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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对「身分不详人士」发出全球资产冻结令吗?

2018-02-01

简介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近年商业欺诈案件越来越多,有些骗徒透过诈骗电邮假扮机构要员向银行发出虚假转账指示以骗取金钱,这类网络罪行更有上升趋势。可是,要将这类网络罪行的骗徒绳之以法却很困难,因为他们往往以虚假的身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活动。

最近在CMOC v Persons Unknown [2017] EWHC 3599 (Comm) 一案中,英国商事法庭以创新的方法来处理这个难题,就是对被控在网上进行大规模国际金融诈骗的「身分不详人士」发出全球资产冻结令,相信是英国历来首次有全球资产冻结令对未能辨识身分的个人及实体发出,以冻结其财务资产。


案情

本案涉及一宗声称欺诈案件,一名/多名身分不详的人士入侵了一间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电邮帐户。骗徒假扮一名「陈先生」向该公司的行政部门发出虚假的付款指示,而事实上真正的「陈先生」并无发出有关指示。

结果,该公司多次从其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帐户转账大笔款项到世界各地多间银行,报称受骗金额合共约630万英镑。


裁决

法院在本案中需处理的主要问题是:法院是否有权对身分不详及/或未能辨识的被告人发出命令?

就此而言,法院引用了Bloomsbury v News Group Newspaper [2003] EWHC 1205这宗案例,裁定应采用的适当测试是:被告人的描述「是否充分的肯定,以辨识应包含的人士及不包含的人士」?如是,那么即使该描述不适用于任何人、适用于多于一人、或没有关于送达或其方面的其他辨识元素,亦不紧要。

虽然Bloomsbury案涉及申请非正审禁制令,而非本案所涉的资产冻结令,但法院认为有两个重要原因支持法院将上述案例的原则引申到本案的资产冻结令:

  1. 第一,法院指出,「资产冻结令」往往是让第三方获得附属济助的「跳板」。换言之,在多数情况下,如果未有资产冻结令发出在先,第三方一般不能获得附属济助。这基本上也是本案的情况,因为本案的首要目的是通知银行此资产冻结令已发出,使银行能冻结相关银行帐户──而不论有关被告人是否或何时知道此资产冻结令;及
  2. 第二,法院指出,在资产冻结令发出后,将可从相关银行获得有助法院辨识部分或全部被告人的重要资料。

采用Bloomsbury案的原则,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已被充分清晰地辨识,因为申索书内文已提述曾参与被指构成欺诈活动的人士,及从中国银行帐户转账至其他银行帐户的具体交易。

因此,法院认为,索偿人认为法院有权容许索偿人对身分不详及/或未能辨识的被告人提出申索这一点,至少有可辩驳的理据。

附属披露命令及送达

就此而言,法院亦发出了多项附属命令,以支持上述全球资产冻结令,包括向多个司法管辖区相信已被骗徒利用犯案的主要金融机构发出披露令,以协助追踪及收回被骗取的资金。

此外,法院亦批准在全球强制执行该资产冻结令,及以其他现代方法送达该资产冻结令至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使用电邮、社交媒体Facebook及一个加密网上数据室。


影响及注意事项

目前,香港法院亦有权对未指名的被告人发出禁制令,但在行使这项酌情权之前,法院须信纳,关于该身分不详被告人行为的描述是充分确定的,从而能辨识到所应辨识的人士,而非其他人士(见Billion Star Development Ltd v Wong Tak Chuen [2013] 4 H.K.C. 539)。

英国案例虽然对香港法院没有约束力,但仍被视为对香港极具参考价值,因此CMOC v Persons Unknown一案的裁决预期将会对香港法院有重大影响。随着复杂的大规模网络罪行造成的威胁越来越大,香港法院日后遇到类似的申请时会否跟随英国法院的做法,将是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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