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診醫生批准的病假及醫療專家提供的意見 對於法庭評定損害賠償是否具約束力?
簡介
在Hu Wan v Sanwo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2021] HKDC 237一案中,區域法院(「法院」)審視了主診醫生批准的病假及醫療專家提供的意見對於法庭評估損害賠償是否具約束力的問題。本案的原告人事發時27歲,在被告人的鞋店任職售貨員,她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導致足踝受傷骨折,需要接受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她住院5日,並獲准約36.5個月的病假。原告人指,意外導致她無法站立或步行超過2至3小時,令她難以甚至無法重返意外前在繁忙鞋店任職售貨員的工作。
釐定病假的長短
就公立醫院或診所的醫生批准病假長短的問題,法院援引Tam Fu Yip Fip v Sincer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 Ltd [2008] 5 HKLRD 210一案,認為醫生紙只不過是所有已知證據中的其中一項可供評估的證據,法官不會受到醫生紙的約束,因為醫生主要是基於原告人告知的主觀徵狀而發出醫生紙,患者在病假結束時不一定已完全康復或能夠立即重返意外前的工作或其他有報酬的職業。
因此,主診醫生批准的病假長短並非原告人康復及健康狀況的決定性證據,法院會考慮所有已知的證據,從而評估原告人合理地需要多長的病假。
原告人是否適合重返特定工作
意外後,原告人有一段時間曾嘗試在較為輕鬆的行業尋找售貨員工作不果。她在意外後曾嘗試重返售貨員職位,但此工作令她的足踝痛楚更為嚴重,她無法應付此工作的要求,因此在5日後便辭職。原告人最終找到一份無需長時間站立或戶外工作的辦公室助理工作。
根據醫療專家的證據,原告人只需要21個月的病假,而且她應該能夠重返其受傷前的職業,效率和工作能力只會輕微降低。
法院裁定,在判斷原告人是否適合重返特定工作時,法院會考慮案中所有已知的證據,包括事實和專家證據。在本案中,除由原告人及被告人雙方的骨科專家編製的聯合專家報告中所述的醫療專家意見外,法院亦考慮了以下相關證據:
- 原告人受傷的性質;
- 客觀的醫療證據;
- 原告人的治療紀錄及經過;
- 原告人關於她為何無法應付售貨員工作的解釋;
- 原告人尋找及擔任其他售貨員工作的嘗試;
- 原告人意外前所任職工作的要求;及
- 原告人目前的不適。
法院注意到,在聯合專家報告中,原告人及被告人的專家均沒有認為原告人誇大其不適。法院同意原告人無法應付及重返其意外前的工作。法院亦認為,原告人不重返需要長時間站立及步行的零售業屬合理,而且她已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其損失。
總結
法院確認,主診醫生發出的病假紙及專家的意見對於法院評估損害賠償並無約束力。法院會採取全面的方式評估原告人所需的病假及是否適合重返其意外前的工作,不論專家的意見對原告人是否有利,法院在作出評估時不受任何專家意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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