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修订后提高船东责任限额
简介
《2017 年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修订附表2)令》已于2017年12月4日实施。是次修订旨在按照《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对海事意外的法律责任限额作出最新修订,并已反映国际海事组织已藉《LEG.5(99) 号决议》,就人命损失或人身伤害索偿及其他索偿(如财物损毁索偿)通过的最新法律责任限额。
经修订限额
旧限额
在《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该条例」)修订之前,财务损毁索偿的限额如下:
1. 对于丧生或人身伤害索偿:
a. 对于吨位不超过2,000吨的船舶,限额为200万计算单位;
b. 对于吨位超过该吨数的船舶:
i. 从2,001吨至30,000吨的每一吨:限额为800计算单位;
ii. 从30,001吨至70,000吨的每一吨:限额为600计算单位;及
iii. 超过70,000吨的每一吨:限额为400计算单位。
2. 对于其他索偿(如财物损毁索偿):
a. 对于吨位不超过2,000吨的船舶,限额为100万计算单位;
b. 对于吨位超过该吨数的船舶:
i. 从2,001吨至30,000吨的每一吨:限额为400计算单位;
ii. 从30,001吨至70,000吨的每一吨:限额为300计算单位;及
iii. 超过70,000吨的每一吨:限额为200计算单位。
新限额
该条例修订之后,现时的适用限额已增加:
1. 对于丧生或人身伤害索偿:
a. 对于吨位不超过2,000吨的船舶,经修订限额为302万计算单位;
b. 对于吨位超过该吨数的船舶:
i. 从2,001吨至30,000吨的每一吨:经修订限额为1,208计算单位;
ii. 从30,001吨至70,000吨的每一吨:经修订限额为906计算单位;及
iii. 超过70,000吨的每一吨:经修订限额为604计算单位。
2. 对于其他索偿(如财物损毁索偿):
a. 对于吨位不超过2,000吨的船舶,经修订限额为151万计算单位;
b. 对于吨位超过该吨数的船舶:
i. 从2,001吨至30,000吨的每一吨:经修订限额为604计算单位;
ii. 从30,001吨至70,000吨的每一吨:经修订限额为453计算单位;及
iii. 超过70,000吨的每一吨:经修订限额为302计算单位。
下表列出了新旧限额的比较:
丧生或人身伤害索偿 | |||
旧限额 (计算单位) | 经修订限额 (计算单位) | 增加金额 (美元约数) | |
2,000 吨或以下 | 2,000,000 | 3,020,000 | 1,445,783 |
+2,001至30,000吨 | 每吨800 | 每吨1,208 | 每吨578 |
+30,001至70,000吨 | 每吨600 | 每吨906 | 每吨434 |
+超过70,000吨 | 每吨400 | 每吨604 | 每吨289 |
其他索偿(如财物损毁索偿) | |||
| 旧限额 (计算单位) | 经修订限额 (计算单位) | 增加金额 (美元约数) |
2,000 吨或以下 | 1,000,000 | 1,510,000 | 722,892 |
+2,001至30,000吨 | 每吨400 | 每吨604 | 每吨289 |
+30,001至70,000吨 | 每吨300 | 每吨453 | 每吨217 |
+超过70,000吨 | 每吨200 | 每吨302 | 每吨145 |
该条例附表2第8条列明,第6条用以计算限额的计算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界定的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 SDR)。在本文刊发日期,特别提款权的兑换率为1特别提款权:1.42美元。
影响
该条例附表2适用于船东及救助人,他们可根据上述比率计算其责任限额。修订后,船东对于丧生或人身伤害索偿以及其他索偿(如财物损毁索偿)将承担更高的责任限额。
据指出,由于修订后的限额大幅提高,而新加坡及中国内地等其他亚洲国家所规定的责任限额远低于香港的经修订限额,因此可能会出现选择案件审讯地的趋势。虽然此趋势尚未形成,但可以肯定的是,现时在香港的船舶灾害争议或海事索偿中,船东很可能面对更高的法律责任。
新的责任限额已于2017年12月4日生效,但应注意,对于此日期前发生的海事意外所引起的任何权利及责任,旧限额可能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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