起被禁止离开中国内地,但王的帐户在香港的交易依然活跃,显示帐户实际上是由唐控制。
d.此外,唐、王在交易期间重复四大步骤进行操纵交易,包括建仓、维持股价、增持及抛售。
e.例如,为了在初始阶段营造有利的市场状况,唐、王大量买入股份,将股价从人民币54元推高至人民币7.29元,进而再推至人民币7.64元。然后,为了维持股价,王以人民币7.27至7.29元的价格卖出2,700,000股,而唐则以人民币7.17至7.44元的价格买入23,515,900股。此等交易占同期成交量的55.71%,将股价推高3.34%。二人在56个交易日内共买入460,185,283股,平均每股人民币7.36元。当所有股份被卖出时,平均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47元。
f.中国证监会发现,唐非法获得约人民币4,200万元,裁定唐、王干犯《证券法》第77条所指的操纵活动,包括连续交易操纵、虚假交易操纵及其他手法操纵。
- 适用法律
a.基于唐、王的上述交易情况,中国证监会注意到其中存在如频密买卖、即日交易及虚假报价等非法活动,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3及4款。
b.根据《证券法》第77条第1、3及4款,任何人不得以下方式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及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争论点
a.唐、王二人抗辩指: (1) 本案证据来自香港证监会,因此证据本身及中国证监会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疑问; (2) 事件在香港发生,中国证监会没有管辖权进行处罚; (3)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唐的核心主导作用;及 (4) 如操纵开盘价、即日交易等的操纵行为幷不受《证券法》管限。
- 中国证监会的反驳
a.中国证监会列出以下理据反驳唐、王二人的抗辩:
i.根据《证券法》第179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ii.2014年6月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沪港通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iii.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还于2016年11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就影响互联交易的任何突发或重大事件的跨境联络及合作方面,以及投资者投诉的送交及处理方面确立了安排及程序。《合作备忘录》的第二部分列明,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已同意在各自的执法部门之间建立联合机制,以通知警报及交换关于涉嫌不当行为的调查资料。
iv.此外,由于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均为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成员,签署了多边谅解备忘录,促进以执行及确保遵守各成员管辖区法律为目的的相互协助及交换资料。
v.从唐在沙田的住所搜获的证据显示,付款是由唐负责,进行操纵交易的电脑也是在他的住所找到的。
vi.上文第2点「适用法律」中所述唐、王二人的非法行为受《证券法》第77条规管。
b.中国证监会还指出,唐、王二人为规避监管,采用隐蔽手段控制公开市场,以离岸交易者的身分在香港进行交易。因此,对王提出的减轻处罚要求不予接纳。
- 处罚
a.《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的实体,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幷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人民币30万元的,处以人民币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在本案中,中国证监会对唐判以最高处罚,没收其约人民币4,200万元的违法所得,幷处以约人民币20,900万元罚款,而王则因有关交易被处以人民币60万元的罚款。
c.对二人的处罚不同,是由于唐是控制帐户幷实行操纵的人,而王只是一个交易者。 中国证监会指出,唐与王不同,唐在本案中担当的是核心主导角色。中国法律顾问也指出,因考虑到唐多次犯案,才对他判处如此重的处罚。[1]
案件展望
虽然唐、王均有权上诉,但中国证监会打击跨境犯罪的决心不容置疑。中国内地与香港将继续在《证券法》的规管及执法上联手合作,香港日后在协助中国证监会方面将会发挥重要作用。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潜在投资者应熟悉股票市场互连线制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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