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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主沒有向保險公司提供正確的僱員資料,勞工保險保單涵蓋受傷僱員嗎?

2018-03-31

簡介

在近期的Lo Siu Wa v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 Anor FACV 12/2017 一案中,終審法院須審視的問題是,如果僱主沒有向保險公司提供受傷僱員的正確資料,勞工保險保單是否涵蓋該僱員。

背景

索償人羅先生是一位木工,受僱於一間室内設計公司該公司該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室内設計,並附設建築業務來執行其設計。該公司已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購買僱員補償保險(該保單)。

羅先生在使用公司的施工時受傷。他入禀法院向該公司追討《僱員補償條例》下的僱員補償及普通法下的損害賠償公司無法支付裁定賠償金額,

因此,羅先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3條向保險公司索償。該項規定:

(1) ……凡關於任何僱員有一份因本部的規定而發出的有效保險單,則根據本條例或在不涉及本條例下其僱主就該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而負上法律責任支付任何款項時,該款項隨即到期支付,而保險人亦須隨即支付該款項,包括任何關於利息及訟費的須付款項,而即使保險單內有任何相反規定亦然。

……

(4) 凡任何款額,由保險人根據本部支付但假若非因本條則該款額根據保險單是無須支付的,則僱主負有法律責任向保險人支付該款額。」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由是在該保單的附表中,該公司的業務描述為「室內設計」。附表亦載有一份列表,列出了六個文職職位,但並不包括如木工之類的建築工人。換言之,保險公司認為該保單不涵蓋羅先生。

羅先生轉而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局」)索償,因為如果僱員補償保單不涵蓋羅先生,管理局會根據香港法例第365章《僱員補償援助條例》支付賠償。管理局認為保險公司負有法律責任羅先生因而向保險公司及管理局索償其後,羅先生獲付款。法院須處理的爭議是該保單是否涵蓋羅先生。

原訟法庭裁定該保單並不涵蓋羅先生,故管理局應負法律責任。上訴法庭以大比數維持原判。管理局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的裁決

終審法院裁定保險公司(而非管理局)須對羅先生負法律責任,因為該保單確實涵蓋羅先生,理由如下:

1.       在詮釋僱主業務的簡述時,不應過分講究或拘泥於細節,否則僱主可能會被視為沒有充分詳細描述其業務而犯了沒有投保的刑事罪行。

 

2.       雖然保單的涵蓋範圍僅限於附表列的文職職位,但該保單的涵蓋範圍述明「任何僱員」附表亦訂明,該公司有責任通知保險公司其僱員人數的變更。這表明雙方均預期該保單的涵蓋範圍並不限於附表所列職位

 

3.       木工是為了執行設計的建築工作,故此從屬於該公司的主要業務,而且羅先生直接受僱於該公司,因此該保單不僅涵蓋列表內的僱員,亦涵蓋羅先生

 

終審法院認為,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所倚賴Law Lai Ha v Zurich Insurance Co. [2011] 2 HKLRD 450案例的裁決是錯誤的,缺乏論證 Law Lai Ha案中的僱員被派往肯尼亞監督工廠建設,其後在當地感染疾病死亡有關保單述明涵蓋「任何僱員」,但保單附表只列出兩名香港辦事處的僱員因此Law Lai Ha一案的法官裁定保單的涵蓋範圍僅限於兩名僱員。

終審法院不認同Law Lai Ha案的裁決。終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之所以著重索取公司所有僱員(不論附表所列僱員還是新聘僱員)的詳細資料,是因為他們全都屬於該保單涵蓋範圍,否則保險公司不需要知道投保人僱用的其他人該公司沒有提供正確僱員資料,是違反該公司作為受保人在該保單下責任,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履行於該保單下的責任向該公司追索賠償但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3條,保險公司對先生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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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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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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