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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對「身分不詳人士」發出全球資產凍結令嗎?

2018-02-01

簡介

隨著科技不斷發展,近年商業欺詐案件越來越多,有些騙徒透過詐騙電郵假扮機構要員向銀行發出虛假轉帳指示以騙取金錢,這類網絡罪行更有上升趨勢可是,要將這類網絡罪行的騙徒繩之以法卻很困難,因為他們往往以虛假的身分在虛擬的網絡世界活動。

最近在CMOC v Persons Unknown [2017] EWHC 3599 (Comm) 一案中,英國商事法庭以創新的方法來處理這個難題,就是對被控在網上進行大規模國際金融詐騙的「身分不詳人士」發出全球資產凍結令,相信是英國歷來首次有全球資產凍結令對未能辨識身分的個人及實體發出,以凍結其財務資產。


案情

本案涉及一宗聲稱欺詐案件,一名/多名身分不詳的人士入侵了一間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的電郵帳戶騙徒假扮一名「陳先生」向該公司的行政部門發出虛假的付款指示,而事實上真正的「陳先生」並無發出有關指示。

結果,該公司多次從其中國銀行倫敦分行帳戶轉帳大筆款項到世界各地多間銀行,報稱受騙金額合共約630萬英鎊。


裁決

法院在本案中需處理的主要問題是:法院是否有權對身分不詳及/或未能辨識的被告人發出命令?

就此而言,法院引用了Bloomsbury v News Group Newspaper [2003] EWHC 1205這宗案例,裁定應採用的適當測試是:被告人的描述「是否充分的肯定,以辨識應包含的人士及不包含的人士」?如是,那麼即使該描述不適用於任何人、適用於多於一人、或沒有關於送達或其方面的其他辨識元素,亦不緊要。

雖然Bloomsbury案涉及申請非正審禁制令,而非本案所涉的資產凍結令,但法院認為有兩個重要原因支持法院將上述案例的原則引申到本案的資產凍結令:

  1. 第一,法院指出,「資產凍結令」往往是讓第三方獲得附屬濟助的「跳板」。換言之,在多數情況下,如果未有資產凍結令發出在先,第三方一般不能獲得附屬濟助。這基本上也是本案的情況,因為本案的首要目的是通知銀行此資產凍結令已發出,使銀行能凍結相關銀行帳戶──而不論有關被告人是否或何時知道此資產凍結令;及
  2. 第二,法院指出,在資產凍結令發出後,將可從相關銀行獲得有助法院辨識部分或全部被告人的重要資料。

採用Bloomsbury案的原則,法院認為,本案的被告人已被充分清晰地辨識,因為申索書內文已提述曾參與被指構成欺詐活動的人士,及從中國銀行帳戶轉帳至其他銀行帳戶的具體交易。

因此,法院認為,索償人認為法院有權容許索償人對身分不詳及/或未能辨識的被告人提出申索這一點,至少有可辯駁的理據。

附屬披露命令及送達

就此而言,法院亦發出了多項附屬命令,以支持上述全球資產凍結令,包括向多個司法管轄區相信已被騙徒利用犯案的主要金融機構發出披露令,以協助追蹤及收回被騙取的資金。

此外,法院亦批准在全球強制執行該資產凍結令,及以其他現代方法送達該資產凍結令至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使用電郵、社交媒體Facebook及一個加密網上數據室。


影響及注意事項

目前,香港法院亦有權對未指名的被告人發出禁制令,但在行使這項酌情權之前,法院須信納,關於該身分不詳被告人行為的描述是充分確定的,從而能辨識到所應辨識的人士,而非其他人士(見Billion Star Development Ltd v Wong Tak Chuen [2013] 4 H.K.C. 539)。

英國案例雖然對香港法院沒有約束力,但仍被視為對香港極具參考價值,因此CMOC v Persons Unknown一案的裁決預期將會對香港法院有重大影響。隨著複雜的大規模網絡罪行造成的威脅越來越大,香港法院日後遇到類似的申請時會否跟隨英國法院的做法,將是焦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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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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