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雇主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正确的雇员资料,劳工保险保单涵盖受伤雇员吗?
简介
在近期的Lo Siu Wa v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 Anor FACV 12/2017 一案中,终审法院须审视的问题是,如果雇主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受伤雇员的正确资料,劳工保险保单是否涵盖该雇员。
背景
索偿人罗先生是一位木工,受雇于一间室内设计公司(「该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室内设计,并附设建筑业务来执行其设计。该公司已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购买雇员补偿保险(「该保单」)。
罗先生在使用公司的电锯施工时受伤。他入禀法院向该公司追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雇员补偿及普通法下的损害赔偿。该公司无法支付裁定的赔偿金额,并遭清盘。
因此,罗先生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3条向保险公司索偿。该项条文规定:
(1) 「……凡关于任何雇员有一份因本部的规定而发出的有效保险单,则根据本条例或在不涉及本条例下其雇主就该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而负上法律责任支付任何款项时,该款项随即到期支付,而保险人亦须随即支付该款项,包括任何关于利息及讼费的须付款项,而即使保险单内有任何相反规定亦然。
……
(4) 凡任何款额,由保险人根据本部支付但假若非因本条则该款额根据保险单是无须支付的,则雇主负有法律责任向保险人支付该款额。」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在该保单的附表中,该公司的业务描述为「室内设计」。附表亦载有一份列表,列出了六个文职职位,但并不包括如木工之类的建筑工人。换言之,保险公司认为该保单不涵盖罗先生。
罗先生转而向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管理局」)索偿,因为如果雇员补偿保单不涵盖罗先生,管理局会根据香港法例第365章《雇员补偿援助条例》支付赔偿。管理局认为保险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罗先生因而向保险公司及管理局索偿。其后,罗先生获得付款。法院须处理的争议是,该保单是否涵盖罗先生。
原讼法庭裁定该保单并不涵盖罗先生,故管理局应负法律责任。上诉法庭以大比数维持原判。管理局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的裁决
终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而非管理局)须对罗先生负法律责任,因为该保单确实涵盖罗先生,理由如下:
1.
法院在诠释雇主业务的简述时,不应过分讲究或拘泥于细节,否则雇主可能会被视为没有充分详细描述其业务而触犯了没有投保的刑事罪行。
2.
虽然保单的涵盖范围仅限于附表所列的文职职位,但该保单的涵盖范围述明「任何雇员」。附表亦订明,该公司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其雇员人数的变更。这表明双方均预期该保单的涵盖范围并不限于附表所列职位。
3.
木工是为了执行设计的建筑工作,故此从属于该公司的主要业务,而且罗先生直接受雇于该公司,因此该保单不仅涵盖列表内的雇员,亦涵盖罗先生。
终审法院认为,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所倚赖的Law Lai Ha v
Zurich Insurance Co. [2011] 2 HKLRD 450案例的裁决是错误的,且缺乏论证。 Law Lai Ha案中的雇员被派往肯尼亚监督工厂建设,其后在当地感染疾病死亡。有关保单述明涵盖「任何雇员」,但保单附表只列出两名香港办事处的雇员。因此,Law Lai Ha一案的法官裁定保单的涵盖范围仅限于该两名雇员。
终审法院不认同Law Lai Ha案的裁决。终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着重索取公司所有雇员(不论是附表所列雇员还是新聘雇员)的详细资料,是因为他们全都属于该保单的涵盖范围,否则保险公司不需要知道投保人雇用的其他人员。该公司没有提供正确的雇员资料,是违反该公司作为受保人在该保单下的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其于该保单下的责任,并向该公司追索赔偿。但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3条,保险公司对罗先生仍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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