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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诊医生批准的病假及医疗专家提供的意见 对于法庭评定损害赔偿是否具约束力?

2021-12-30

主診醫生批准的病假及醫療專家提供的意見對於法庭評定損害賠償是否具約束力?

简介

Hu Wan v Sanwo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2021] HKDC 237一案中,区域法院(「法院」)审视了主诊医生批准的病假及医疗专家提供的意见对于法庭评估损害赔偿是否具约束力的问题。本案的原告人事发时27岁,在被告人的鞋店任职售货员,她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足踝受伤骨折,需要接受开放性复位及内固定手术。她住院5日,并获准约36.5个月的病假。原告人指,意外导致她无法站立或步行超过23小时,令她难以甚至无法重返意外前在繁忙鞋店任职售货员的工作。


厘定病假的长短

就公立医院或诊所的医生批准病假长短的问题,法院援引Tam Fu Yip Fip v Sincer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 Ltd [2008] 5 HKLRD 210一案,认为医生纸只不过是所有已知证据中的其中一项可供评估的证据,法官不会受到医生纸的约束,因为医生主要是基于原告人告知的主观征状而发出医生纸,患者在病假结束时不一定已完全康复或能够立即重返意外前的工作或其他有报酬的职业。

因此,主诊医生批准的病假长短并非原告人康复及健康状况的决定性证据,法院会考虑所有已知的证据,从而评估原告人合理地需要多长的病假。


原告人是否适合重返特定工作

意外后,原告人有一段时间曾尝试在较为轻松的行业寻找售货员工作不果。她在意外后曾尝试重返售货员职位,但此工作令她的足踝痛楚更为严重,她无法应付此工作的要求,因此在5日后便辞职。原告人最终找到一份无需长时间站立或户外工作的办公室助理工作。

根据医疗专家的证据,原告人只需要21个月的病假,而且她应该能够重返其受伤前的职业,效率和工作能力只会轻微降低。

法院裁定,在判断原告人是否适合重返特定工作时,法院会考虑案中所有已知的证据,包括事实和专家证据。在本案中,除由原告人及被告人双方的骨科专家编制的联合专家报告中所述的医疗专家意见外,法院亦考虑了以下相关证据:

  1. 原告人受伤的性质;
  2. 客观的医疗证据;
  3. 原告人的治疗纪录及经过;
  4. 原告人关于她为何无法应付售货员工作的解释;
  5. 原告人寻找及担任其他售货员工作的尝试;
  6. 原告人意外前所任职工作的要求;及
  7. 原告人目前的不适。

法院注意到,在联合专家报告中,原告人及被告人的专家均没有认为原告人夸大其不适。法院同意原告人无法应付及重返其意外前的工作。法院亦认为,原告人不重返需要长时间站立及步行的零售业属合理,而且她已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其损失。


总结

法院确认,主诊医生发出的病假纸及专家的意见对于法院评估损害赔偿并无约束力。法院会采取全面的方式评估原告人所需的病假及是否适合重返其意外前的工作,不论专家的意见对原告人是否有利,法院在作出评估时不受任何专家意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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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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