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如在透過全面要約進行的股份回購完成後在集團內部進行股份交易, 《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規則25是否適用?
《公司股份回購守則》(《股份回購守則》)訂明,上市公司只可進行四類股份回購,其中一類是透過全面要約進行的股份回購(「全面要約股份回購」)。根據《股份回購守則》規則5,《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内的若干規定通常都適用於全面要約股份回購,當中包括《收購守則》規則25。
《收購守則》規則25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5,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否則在要約期內或要約已經過相當的計劃後或在有關要約截止後6個月內(「有關期間」),「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不得與股東作出或訂立買賣「受要約公司」證券的安排,而該等安排是載有不可擴展至全體股東的優惠條件的(「特別交易」)。
規則25反映了《收購守則》的一項基本原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必須得到平等的看待。在有關期間內,如有人未經執行人員同意作出特別交易,即構成違反規則25。
由證監會刊發的《應用指引 17》(有關特別交易及《收購守則》規則 25 的事項)概述了收購執行人員對於特別交易的現行做法。簡單來說:
1.若特別交易可以擴展至全部其他股東,便應擴展至全體股東。
2.若特別交易無法擴展至全體股東,但交易對手的股東收取的特別利益可以量化,有關利益的價值便應適當地在要約價中反映出來。
3.若特別交易無法擴展,而上述特別利益亦不能量化,執行人員或會在適當的情況下就有關交易給予同意,但有關交易必須符合規則25註釋4的規定,特別是 (a) 受要約公司的獨立財務顧問必須公開聲明,表示其認為該項交易的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及 (b) 該項交易必須在受要約公司的股東大會上獲得批准,而投票的股東並不涉及該項交易或在交易中並無利害關係。
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委員會」)
就阿里健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作出的決定
2014年1月23日,中信 21 世紀有限公司(「21世紀」,現稱阿里健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宣布其已與Alibaba訂立一項協議(「清洗交易」),據此,Alibaba會以每股 0.30 港元的認購價認購 21 世紀的股份,惟須待本應導致的規則26下的強制全面要約責任獲授予清洗交易的豁免後方可作實。清洗交易於2014年4月30日完成。於清洗交易的訂立及完成日期,Alibaba與21世紀第二大股東的弟弟陳先生訂立了多項協議及附帶協議(統稱「附帶協議」)。
委員會獲邀就以下事宜作出決定:附帶協議是否構成《收購守則》規則 25 項下所指的特別交易;如是,Alibaba 就清洗交易獲授予的清洗豁免應否被宣告無效。儘管該案與全面要約股份回購無關,委員會在其書面決定中提供了進一步指引,說明在判斷某項交易是否構成特別交易時,規則25將如何適用:
4.委員會清楚指出,優惠條件是一項可令有關股東受惠的條件,即並非顯然不利的條件(而非一項超逾某資產或服務的市價的代價);亦是一項可令有關股東根據與要約人訂立的安排獲取正數價值或利益的條件,並僅此而已。其中,委員會並不接納優惠條件應只是令資產價值大於本可從另一方獲取的價值的一項條件這個觀點;及
5.委員會亦認同執行人員的看法:
a.規則 25 背後的目的並非局限於旨在鼓勵股東影響要約或清洗交易的結果的安排。從字面上理解,該規則及其註釋明確指出,有關條文並不限於旨在影響交易對手的股東接納要約或投票贊成清洗交易的特別交易;及
b.在無需向股東提供誘因或明顯激勵的情況下,有關安排仍可構成規則25所指的特別交易。
委員會裁定,附帶協議構成特別交易,因此清洗豁免被宣告無效。委員會亦強調,上市公司在訂立任何有可能構成特別交易的安排前必須諮詢執行人員。
規則25於全面要約股份回購的應用
就全面要約股份回購而言,「要約人」及「受要約公司」均指進行全面要約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而「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則包括任何擁有或控制該上市公司20%或以上投票權的股東/股東組群。因此,倘若一控股股東組群(即擁有或控制該上市公司30%或以上投票權)已就全面要約股份回購獲授清洗豁免,並於有關期間内在集團內部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且其中附帶優惠條件(例如有關代價包含溢價),則即使控股股東組群的總持股量在上述集團內部交易後維持不變,仍有可能構成特別交易。
總結
執行人員在判斷股東之間的安排是否構成特別交易時會考慮一籃子的廣泛因素。如企業的集團成員包含上市公司,最好先在集團內部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前,就《收購守則》及/或其他適用法例及規例的潛在影響諮詢專業人士。閣下如需有關法律意見,歡迎與本所聯絡。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