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修訂後提高船東責任限額
簡介
《2017 年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修訂附表2)令》已於2017年12月4日實施。是次修訂旨在按照《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對海事意外的法律責任限額作出最新修訂,並已反映國際海事組織已藉《LEG.5(99) 號決議》,就人命損失或人身傷害索償及其他索償(如財物損毀索償)通過的最新法律責任限額。
經修訂限額
舊限額
在《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該條例」)修訂之前,財務損毀索償的限額如下:
1. 對於喪生或人身傷害索償:
a. 對於噸位不超過2,000噸的船舶,限額為200萬計算單位;
b. 對於噸位超過該噸數的船舶:
i. 從2,001噸至30,000噸的每一噸:限額為800計算單位;
ii. 從30,001噸至70,000噸的每一噸:限額為600計算單位;及
iii. 超過70,000噸的每一噸:限額為400計算單位。
2. 對於其他索償(如財物損毀索償):
a. 對於噸位不超過2,000噸的船舶,限額為100萬計算單位;
b. 對於噸位超過該噸數的船舶:
i. 從2,001噸至30,000噸的每一噸:限額為400計算單位;
ii. 從30,001噸至70,000噸的每一噸:限額為300計算單位;及
iii. 超過70,000噸的每一噸:限額為200計算單位。
新限額
該條例修訂之後,現時的適用限額已增加:
1. 對於喪生或人身傷害索償:
a. 對於噸位不超過2,000噸的船舶,經修訂限額為302萬計算單位;
b. 對於噸位超過該噸數的船舶:
i. 從2,001噸至30,000噸的每一噸:經修訂限額為1,208計算單位;
ii. 從30,001噸至70,000噸的每一噸:經修訂限額為906計算單位;及
iii. 超過70,000噸的每一噸:經修訂限額為604計算單位。
2. 對於其他索償(如財物損毀索償):
a. 對於噸位不超過2,000噸的船舶,經修訂限額為151萬計算單位;
b. 對於噸位超過該噸數的船舶:
i. 從2,001噸至30,000噸的每一噸:經修訂限額為604計算單位;
ii. 從30,001噸至70,000噸的每一噸:經修訂限額為453計算單位;及
iii. 超過70,000噸的每一噸:經修訂限額為302計算單位。
下表列出了新舊限額的比較:
喪生或人身傷害索償 | |||
舊限額 (計算單位) | 經修訂限額 (計算單位) | 增加金額 (美元約數) | |
2,000 噸或以下 | 2,000,000 | 3,020,000 | 1,445,783 |
+2,001至30,000噸 | 每噸800 | 每噸1,208 | 每噸578 |
+30,001至70,000噸 | 每噸600 | 每噸906 | 每噸434 |
+超過70,000噸 | 每噸400 | 每噸604 | 每噸289 |
其他索償(如財物損毀索償) | |||
| 舊限額 (計算單位) | 經修訂限額 (計算單位) | 增加金額 (美元約數) |
2,000 噸或以下 | 1,000,000 | 1,510,000 | 722,892 |
+2,001至30,000噸 | 每噸400 | 每噸604 | 每噸289 |
+30,001至70,000噸 | 每噸300 | 每噸453 | 每噸217 |
+超過70,000噸 | 每噸200 | 每噸302 | 每噸145 |
該條例附表2第8條列明,第6條用以計算限額的計算單位,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界定的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在本文刊發日期,特別提款權的兌換率為1特別提款權:1.42美元。
影響
該條例附表2適用於船東及救助人,他們可根據上述比率計算其責任限額。修訂後,船東對於喪生或人身傷害索償以及其他索償(如財物損毀索償)將承擔更高的責任限額。
據指出,由於修訂後的限額大幅提高,而新加坡及中國內地等其他亞洲國家所規定的責任限額遠低於香港的經修訂限額,因此可能會出現選擇案件審訊地的趨勢。雖然此趨勢尚未形成,但可以肯定的是,現時在香港的船舶災害爭議或海事索償中,船東很可能面對更高的法律責任。
新的責任限額已於2017年12月4日生效,但應注意,對於此日期前發生的海事意外所引起的任何權利及責任,舊限額可能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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