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如在透过全面要约进行的股份回购完成后在集团内部进行股份交易,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5是否适用?
《公司股份回购守则》(《股份回购守则》)订明,上市公司只可进行四类股份回购,其中一类是透过全面要约进行的股份回购(「全面要约股份回购」)。根据《股份回购守则》规则5,《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内的若干规定通常都适用于全面要约股份回购,当中包括《收购守则》规则25。
《收购守则》规则25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5,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否则在要约期内或要约已经过相当的计划后或在有关要约截止后6个月内(「有关期间」),「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不得与股东作出或订立买卖「受要约公司」证券的安排,而该等安排是载有不可扩展至全体股东的优惠条件的(「特别交易」)。
规则25反映了《收购守则》的一项基本原则: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必须得到平等的看待。在有关期间内,如有人未经执行人员同意作出特别交易,即构成违反规则25。
由证监会刊发的《应用指引 17》(有关特别交易及《收购守则》规则 25 的事项)概述了收购执行人员对于特别交易的现行做法。简单来说:
1.若特别交易可以扩展至全部其他股东,便应扩展至全体股东。
2.若特别交易无法扩展至全体股东,但交易对手的股东收取的特别利益可以量化,有关利益的价值便应适当地在要约价中反映出來。
3.若特别交易无法扩展,而上述特别利益亦不能量化,执行人员或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就有关交易给予同意,但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规则25注释4的规定,特别是 (a) 受要约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必须公开声明,表示其认为该项交易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及 (b) 该项交易必须在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而投票的股东并不涉及该项交易或在交易中并无利害关系。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会」)
就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决定
2014年1月23日,中信 21 世纪有限公司(「21世纪」,现称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宣布其已与Alibaba订立一项协议(「清洗交易」),据此,Alibaba会以每股 0.30 港元的认购价认购 21 世纪的股份,惟须待本应导致的规则26下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获授予清洗交易的豁免后方可作实。清洗交易于2014年4月30日完成。于清洗交易的订立及完成日期,Alibaba与21世纪第二大股东的弟弟陈先生订立了多项协议及附带协议(统称「附带协议」)。
委员会获邀就以下事宜作出决定:附带协议是否构成《收购守则》规则 25 项下所指的特别交易;如是,Alibaba 就清洗交易获授予的清洗豁免应否被宣告无效。尽管该案与全面要约股份回购无关,委员会在其书面决定中提供了进一步指引,说明在判断某项交易是否构成特别交易时,规则25将如何适用:
4.委员会清楚指出,优惠条件是一项可令有关股东受惠的条件,即并非显然不利的条件(而非一项超逾某资产或服务的市价的代价);亦是一项可令有关股东根据与要约人订立的安排获取正数价值或利益的条件,并仅此而已。其中,委员会并不接纳优惠条件应只是令资产价值大于本可从另一方获取的价值的一项条件这个观点;及
5.委员会亦认同执行人员的看法:
a.规则 25 背后的目的并非局限于旨在鼓励股东影响要约或清洗交易的结果的安排。从字面上理解,该规则及其注释明确指出,有关条文并不限于旨在影响交易对手的股东接纳要约或投票赞成清洗交易的特别交易;及
b.在无需向股东提供诱因或明显激励的情况下,有关安排仍可构成规则25所指的特别交易。
委员会裁定,附带协议构成特别交易,因此清洗豁免被宣告无效。委员会亦强调,上市公司在订立任何有可能构成特别交易的安排前必须咨询执行人员。
规则25于全面要约股份回购的应用
就全面要约股份回购而言,「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均指进行全面要约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而「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则包括任何拥有或控制该上市公司20%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股东组群。因此,倘若一控股股东组群(即拥有或控制该上市公司30%或以上投票权)已就全面要约股份回购获授清洗豁免,并于有关期间内在集团内部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且其中附带优惠条件(例如有关代价包含溢价),则即使控股股东组群的总持股量在上述集团内部交易后维持不变,仍有可能构成特别交易。
总结
执行人员在判断股东之间的安排是否构成特别交易时会考虑一篮子的广泛因素。如企业的集团成员包含上市公司,最好先在集团内部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前,就《收购守则》及/或其他适用法例及规例的潜在影响咨询专业人士。阁下如需有关法律意见,欢迎与本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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