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所規管事項的影響
背景
香港是國際主要金融中心之一,而且參與其中的國際及內地投資者日益增加,有見及此,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就香港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在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進行了公眾諮詢,並於2024年6月18日刊發了諮詢總結。新的運作模式及安排待監管機構批准後,將於2024年9月23日生效,日後香港的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可在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
因應上述安排,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4年6月28日刊發了應用指引27,解釋惡劣天氣下的新安排對《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兩份守則」)所規管事項帶來的影響。目前,一旦香港天文台發出8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或政府公布極端情況(統稱「惡劣天氣情況」),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便會停市。自2018年至今,香港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因惡劣天氣情況而按照預設規則及慣例停市共11次,持續時間由數小時至整個交易日不等。
為提升香港市場的競爭力,港交所徵詢市場參與者的意見後宣布,將於2024年9月23日開始實施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的安排。
證監會因應港交所的上述公布刊發了應用指引27,就惡劣天氣情況下兩份守則所規管的事項提供指引。
對兩份守則下的時間性規定的影響
1. 「營業日」的定義為「聯交所開放經營業務的日子」。因此,如果聯交所在惡劣天氣情況生效的日子開放進行交易,就兩份守則的相關時間性規定而言,該日子將被視為營業日。
2. 由於兩份守則容許或規定以電子方式呈交、披露和發布文件及以電子方式支付費用,故證監會察覺到不論天氣狀況如何,市場參與者一般都能夠遵從兩份守則訂明的時間表。如有關各方在遵守任何規定時因惡劣天氣情況而遇到真正的實際困難,應盡早諮詢證監會。
部分流程習慣上仍然涉及實體文件,在惡劣天氣情況發生時可能受到阻礙,因此證監會在惡劣天氣情況下會採取務實的做法,以執行兩份守則內關於以下期限(「關鍵期限」)的規定:
a. 根據規則15.1、15.8及28.4的要約截止日期和接納要約的最後時間,及根據規則19.1的截止公布的呈交和發布期限;
b. 根據規則15.5的要約最後日期;
c. 接納者根據規則17行使撤回接納權利的最後時間,及根據規則18註釋2撤回接納的最後一天;
d. 要約人根據規則17和20發送或寄發有關股票,或將股票備妥以供領取的最後一天;及
e. 要約人根據規則20償付代價的最後一天。
如惡劣天氣情況在上述任何關鍵期限的中午12時正及/或之後生效,該關鍵期限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而參照該關鍵期限的時間性規定將會作出相應調整。假如要約文件已列明在惡劣天氣情況下對關鍵期限及其他相關日期作出調整的一般機制,在有關的要約時間表因惡劣天氣情況而作出調整時,便無須向證監會申請特定同意或裁定。
3. 一般調整機制並不適用於《收購守則》規則22下的交易披露期限或股東文件的發送,因為這些流程通常可以電子方式完成。
惡劣天氣情況安排的公布及披露
1. 要約文件的「時間表」部分應說明惡劣天氣情況下的一般安排,當中應包括在惡劣天氣情況下關鍵期限及其他相關日期(如適用)將會如何調整。
2. 相關的通知及通告應列明,為取得股東批准兩份守則所規管的交易而召開的會議在惡劣天氣情況下的會議安排。
3. 如交易時間表因惡劣天氣情況而需要順延,便應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作出公布,以通知市場最新的情況。為免生疑問,在所有情況下有關更新公布的草稿應盡早(無論如何不遲於受影響當日下午4時正,或證監會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允許的較後時間)呈交證監會審閱。
總結
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的實施,是香港金融市場應對極端天氣事件的重要措施。考慮到港交所將於2024年9月23日起實施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的安排,市場參與者(包括投資大眾)應了解相關安排及新的運作模式,確保為惡劣天氣下維持交易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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