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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訴訟案件客戶的重要通知

2009-04-01

相信大家都知道,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今天起正式實施。改革提出的多項新措施,目標均為鼓勵與訟各方無須經過正式審訊而就彼此的爭議達成和解,而「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及「附帶條款付款」機制就其中一項重要措施,它對現正進行的所有案件中的原告人及被告人都有影響。本文將簡單解釋這項措施。  

何謂「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或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視所屬情況而定)新的第22號命令作出的和解提議。原告人或被告人均可在法庭訴訟展開後的任何時間,作出和解提議。  

何謂「附帶條款付款」?

「附帶條款付款」是指被告人根據第22號命令,透過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作出的提議。被告人作出的提議凡涉及向原告人支付款項,均必須以「附帶條款付款」而非「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方式提出。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附帶條款付款」屬保密性質及無損法律權益

一般來說,任何一方作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附帶條款付款」均屬保密的事宜,在審訊結束前不可讓法庭知悉。此外,被告人可以在不承認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作出「附帶條款付款」。故此,即使提議者在「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附帶條款付款」中作出任何讓步,亦不會被法庭視為理虧。  

被告人不接受提議的後果

假如原告人作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不獲被告人接受,而原告人最終獲得的判決較該提議為佳,被告人很可能被命令支付原告人的訟費(按彌償基準計算)、就上述訟費支付較高的利息(可較判定利率高達10%)以及就原告人獲判給的任何款額支付較高的利息(可較判定利率高達10%)。  

示例

假如經評估後認為,原告人一旦訴勝則很可能獲判給港幣100萬元賠償,原告人若在訴訟初期提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例如願意接納被告人以港幣99萬元和解,則對原告人明顯有利。  

如果被告人因擔心受到嚴厲處罰而接受提議,原告人就可以迅速收到大致等於他應得的賠償(只經少量扣減)。  

如果被告人不接受提議,而原告人最終勝訴並獲判給港幣100萬元賠償,被告人便很可能被命令支付原告人的訟費(按彌償基準計算)、就上述訟費支付較高的利息(可較判定利率[1]高達10%)以及就原告人獲判給的任何款額支付較高的利息(可較判定利率高達10%)。

原告人不接受提議的後果

同樣道理,假如被告人作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但不獲原告人接受,而原告人最終獲得的判決並未較該提議或付款為佳,則原告人雖然勝訴,但卻可能被命令支付在原告人本來可接受提議的時間後,被告人所招致的所有訟費,以及就上述訟費支付較高的利息(可較判定利率高達10%)。此外,法庭有權不批准原告人就他獲判給的款項或損害賠償獲得利息。   鑑於在訟費及利息方面可能引致的後果,與訟人宜認真考慮向對方提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

有關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司法機構之公告:

http://www.civiljustice.gov.hk/cjr/download.jsp?FN=chi/documents/Leaflet_08_Chi.pdf   

若閣下對上述事宜或本所現正代表閣下辦理的案件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本所聯絡作進一步討論。



[1] 判定利率現時為每年8%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ldr@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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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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